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考试网

草原法释义,根据我国草原法的规定

时间:2023-02-0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 法考培训课程
草原法释义

草原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时间发展制定的法律。

我们国内的《草原法》规定了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我们国内《草原法》需担负以下法律责任。(1) 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能査处,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 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 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买卖或者以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 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未经同意私自将草原改成建设 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 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6)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草 原全部者或者使用者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7) 未经同意私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定罚款。

  (8)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 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没有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 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 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全部者或者使用者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9) 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草地什么性质?

一、浸占草地属于违法性质。草地属于农用地,浸占草地小于20亩的处罚是行政处罚,退还草地,恢复植被。大于20亩除了行政处罚外,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把浸占的草原未经同意私自改成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金。

侵占草地的以下行为按犯罪处理: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很大,导致草原非常多毁环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数量很大。

2)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很大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导致草原非常多毁坏的”: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导致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环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导致草原沙化或者水王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导致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侵占草地属于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不允许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还有生态脆弱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很大,导致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非常多毁坏的行为。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很大,导致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非常多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侵占草地在法律上属非法用地、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或破坏农用地性质。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系统我们国内于181985年颁布了什么并建立了相关的什么?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系统和草原上宝贵动植物,我们国内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我们国内1985年颁布的《草原法》,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国内天然草原严重退化已是不争的现实。

草原的概念分类?

Steppe:蒙古高原草原和欧洲中部草原;Pampas:南美洲草原;Prairie:北美洲草原;Savanna:非洲、印度、澳大利亚热带有树草原;Vold:非洲草原。草原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草原涵盖在较干旱环境下形成的以草本植物为主的植被,主要涵盖两大类型:热带草原(热带稀树草原)和温带草原。 狭义的草原(Steppe)则只涵盖温带草原。因为热带草原上有这相当多而广泛的树木。草原是一种植被类型,一般分布在年降水量200~300mm的栗钙土、黑钙土地区,由旱生或中旱生草本植物组成的草本植物群落,其优势植物是多年生丛生或根茎型禾草和一部分多多少少具有耐旱能力的各自不同的杂草。按照生物学和生态特点,可划分为四个类型: (1) 草甸草原; (2) 平草原(典型草原); (3) 荒漠草原; (4) 高寒草原。草原上生长着各种优良牧草是重要的畜牧业基地。除开这点草原植被还蕴藏着不少药用植物,可采收利用。 《草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是指一种土地类型,它是草本和木本饲用植物与其所著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各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人工草地是指选择适宜的草种,通过人工措施而建植或改良的草地。

内蒙古草原征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时间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草原保护和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详细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详细指导。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需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详细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林业、水利、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和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八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属于国家全部和集体全部: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划拨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于军事用地的草原属于国家全部;

(二)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属于集体全部,但依法使用国家全部的草原除外。

第九条 已经确认使用权的国家全部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未确认使用权的国家全部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全部的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全部权证,确认全部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需要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集体全部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国家全部的草原,可以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承包给内部的成员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可以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很小一部分确需一定程度上调整的,一定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意,并报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按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全部草原不可以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改变草原全部权、使用权的性质和草原的用途;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受让方需要依法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详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全部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买卖或者以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三条 草原全部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处理前,不可以在有争议的地区进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活动:

(一)迁入居民;

(二)破坏原有的生出现活设施,修建围栏、棚圈、放牧点等生出现活设施还有其他永久性建筑;

(三)改变草原利用现状;

(四)对有争议的草原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章 草原规划

第十四条 自治区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规划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并逐级进行监督。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更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原调查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调查。草原全部者或者使用者需要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立草原统计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还有草原建设等进行统计,统计部门需要每一年公布草原统计信息。

第十七条 自治区建立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还有草原保护与建设效益实行变动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变动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需要及时采用对应的防止和控制措施。

第四章 草原建设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增多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开展牧民定居点、防灾基地、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农牧民采取免耕补播、撒播或者飞播等不破坏草原原生植被的方法建设草原。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牧草品种。

草种生产、加工、检验、检疫需要执行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用草种需要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保证草种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对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自治区国土整治计划。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具体安排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的资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截留、挪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草原利用

第二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需要履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不可以超越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需要采用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多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升出栏率、进行草原流转等多项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第二十四条 在草原上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野生植物,需要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自治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依照法律征收或者征用草原的,需要支付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草原补偿费根据该草原被征收或者征用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的十倍支付;安置补助费根据每亩被征收或者征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的十至十五倍支付;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实质上损失合理支付。

