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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全文,2020年刑法第八章

时间:2022-10-02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贵州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刑法全文

刑法全文?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停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详细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规则和程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规则和程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规则和程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规则和程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讲解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 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按照宪法,结合我们国内同犯罪作斗争的详细经验及实质上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经济规则和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可以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需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担负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非常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觉得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能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负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也还是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避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之前的行为,假设当时的法律不觉得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假设当时的法律觉得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需要追诉的,根据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假设本法不觉得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规则和程序和经济规则和程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还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需要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

第十四条 【有意或恶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出现,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有意或恶意犯罪。

有意或恶意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需要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不要,以致出现这样的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有意或恶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可以抗拒或者不可以预见的因素所导致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非常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能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依法进行针对矫治教育。 [14]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有意或恶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患者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时导致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患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暂时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犯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已经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导致重要损害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已经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还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已经在出现的危险,不可以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越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有关不要自己危险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停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针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开始实行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针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停止】在犯罪途中,自己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出现的是犯罪停止。

针对停止犯,没有导致损害的,需要免除处罚;导致损害的,需要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或恶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开展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先分子,根据集团所犯的都罪行处罚。

针对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需要根据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都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针对从犯,需要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针对被胁迫参与犯罪的,需要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需要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需要从重处罚。

假设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针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开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司法解释:

一、有关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方罗列出来的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目金额根据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质上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涵盖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低优惠价格。按照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自不同的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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