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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会表决的规定是什么,律师可以当股东吗?

时间:2022-11-08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法考培训课程
公司法股东会表决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会表决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都拥有有关表决权的相关规定。   (一)表决权行使的方法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员数量。   以上三种表决方法,在《公司法》中有有关规定。假设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法,既然如此那,采用章程规定的表决方法。   4、一人一票并经过我们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一般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员数量的相关规定也有债权额的相关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法,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假设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既然如此那,决议通过。比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二)决议事项   1、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担保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假设公司为股东或实质上控制人提供担保,一定要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非常决议和大多数情况下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定要由股东会非常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大多数情况下决议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非常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在合伙企业当中,重要事项一定要经我们全体合伙人完全一样通过。重要事项涵盖: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或地址位置   (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5)聘请任职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的订立及更改和补充等   在合伙企业中,唯有合伙人当中转让出资和确定清算人不需我们全体完全一样同意,其余都是由合伙人完全一样同意才能够通过的事项。   (4)外资企业中,合资企业的重要事项由董事会表决并完全一样通过。   (5)重整计划(重点及难点)   (1)采取分组表决方法。即依照债权种类分组,债权种类涵盖: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需要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d、普通债权。   (2)重整计划详细的通过方法涵盖: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则该组通过计划。各个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该重整方案通过。   b、部分表决组没有通过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还是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c、重整计划草案未取得通过或没有取得法院批准,还有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应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和解协议的通过方法   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解协议采取双重多数方法通过,即同时满足债权人员数量及代表的债权额的相关规定。(考试教材第221页)   破产途中的表决事项也有大多数情况下事项和特殊事项之分,大多数情况下事项由普通决议通过,特殊事项由非常决议通过。不管普通决议还是非常决议,都一定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普通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通过;非常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   在破产途中,唯有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和和解协议的通过适用非常决议的表决方法。   (7)国有产权转让的表决方法(第九章)   企业性质假设为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假设是国有独资公司,应由董事会审议。   针对职工的安置事项,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表决权的排除制度   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的   2、公司对股东或实质上控制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质上控制人对该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可以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才能够举行,该决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够法定人员数量(即3人),需要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比如,甲上市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当中股东乙派出的董事共4人。若甲上市公司与股东乙进行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乙派出的4名董事不可以参与该事项的表决,也不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假设其余无关联关系董事有3人出席会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需无关联关系董事(5人)过半数通过。若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唯有2人出席会议,不可以召开董事会,则提交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

律师可以当股东吗?

法律对这一没有明确说可以还是不可以。但是,按照现有的法律,肯定是可以的。这只不过是律师的投资行为,法律依然不会限制。但是,律师不可以在该公司担任职务或参加经营管理,这一点是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就算这一点也是可以规避的,即律师可以受聘这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间接地参加经营管理,只要不担任董事、经理之类的职务就可以。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仅是司法部的一部部门规章是适需要时律师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制定的,因而有着其局限性;而按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限制律师个人从事商业性活动。法律限制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不允许其从事商业性活动是因其从事商业性活动会因其特殊身份导到权利滥用,损害国家利益及其职务的廉洁性,同时按照针对普通公民法不不允许则为自由的原则,律师自己从事商业性活动成为股东、董事等肯定是理所当然的。

我是公司股东,我通过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公务员,股东身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吗?

你只可以享受一份不错的工作,就是要不就是股东,要不就是公务员,不可以兼任。

因为公务员管理法有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议案的流程?

(一)拟讨论的事项(议案)的公告信息

1.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如拟讨论的事项需事先经董事会审议讨论的,一定要先经过董事会审议。

备注:

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如拟讨论的事项需事先经董事会审议讨论的,一定要先经过董事会审议1.1如拟讨论的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在发出股东大会公告或者补充公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2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该拟讨论的事项如果确实需要及时公告或者咨询保荐机构意见的,在发出股东大会公告或者补充公告时披露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如出现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2.披露议案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如拟讨论的事项属于信息披露范围的(关联交易、变更会计事务所等),在发出股东大会公告时一定要根据对应事项的披露要求在上证所官方网站披露。

