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科技大学 招生简章,2021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简章

桂林科技大学 招生简章?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真真切切维护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质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院校代码:1059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共建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广西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高校、广西重点建设高校,培养涵盖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种高级针对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桂林市花江校区、金鸡岭校区、六合路校区和北海市北海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要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平日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相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开展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相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学校招生章程、学校官方网站等向学员和社会发布,以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发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但原则上学员加分分值累计不可以超越20分。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百分之20 以内。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若计划未完成则参与省级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具体安排的征集志愿录取;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学员,在第一志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学员。
第十三条 非艺术类专业,实行成绩优先的原则,根据学员满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没有设立专业级差。当学员填写的全部专业志愿均没有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学员由学校按照录取情况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当学员满分(含加分)产生成绩一样的情况时,则根据以下排序规则排出位次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理工科类学员根据下列规则排出位次:
满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高中毕业考试各科成绩之和)-数学科成绩-语文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文史科类学员根据下列规则排出位次:
满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高中毕业考试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第十五条 根据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我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学员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综合分=艺术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百分之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百分之40)。若产生综合分一样的情况,则按艺术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艺术分一样,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参照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学员要求无色盲。报考我校表演专业的学员要求男生身高不小于178cm(河北学员要求男生身高不小于180cm),女生身高不小于168cm。
第十八条 在高中毕业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中毕业考试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学员的选考科目须满足我校要求。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孩子预科班等类型的学员,按国家相关文件和学校的对应规定投档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中,主要采取英语教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外)。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方合作院校都是英语国家院校,非英语语种的学员填写志愿时应慎重。报考英语专业的学员统考外语语种限制要求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一年或两年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专业大类内确定专业。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学员性别、应往届均没有任何要求和限制。
第二十三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教学〔202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相关问题的公告》(教学厅〔2023〕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发布。我校的录取结果通过学员所在省级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招生办公众号上提供查询。
第五章 入学与录取资格复查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可以在我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可以及时报到的新生,应该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才可以推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报到的新生,默认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90天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凡不满足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通报给所在省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中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入学报到后,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应参与专业或特长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复查考试报名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中毕业考试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六章 收取的费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按学分收取的费用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预收12023元每人·学年,其他专业预收6000元每人·学年。
2.应用型本科专业:物流管理专业7000元每人·学年,其他专业7500元每人·学年。
3.与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IIT)合作办学项目:互联网工程专业12500元/生·学年。
4.中外校际交流本科项目:国内学习这个时间段,工科类专业22023元每人·学年,管理类专业21000元每人·学年;国外学习这个时间段,费用执行外方标准。
5.边防军人孩子预科班预科这个时间段按学年收取的费用:8000元每人·学年,升入普通本科专业后按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的费用。
6.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这个时间段按所在培养学校规定的学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升入普通本科专业后按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条 住宿费标准
桂林校区:学生宿舍分四人间、六人间、八人间和十人间,住宿费500—1550元每人·学年。
北海校区:学生宿舍为八人间,住宿费1100元每人·学年。
第三十一条 以上各项收取的费用后以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的标准为准。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提供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临时困难补助等各种资助办法,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针对我校全日制本科招生,我校面向社会开通招生咨询服务。
招生咨询方法:
咨询电话号码:0773-2290010(兼传真)
咨询邮箱:zhaosheng@guet.edu.cn
学校官网网址:www.guet.edu.cn
招生官网网址:www.guet.edu.cn/zs/
通信地点位置:广西桂林市金鸡路1号(邮编541004)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循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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