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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经营什么意思,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2-13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法考培训课程
集中经营什么意思

集中经营什么意思?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都或部分取得控制,以此致使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假设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规则和程序出现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产生,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

一个方面,促进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升经营者的竞争能力。

另外一个方面,过度集中又会出现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把全部资源,设备,人力物力,资金等都集中在一起经营。

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什么?

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

第一,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越100亿元人民币,并且这当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越4亿元人民币,合并且需要要申报。

第二,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越20亿元人民币,并且这当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越4亿元人民币,该合并也要申报。

第三,因为各行业经济规模差异很大,以一个统一的营业额作为申报标准存在很多问题。

第四,《规定》第4条规定,虽然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上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达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法进行调查。

反垄断法第一章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说〗立法目标:1)预防垄断2)制止垄断3)保护公平竞争4)提升经济效率5)维护消费者利益6)维护社会公共利益7)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出现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解说〗法律适用范围:1)境内出现的垄断行为,可能垄断结果出现在境外;2)垄断结果出现在国内但垄断行为出现在境外的。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涵盖: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武志国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解说〗三种类型的垄断行为:第一种类型为出现在两家当中或两家以上经营者当中达成的垄断联合意向的行为,第二种类型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任一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三种为出现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经营者当中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但仅仅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详细三种垄断行为的界定可见本法的详细规定,分别是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开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解说〗明确了国家(并不是地方)制定和开展经济竞争规则的职责,完善反垄断的调控职能,肩负促成市场体系的健全的任务,明确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四个标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开展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解说〗反垄断的宏观限度:不反对公平竞争原则下的“联合、集中、扩张”,可惜人活着,“度”或者说“分寸”是难把控掌握的。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排除、限制竞争。

  〖解说〗针对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巨无霸”规定,可能为民营,或国营,或混合全部制企业,这样的情况下的“支配地位”是法律认可的地位,也许是“行政垄断”、“自然垄断”或“法律可容忍的经济垄断”。但立法的核心仍是“控制权不可以滥用”的思想,滥用的结果或实质特点就是“限制”甚至“排除”竞争。[page]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自就占据地位的经营者,不可以限制要求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案例〗 4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和宣武支行起诉至北京宣武区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北京工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取的费用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取的费用标准按相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喻山澜的起诉。 8月初,喻山澜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2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宣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工商银行宣武区支行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还有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开展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需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可以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解说〗正这里说的“合法垄断的”一种规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垄断”经营活动予以保护:1)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相关部门都拥有详细的相关规定; 2)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如烟草专卖。当然以上行业需要由国家明确界定,此外还考虑,有部分行业的情况特殊很明显。例如说,有部分需非常多的基础设施投入,需以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营的,例如说电网的建设、铁路网的建设等等,这些行业针对我们国内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都带有很深远的影响,但这样的保护为了防止被滥用:1)这种类型经营行为,2)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受监管和调控,因为这个原因,这种类型“合法垄断”的经营和价格永远不应按市场规律去运作,其经营行为和价格行为(或者说利润)是受控的。既然,如此,既然如此那,这种类型企业的垄断如损失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则时常因为监管和调控出了问题。

  〖解说〗本条为反对“行政垄断”,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单位具备行政职权,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需要边阔变相的利用职权甚至影响),应该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 ,辽宁建昌县烟草公司为了销售“精品营口”、“精品沈阳”、“大 鲨鱼”、“五朵金花”等品牌的卷烟,违背卷烟经营户的意愿,强制推销上面说的品牌的卷烟,致使一部分经营户购买后赔钱销售或销不出去。同时烟草公司还依靠其批发 卷烟的专卖地位,在经营户要求购买其它卷烟时,限制要求一定要同时购买其指定的一部分品牌卷烟,不然拒绝提供经营户所需品牌的卷烟。葫芦岛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page]

  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江苏邳州市邮电局在收取电话号码费时,限制要求电话号码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邳州市支行发行的牡丹交费卡,不然不能办理交费手续。共强制办理牡丹卡5000份。邮电局限制要求用户持卡到指定的银行交费, 不仅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费方法的自由,给其交费带来不便,而且,还排除了其它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江苏徐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出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1999年1月至3月,山东聊城市电信局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入网途中,滥用 独自就占据地位,采用差别待遇的方法,对申请手机号码入网的用户按照其购买手机号码来源的不一样,收取不一样的入网费,即对从本局购买手机号码者收入网费1000 元,对从本局以外购买手机号码者收入网费2500元,迫使用户购买其手机号码。聊城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详细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研究拟订相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整体竞争状况,公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公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行政架构组织体系” 没有维持了部门分割的局面,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委员会”挂牌成立,“反垄断”大旗飘扬,这个委员会的权力相当的大,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只要有经济竞争的地方和事情他都可“插手”,当然是宏观的(详细执法事宜由本法第十条规定的部门负责),并根据组成和工作规则,行使本条规定的及国务院另外规定的职责。

