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商注册网上申报流程,南京营业执照网上注册流程图

江苏工商登记注册网络在线申报流程?
步骤一: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核准;通过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告书
1.点击-工商局网络在线企业名称申请通道入口
2.点击-企业名称核准操作视频教程
3.点击-企业设立操作视频教程
4.点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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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二:租房:要有房产证或有关的产权证明,租房后要签署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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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三:编写公司章程:由全部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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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四:刻法人私章(刻章店都可以刻,几十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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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五: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认缴制可以忽视此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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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六: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证函上盖银行的章,询证费各银行不一样。【认缴制可以忽视此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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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七:办理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认缴制可以忽视此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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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八:到工商局窗口办理,领取营业执照(网络在线公司设立时预约的窗口)
带上以下资料:
1、注册地点位置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等...)
2、股东会决议
3、股东、法人居民身份证
4、验资报告
5、公司章程
6、公司设立登记表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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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九: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备案刻章,备案完成再到指定刻章店刻章。(公章及财务章一定要刻,其他章可需再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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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十: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报到。税务局将核定企业缴纳税金的种类、税率、等事务。(公司成立后次月一定要报税,即便没有营业收入也需建账及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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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十一:去银行开基本户。(把前面办理的全部证件及资料都带上就对了!)
南京营业执照网络在线注册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在内容框中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网络(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不是有重名,假设没有重名,完全就能够使用这个名称,就可以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公告书”。
2、租房:去针对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署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由全部股东签名。
4、刻私章:(我们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自不同的表格,涵盖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公告、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约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6、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全部都需要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7、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大多数情况下的公司都需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大多数情况下一定要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这当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居民身份证。 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8、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9、申请领购发票:假设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假设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进入江苏市场监督管理局旗舰店,点击南京市,个人注册在线登录,将右上角地址位置选为南京,进行新设名称申报,等[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内资公司设立或个体工商户开业的申请流程。
江苏高院三个规定?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3月5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4次审判委员会,就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全部权还有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为统一裁判尺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整个省法院实质上情况,现在针对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全部权还有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整个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案外人根据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承租人根据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或查封后面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核查验。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或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不动产或动产的,不能支持。
2.承租人根据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质押或查封以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或动产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并就是不是停止执行作出裁定。因为这个原因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照以下情形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1)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查封以前已与被执行人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质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2)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抵押以前已与被执行人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质上占有使用租赁物,抵押权人或首查封法院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该租赁物,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3)租赁物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应分别按照《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还有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
(1)未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或者没有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租赁期限超越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的;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效力的。
3.案外人以在执行标的被设定抵押或被查封以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租赁合同,且对执行标的实质上占有使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虚假租赁:
(1)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将执行标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租的;
(2)承租人或者被执行人伪造、变造租赁合同的;
(3)承租人或者被执行人倒签租赁合同签署时间的;
(4)承租人或被执行人伪造租金交付或收取证据的;
(5)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伪造实际上际占有使用执行标的证据的;
(6)承租人系被执行人的近亲属或关联企业,该租赁关系与案件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矛盾的。
4.承租人根据租赁期限为5年以上的长时间租约,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重点紧跟以下几种情形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审核查验:
(1)租赁合同的订立时间;
(2)租金约定是不是明显低于所在区域同一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
(3)租金支付是不是违反常理;
(4)是不是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5)是不是存在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情形;
(6)租赁房屋是不是实质上转移占有使用;
(7)是不是存在其他违反商业习惯或商业常理的情形。