依照法律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需要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 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等需临时占用草原的,草原占用者需要按照草原权属,征得草原全部权或者使用权单位还有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同意,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间、区域和作业方法进行。占用期满,占用者需要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需要根据被占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并按占耗费时长限给予草原承包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未承包经营的草原给予拥有草原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补偿。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可以超越两年,不可以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六章 草原保护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开展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不允许开垦草原。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导致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需要限期治理。

第三十条 自治区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草畜平衡核定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并落实到草原全部者和使用者。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全部草原,依据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全部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集体全部草原,由草原全部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依法实行退耕、退牧还草和禁牧、休牧制度。

禁牧、休牧的地区和期限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信息。

不可以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

第三十三条 开展草原建设项目还有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需要满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不可以在下方罗列出来的草原地区建设旱作人工草地:

(-)年平均降水量在250毫米以下的;

(二)坡度20度以上的;

(三)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

第三十五条 不允许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还有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不允许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出入入口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查堵外出或者进入草原地区采集发菜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在草原上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野生植物的管理工作。

不允许采集和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

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草原上进行非法捕猎活动。

不允许在草原上买卖和运输鹰、雕、猫头鹰、百灵鸟、沙狐、狐狸和鼬科动物等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野生动物。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或者征用草原的,需要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需要有草原环境保护方案。

第四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需要报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区域内,根据准许的采挖方法作业,并采用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需要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草原生态环境的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污染源对草原的污染。

导致草原生态环境污染的,当事人需要接受调查处理,并马上采用补救措施。

第七章 草原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开展;

(二)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草原全部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审查核验、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及办理调剂使用草原的有关工作;

(五)对征收或者征用草原和草原建设项目等在现场勘验、监督检查,处理临时占用草原的相关事宜;

(六)帮助相关部门做好草原防火的详细工作;

(七)受草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委托,开展草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给予支持、配合,不可以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佩带明显标识,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一)买卖或者以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通过欺骗取得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三)非法开垦草原的;

(四)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还有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或者没有按规定时间、区域和采挖方法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六)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能恢复草原植被的;

(七)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载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签署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署;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签署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展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每亩草原2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的罚款,高不可以超越5万元;给草原全部者或者使用者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全部者或者使用者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卖和运输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野生动物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配合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四)未经同意私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

(五)没来得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预警信息后没来得及时采用对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

(六)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草原法释义,根据我国草原法的规定的详细介绍,更多司法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资讯,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下载,网课报名助你学习更高效,考试!!加油!!!

司法考试考试视频网课教程培训班招生简章

>>司法考试培训班视频课程,听名师讲解,高效学习快速通过<<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下载

华宇考试网司法考试免费资料百度云网盘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相关推荐:

(文章编辑:华宇考试网;相关博客: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热门资讯

  • 草原法释义,根据我国草原法的规定

    草原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时间发展制定的法律。 我们国内的《草原法》规定了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我...

    2023-02-04

  • 人事考试核查是什么意思,复核考试是什么意思啊

    人事考试核查是什么意思? 一、人事考试成绩核查申请 (一)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核查申请 1. 考生报考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如对个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发布后,申请对个人考试成绩进行核查(上级考试管理机...

    2023-02-03

  • 律师的A、B、C证具体是什么具体要怎么获,法考abc的区别

    律师的A、B、C证详细是什么,详细要怎么取得。考试又靠什么? A证是获取本科学历通过360分的学员取得的资格证,A证全国通用的。 B证是指部分省市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学历(专业一定要是法律)参与考试,360以上取得B证,但执...

    2023-02-03

  • 法硕考试内容,法硕非法学要背多少东西

    法硕考试内容? 法律硕士考试科目有四门,分别是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还有专业综合课,这当中专业基础主要涵盖刑法和民法,专业综合课主要涵盖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法律硕士考试中全部科目都是全国统一的考试...

    2023-02-03

  • 一般法医的职称是哪个级别,司法考试2022年报考条件

    大多数情况下法医的职称是哪个级别?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法医的职称的级别也有从初级职称到正高级职称的全部级别。 法医也是医学专业是一种特殊的医学专业,算是医学专业系列、又是司法专业系列。法医的职称也有初级职...

    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