(二)公告信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1.公告信息公告时间要求

召集人需要在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在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刊登公告信息,公告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公告信息公告的主要内容要求

2.1会议时间、地址位置和会议期限;

2.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2.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我们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没有必要是公司的股东;需详细记录授权委托书模板;

2.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2.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手机号。

备注:参见上海证券所官方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公告模板

3.其他要求

3.1股东大会采取互联网或者其他方法的,需要在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载明互联网或其他方法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3.2议案若涉及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有独自或合计持有公司5%都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的利益,一定要明确载明对中小投资者独自计票的议案;

3.3采用累计投票制还是非累计投票制,如涉及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需采用积累投票制;

3.4议案涉及关联股东的,一定要明确载明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

3.5载明有无非常决议议案

3.6载明有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加表决的议案;

3.7载明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通股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有无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

(三)补发股东大会公告

1.临时提案

独自或合计持有公司3%都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公告,公告信息临时提案的主要内容。

2.提案的主要内容需要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3.公告公布后不可以更改或者增多议案

除了本款第1项外,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公告后,不可以更改股东大会公告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多新的提案。

(四)会议资料披露

1.时间要求

股东大会公告和补充公告需要充分、完整披露全部提案的详细内容即会议资料披露。按照上证想求,上市公司迟需要于临时股东大会交易日前一日,披露会议资料。

2.披露内容

2.1会议注意事项:

为了有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注意事项主要针对会议的规则和程序和股东发表讲话的议程作出具体安排。非常是股东发表讲话环节,可作出具体告知。例如参会股东需要在大会主持人点名后顺利进行发表讲话,需要紧跟股东大会的议案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表讲话时间需要控制在5分钟之内等。

2.2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告知会议召开形式、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址位置、见证律师、现场会议议程。

2.3大会拟审议的议案

可详细记录此次大会的议案公告信息文件。

四、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入场环节

1.参会股东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权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股东登记

会议召开方法,一般采取现场和互联网相结合的方法。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需要根据股东大会公告的登记时间、登记地址位置,持股票账户卡、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进行登记。代理人还需要提交股东授权书和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明。

3.股东资格的合法性的验证

现场会议入场时,召集人和见证律师需要依据证券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称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

3.1上市公司需事先备好会议签到表,需要分门别类制作,分为股东、董监高、见证律师和其他人员等或者在同一签到表上备注了解;

3.2在股东大会股东登记环节或者在入场环节时,上市公司可早一点与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沟通,询问其是不是有意向发表讲话提问,公司做好发表讲话登记表;按照发表讲话内容,可设置针对交流环节解答并针对详细问题指定人员回复;

3.3如有融资融券股东出席现场,需详细问题详细分析。按照上证所的

要求,其需早一点委托会员公司进行网络在线投票,若是交易日前未委托,则现场不可以参与投票。

第一,要达到法定人员数量才可以提出议案。按照《宪法》、《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达到法定人员数量,人大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会议这个时间段,10人以上代表联名,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乡级代表大会会议这个时间段,乡级代表5名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间提出议案。因为我们国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间都比较短,为了对议案进行及时的处理,会议主席团都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规定。代表议案一定要在主席团规定时间内提出。

第三,议案的主要内容一定要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由人大处理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1)有关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2)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事项。(3)有关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要事项。(4)有关制定和更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5)有关加强和改进本级国家机关建设的重要建议。(6)有关罢免由本级人代会选举出现的人员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的事项。议案一经过大会审议通过这就是有法律效力。

按照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县级人大代表议案的范围不涵盖以下方面:(1)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需要由乡镇(街道)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5)其他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对代表议案的形式要求。代表法规定,代表提出议案需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提出一件议案的理由,内容要简要、详细、明确,涵盖所提议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案据,所提议案的基本依据,案据可以是对问题的分析,对事实的阐述,也可是对主客观条件的概括,要有详细内容。方案,对所提问题的答案,其实就是常说的处理问题的基本思路和真真切切可行的方式。

第五,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1)立案提出。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不是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可有以下处理方式: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提交相关针对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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