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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不用取得其他股东的,刑事案中有股权抵债的法律条文

时间:2022-09-22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法考培训课程
公司法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不用取得其他股东的

公司法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不需要获取其他股东的同意吗?

公司法法院在执行股权时需公告公司及其他股东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假设其他股东不购买的,法院可以拍卖、变卖处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需要公告公司及我们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公告那天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默认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假设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法院可以直接拍卖,不用公告其他股东。

刑事案中有股权抵债的法律条文吗?

刑事案件中,没有以股权抵债的法律条文规定。

但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假设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某种犯罪,给公司或他人导致了经济损失。而犯罪嫌疑人拥有某公司股权,为减轻对自己的刑事处罚,自愿以出售自己股权或股权转让方法取得资金,挽回对公司或他人导致的损失,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公司资产价值,换算自己股份价值,确定转让股份数量。因为这个原因是否以股权抵债是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行为。

假设犯罪嫌疑人的股权系由赃款取得,则公安机关会追缴该股权。

刑事案中是有这一条文的。

依据我们国内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欠下债务要执行股权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用转让股权的价款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当中可以相互转让其都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公告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公告那天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默认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的股东需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默认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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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抵债的行为本质是一种民事交易行为,只要该行为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就需要被认定是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我们国内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欠下债务要执行股权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用转让股权的价款清偿债务。

什么是股权?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自不同的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根据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来说,这里说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获取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参加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全部权,还有由此而出现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涵盖自益权和共益权。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股权是产权的一些,即财产的全部权,而不涵盖法人财产权。从会计学的视角看,二者实质是一样的,都反映财产的全部权;但从量的的视角看可能不一样,产权指全部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按照股份公司组织形式,认缴股票的种类、数目金额和对公司所负的有限、无限责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权,诸如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决策权。主要是通过购买股票和资本的“参加”,掌握并熟悉股份公司一定数目金额的股份,以控制操纵其经营业务的决策权限。有的金融垄断资本家用一定的资本收买和持有一个主要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它作为“母公司”,然后以“母公司”为核心,再以一定的控制额去收买并掌握并熟悉其他股份公司的股票,促使其成为“子公司”,继之,再由“子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控制额的股票,使其成为“孙公司”,以此形成层层控制体系,越来越扩大股权势力。   根据企业股权持有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将企业的股东分为:控制性股东、重要影响性股东和非重要影响性股东三类。   控制性股东将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重要影响性股东则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加决策的能力,但依然不会决定这些政策;   非重要影响性股东则对被持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基本上没啥影响。  主要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按照股权先例目标的不一样而对股权的分类,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下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独自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这是按照股权的行使是不是达到一定的股份数目金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独自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就可以行使的权利,大多数情况下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样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目金额就不可以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一定要由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可能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普通股东权和非常股东权  这是按照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大多数情况下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非常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当中可以相互转让其都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公告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公告那天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默认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的股东需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默认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常常而普遍的方法,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转让其都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几年来,随着我们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开展,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为常见,这当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标而达成的有关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化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根据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出现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为这个原因成为公司的股东,获取股东权。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依然不会当然基本上相当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出现法律管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什么时候出现转移,即受让方什么时候获取股东身份的问题,故此一定要特别要注意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的一定程度上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主要、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获取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当中可以相互转让其都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一定要经我们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样意转让的股东需要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设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默认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一定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出现转让的效力。”这种类型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非常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要的思想相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机械的去搬用别人的方法和经验,完全枉顾实际情况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那天起3年内不可以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需要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这个时间段内不可以转让。”他的主要作用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以此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外单独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公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更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那天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根据更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相关权利并担负相关义务。”   ⑹、获取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一定要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信息。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需要更为准确地表达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按照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假设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这种类型限制性规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这种类型合同应涵盖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还有股东与第三人当中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当中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当中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详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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