案涉不动产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占有使用,承租人仅以已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将该不动产登记为新设公司营业地点位置为由主张租赁权的,应认定其未实质上占有并使用该不动产。但同时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应默认为承租人实质上占有并使用租赁物:
(1)已经获取对租赁物的实质上控制权;
(2)已在租赁的土地或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涵盖已将租赁物用于生活、生产、经营或已进行装修等。
二、案外人根据特殊担保物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5.案外人根据特殊担保物权形成的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处分行为的,除法律还有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并裁定驳回异议,告知其直接就抵押或质押等担保物的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但该处分行为同时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核查验处理:
(1)致使案外人享有的质权、留置权丧失或者可能减损抵押物价值的;
(2)致使案外人优先受偿权的达到受到本质性损害的。
6.案外人以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解答除对案涉账户或款项的查封、冻结措施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并裁定不能支持。
但案外人以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请求达到质权并要解答除查封或冻结措施或者请求不可以扣划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同时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
(2)出质人已经开设针对的保证金账户;
(3)该账户内资金已经移交给案外人实质上控制或者占有;
(4)该账户不一样于出质人非保证金业务的平日结算账户。
7.案外人以对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到期债权)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解答除查封、冻结或不可以强制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因为这个原因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同时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应判决不可以执行该应收账款债权: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
(2)该质押合同签署于案涉债权被查封或冻结以前;
(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质押登记协议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4)案涉债权与登记的应收账款具有同一性;
(5)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不存在恶意逃债还有规避执行情形。
8.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张其对证券公司等结算参加人、投资者或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在交收完成前享有质权,请求不可以冻结或扣划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核查验。该质权有效设立的,应判决不可以执行案外人享有的质权范围内的案涉财产。
9.案外人以系执行标的留置权人为由,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排除对留置物查封、扣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并裁定不能支持。告知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就留置物的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权人对案外人的留置权的真实性、优先受偿顺位和比例出现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程序处理。
10.案外人以为留置物或质物全部人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并裁定不能支持。案外人因为这个原因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照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予以处理:
(1)案外人暂时还没有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除案外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应收款项交付执行之外,对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2)案外人已经依法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致使被执行人的留置权或动产质权已经消灭,或者因其他因素致使留置权或动产质权未依法成立的,对案外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11.案外人对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抵债的执行标的,以享有留置权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因为这个原因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异议针对的执行标的为动产;
(2)案外人的留置权系根据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还有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对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债权;
(3)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用查封、扣押还有其他执行措施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占有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案外人实质上占有或者控制执行标的。
但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享有留置权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对其权利主张不能支持:
(1)案外人主张的留置权并不是根据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还有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出现的债权,或者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满足《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除外;
(2)法律规定不可以留置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约定了排除留置权,案外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3)案外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担负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
(4)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用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时未实质上占有或控制执行标的;
(5)案外人主张的留置权设立于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或强制执行后面;
(6)案外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已经消灭;
(7)案外人在留置权设立后已经接受被执行人提供的其他担保的。
三、案外人根据动产全部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2.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保留全部权的大多数情况下动产的买受人,在该动产被查封或扣押后,主张其已支付部分价款,且实质上占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解答除查封或扣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核查验。
案外人在指定期限内将剩下价款都交付执行的,应裁定停止执行该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因为这个原因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不可以执行该标的物。
案外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将剩下价款都交付执行的,驳回其异议申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13.被执行人买受并实质上占有的大多数情况下动产,案外人以对该动产保留全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并裁定不能支持。
因为这个原因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权且取回权未受限制,或者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应判决不可以执行该标的物: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的保留全部权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该合同成立于案涉动产被查封或采用执行措施以前;
(3)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财产来源、交付时间及完整的流转过程;
(4)案外人同意将被执行人支付的都价款交付执行;
(5)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不存在利益关联等情形。
14.案外人保留全部权的大多数情况下动产,出让给他人后经该他人转让由被执行人受让并占有使用,案外人在该动产被查封或采用执行措施后以保留全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如被执行人满足《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善意获取情形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15.案外人以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买受人为由对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等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特殊动产被采用查封等执行措施以前已签署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用查封等执行措施以前已经实质上占有并使用该特殊动产;
(3)案外人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都价款,或者在指定时间内将剩下价款都交付执行。
16.案外人以与被执行人存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排除执行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照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1)作为被执行人的运输企业出资购买车辆,将车辆运输经营权转让给案外人,并由案外人挂靠在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运输,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不能支持;
(2)案外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被执行人运输企业的名下,并以运输企业作为车主办理车辆全部权登记的,如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合同,且案外人确系执行标的物实质上全部权人的,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四、案外人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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