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全文完整版,,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性有哪些不同

招投标法全文完整版?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工程建设项目涵盖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定要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都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标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标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将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他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不可以以任何方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需要接受依法开展的监督。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详细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需要先履行审批手续,获取批准。
招标人需要有进行招标项目标对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认真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信息的方法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法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以任何方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要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有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对应资金;
(二)有可以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对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可以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循本法有关招标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的,需要公布招标公告信息。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公告信息,需要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公布。
招标公告信息需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位置、招标项目标性质、数量、开展地址位置和时间还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法的,需要向三个以上具备担负招标项目标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需要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查验;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可以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可以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需要按照招标项目标特点和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要涵盖招标项目标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核查验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全部本质性要求和条件还有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标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需要根据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需要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可以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还有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项目标详细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可以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还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一定要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更改的,需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更改的主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需要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启动发出那天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结束那天止,短不可以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相关投标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需要具备担负招标项目标能力;国家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需要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本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需要涵盖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标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址位置。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需要签收保存,不可以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需要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需要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更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公告招标人。补充、更改的主要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质上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标部分非主体、非重要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需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都应该当具备担负招标项目标对应能力;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都应该当具备规定的对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很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需要签署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担负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需要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担负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可以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可以限制投标人当中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可以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可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可以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允许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可以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可以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他方法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需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址位置需要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址位置。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正确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都需要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需要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员数量为五人以上单数,这当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可以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需要从事有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大多数情况下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以进入有关项目标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需要更改替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需要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需要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主要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可以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需要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需要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标评标有非常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一)可以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的本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觉得全部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需要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可以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本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循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担负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可以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可以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可以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还有与评标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定下来以后,招标人需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公告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公告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公告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公告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标,需要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自中标公告书发出那天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可以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需要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需要自确定中标人那天起十五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可以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可以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标部分非主体、非重要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需要具备对应的资格条件,依然不会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需要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担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他任何方法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都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需要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不允许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信息,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当中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信息,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他方法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信息,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本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与评标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还有与评标相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带来一定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可以再参与任何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标部分主体、重要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能退还,给招标人导致的损失超越履约保证金数目金额的,还需要对超越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需要对招标人的损失担负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根据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信息,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开展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他方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觉得招标投标活动不满足本法相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使用农民工等情况特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详细条件和程序有不一样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 12月28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性有什么?
1、竞争性。有序竞争,优胜劣汰,优化配置,提升社会和经济效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质要求,也是招标投标的根本特性。
2、程序性。招标投标活动一定要遵守严密规范的法律程序。《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对招标人从确定招标采购范围、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直至选择中标人并签署合同的招标投标整个过程每一环节时间、顺序都拥有严格、规范的限制要求,不可以随意改变。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招标投标行为,都可能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一定要担负对应的法律后果。
3、规范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对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工作条件、内容、范围、形式、标准还有参加主体的资格、行为和责任都作出了严格的相关规定。
4、一次性。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唯有一次机会,且密封投标,双方不可以在招标投标途中就本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讨价还价,这也是与询价采购、谈判采购还有拍卖竞价的主要区别。
5、技术经济性。招标采购或出售标的都具有不一样程度的技术性,涵盖标的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建造、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技术及管理要求等。扩展资料: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 1、促进科学合理的确定交易周期。2、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资金效益大化,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3、促进了工程质量持续性提升,使企业持续性提升管理水平,增多管理储备。4、简化了工程结算手续,减少扯皮情况,密切了承发包双方协作关系。5、促进了施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改变了企业内部的积极性。
依法一定要招标项目标评标方式?
依法一定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标评标方式分为经评审的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挑选满足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评标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详细方式。大多数情况下有以下三种方式:
(1)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一样方面的货币数目金额,然后将那些数目金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一样方面的相对权重(即“成绩”),成绩高的投标即为好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3)合理低投标价法。即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低的投标就可以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式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
招标投标法全文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工程建设项目涵盖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定要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都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标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标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将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他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不可以以任何方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需要接受依法开展的监督。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详细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需要先履行审批手续,获取批准。
招标人需要有进行招标项目标对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认真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信息的方法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法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以任何方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要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有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对应资金;
(二)有可以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对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可以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循本法有关招标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的,需要公布招标公告信息。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公告信息,需要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公布。
招标公告信息需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位置、招标项目标性质、数量、开展地址位置和时间还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法的,需要向三个以上具备担负招标项目标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需要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查验;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可以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可以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需要按照招标项目标特点和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要涵盖招标项目标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核查验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全部本质性要求和条件还有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标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需要根据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需要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可以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还有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项目标详细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可以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还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一定要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更改的,需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更改的主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需要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启动发出那天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结束那天止,短不可以少于二十日。
简述招投标的类型?
您好,招投标分两大类型;
一是政府采购招标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另一类是其他投资类型的采购招标。
政府采购招标受《政府采购法》调节的范畴,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方法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法。
其他投资类型的采购招标受《招标投标法》调节的范畴,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故此,不一样性质的招标,招标方法要求明显不同。政府采购招标可以有六种招标方法,非政府采购招标唯有两种招标方法。
期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假设你还有不知道的地方,博晓经纬乐意为您解惑。
招标投标分为货物招标投标、工程招标投标、服务招标投标三种类型。
1、货物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投标是指对各自不同的各样的物品,涵盖原材料、产品、设备、电能和固态、液态、气态物体等,还有有关附带服务的招标投标过程。
2、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对工业、水利、交通、民航、铁路、信息产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涵盖各种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建造安装、管道线路制造敷设、装饰装修等,还有有关附带服务的招标投标过程。
3、服务招标投标:服务招标投标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咨询评估、物业管理、金融保险、医疗、劳务、广告等)的招标投标过程。
招标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将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他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不可以以任何方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需要接受依法开展的监督。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详细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就招投标法全文完整版,,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性有哪些不同的详细介绍,更多司法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资讯,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下载,网课报名助你学习更高效,考试!!加油!!!

>>司法考试培训班视频课程,听名师讲解,高效学习快速通过<<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下载
华宇考试网司法考试免费资料百度云网盘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