  武志国

  本发提到了两个机构:一个是反垄断委员会,一个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两个机构是什么关系,按照明确的四项中规定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只是协调,并不是监管。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担负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工作需,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行政架构组织体系”中“担负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的相关规定,至于是什么样的执法机构由国务院规定(含有授权的主要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为现有的有关部门担负反垄断执行职责)可授权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应的机构负责(含有授权的主要内容)。[page]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区划授权,不出意外的情况大概会成为保护本行政区划内的竞争者的机构,甚至会成为加强地方封锁的机构。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规则和程序。

  〖解说〗本条为“行业协会”的“反垄断”职责,通过“行业自律”,“引导”竞争,“维护”规则和程序。此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法律问题也已经在立法酝酿中。现实中,不少行业协会大搞“行业垄断”,国外的“行业自律”制度引进我们国内后没有取得很好的达到,“行业协会”在一部分领域成了“行业的娘家”,行业会议成了如何加强行业垄断“圆桌会议” ,如前几天的“方便面协会协调涨价事件”可见一斑。办行业自律不成却办成了企业,真是咄咄怪事。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有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之一“经营者”和调整领域“市场”的“概念”,这当中“市场”具有“一定时期”、“商品或服务”还有“地域”三大维度的限制。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涵盖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反垄断法全文 ?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 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 ,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 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 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更改审核查验已获很大进展。  · 3月,政协委员呼吁及时出台《反垄断法》。  · 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 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垄断协议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出现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涵盖:(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开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开展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排除、限制竞争。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还有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开展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需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可以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应该排除、限制竞争。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详细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一)研究拟订相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整体竞争状况,公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公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担负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工作需,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规则和程序。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法所称有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不允许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方罗列出来的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 不允许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方罗列出来的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制要求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五条 经营者可以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升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升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提高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证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需要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有关市场的竞争,并且可以使消费者分享由此出现的利益。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可以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不允许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不允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制要求交易相对人只可以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可以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一样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有关市场内具有可以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可以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依据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因:(一)该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还有有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的难度大小;(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其他原因。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这当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够十分之一的,不应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获取股权或者资产的方法获取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法获取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可以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需要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可以开展集中。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加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加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没有参加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有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加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需要载明参加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开展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需要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补交文件、资料的,默认为未申报。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满足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那天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核查验,作出是不是开展进一步审核查验的决定,并书面公告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可以开展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施进一步审核查验的决定或者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没有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开展集中。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开展进一步审核查验的,需要自决定那天起九十日内审核查验结束,作出是不是不允许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公告经营者。作出不允许经营者集中的决定,需要说明理由。审核查验这个时间段,经营者不可以开展集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公告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核查验期限,但长不可以超越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核查验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相关情况出现重要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没有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开展集中。第二十七条 审核查验经营者集中,需要考虑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因:(一)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有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觉得需要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原因。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作出不允许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可以证明该集中对竞争出现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能不允许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不允许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出现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将不允许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第三十一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他方法参加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核查验外,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核查验。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限制要求或者变相限制要求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当中的自由流通:(一)对非本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取的费用项目、实行歧视性收取的费用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非本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一类型商品不一样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非本地商品采用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非本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用针对针对非本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非本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阻碍非本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当中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公布信息等方法,排斥或者限制非本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采用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着遇等方法,排斥或者限制非本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有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用前款规定的措施,需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过批准。第四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可以少于二人,并需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需要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第四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途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二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可以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第四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觉得构成垄断行为的,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发布。第四十五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用详细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停止调查。停止调查的决定需要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详细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停止调查的,需要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停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出现重要变化的;(三)停止调查的决定是根据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开展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时还没有开展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相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开展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开展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还有采用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详细罚款数目金额时,需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原因。第五十条 经营者开展垄断行为,给他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开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相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开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的审核查验和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处理、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途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应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开展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 8月1日起施行。

如何理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则中的申报许可制度?

经营者集中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情况,一个方面促进形成规模经济,提升经营者的竞争力;另外一个方面又可能出现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出现不利影响。

因为这个原因,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因经济力的过度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

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核查验,决定是不是允许经营者开展集中。我们国内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需要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可以开展集中。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开展,国务院制定了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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