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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刑事案件中在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证据吗

时间:2023-01-12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目 法考培训课程
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规定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条 对不属于我委管辖的案件需要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对我委办结的案件,需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四条 我委办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业务处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需要附送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查核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 已办结的案件,因需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需要附送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查核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 涉嫌构成犯罪应该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业务处需要马上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针对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查核验,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移送。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移送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需要将不能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 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需要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需要附送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制件),涵盖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还有专业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需要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有罚没收入的,应附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复制);

  (六)其他相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查核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签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我委需要自接到立案公告书那天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还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如不能立案,我委觉得有必要坚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作出不能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通过上面说的程序仍不可以立案的,我委移送前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需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政策法规处及有关业务处负责人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法定时限,各司其职;违反移送规定的,依法追终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12月1日起开展。

刑事案件中,在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全部案卷吗?律师在起诉阶段的权利有什么?

  刑事案件中,在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全部案卷。   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核查验起诉那天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查阅、摘抄、复制上面说的材料。   律师在起诉阶段的权利有: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按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这个时间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需要及时具体安排会见,至迟不可以超越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非常重要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这个时间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说的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事先公告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核查验起诉那天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核查验起诉那天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查阅、摘抄、复制上面说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觉得在侦查、审核查验起诉这个时间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进行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没有达到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的证据,需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公告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可以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可以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还有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需要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需要及时公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已经在开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还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需要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觉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需要及时进行审核查验,情况属实的,公告相关机关予以纠偏。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候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用强制措施那天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这个时间段,只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时,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核查验起诉的案件材料那天起三日以内,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那天起三日以内,需要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这个时间段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及时转达其要求。

法律法规应该公开的事项?

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需要依法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和实质上需,在不一样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很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本市的详细情况和实质上需,在不一样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查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需要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证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需要依法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需要依法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证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需要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公开公布信息还有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需要遵循保密规定。

机关、单位需要按照工作需,确定详细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相关事项工作途中确定需保密的事项,按照工作需决定公开的,正式发布时即默认为解密。

国家标准由什么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批?

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的不一样,《标准化法》将我们国内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其制定部门分别是: (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公布。(2)行业标准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公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3)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公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4)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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