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占有民法中的观念占有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占有

观念占有,民法中的观念占有是什么意思?
(一)事实占带来一定谓事实占有是指财物处于行为人物理控制力所及予的场合,这个时候财物属于行为人占有。这样的占有具有明显的排他胜,故单是根据客观事实就可以认定。这个东西确实在占有人物理支配范围内。
(二)观念占带来一定谓观念占有是指财物虽处于行为人物理控制力之外,但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和习惯,存在可以推知由行为人支配时,该财物也属于行为人占有。
这样的情况下的占有其实已超过上面说的事实占有的范围,属于观念上的占有是占有概念的扩张。
这个东西虽不在在占有人物理支配范围内,在其实,常理上属于占有人占有。
以占有的恶意还是善意作为标准区分民法上的占有和刑法上的占有是错误的,刑法和民法上的占有都拥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者的真正区别在于侧重点不一样:刑法上的占有侧重于事实状态,而民法上的占有更侧重于权利状态。
如何理解我们国内刑法上的占有方式?
占有的刑法意义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将财产罪划分为获取罪与毁弃罪。获取罪是指不法获取他人财产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毁弃罪是指使他人的财产价值毁灭或减少的犯罪,如毁坏财物罪。获取罪是财产罪的中心,毁弃罪是财产罪的边缘犯罪。{1}(P527)
就获取罪来说,除侵占罪外,盗窃、诈骗、抢劫等罪在实质上都表现为二个行为过程:第一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相关系,其次是建立新的财物占相关系。用哪种手段破坏原财物占相关系时常揭示行为的犯罪性质,而是不是建立了新的财物占相关系一般反映行为的既遂与未遂问题。这当中,对确定财产犯罪性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个途中又包含二个要点:一是原财物占相关系的状态;二是破坏原财物占相关系的手段。在一般按照行为手段确定犯罪性质依然不会困难。比如,行为人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财物的构成盗窃罪;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财物的成立诈骗罪。但是有的时候,当行为手段不典型或各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单靠分析行为手段的方式仍不可以准确定罪时,还要进一步分析行为前原财物的占相关系状态—即财物有无占有、由什么人占有,这对处理因手段特点不典型的财产罪的定罪问题具有特殊意义。比如,盗窃罪与侵占罪,两者区分的根本标志与其说是行为手段,不如说是财物占有状态。因为,盗窃罪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并建立自己对财物占有的犯罪(侵害占相关系);而侵占罪是仅侵害全部,未侵害占有的犯罪(不侵害占相关系)。因为这个原因,两者区分的重点就看行为人在非法获取财物前,该财物由什么人占有。假设财物由被害人占有,构成盗窃罪;假设由行为人占有或脱离占有则构成侵占罪。再如,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并不是只要行为人开展了欺骗行为进一步获取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许开展欺骗行为。比如,A打电话号码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2}(P20)虽然A开展了欺骗行为,但B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出现错误认识并处分占有的财产,故A的行为只可以构成盗窃罪。
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相关财产罪的争议,不少问题都涉及到占有问题。比如,深圳的梁丽案,[1]存在“盗”还是“捡”的激烈争论,问题的焦点在于该财物是不是脱离了主人的占有而成为遗忘物。假设觉得该财物并没有脱离他人占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但假设觉得该财物已脱离他人占有,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再如广州的许霆案,[2]也存在是盗窃还是侵占的争议。同样,假设觉得许霆所取的17.5万元钱属于银行占有,则是破坏了银行对财物的占相关系构成盗窃罪;反之,因为没有破坏占相关系则构成侵占罪。可见,财物占相关系针对处理因行为手段不典型的财物犯罪的定罪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占有问题已有较深入系统研究,过去我们国内刑法理论对这一问题特别要注意关注不够,鲜有研究。从现有研究成果上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刑法占有概念的论述不够清晰,如占有概念是如何从物理占有扩展至观念占有的,刑法占有与民法占有究竟有何区别;二是对详细种类占有的研究不够深入,对司法实务缺少详细指导意义。参考自赣州律师http://www.lawtime.cn/ganzhou
占有脱离物名词解释?
占有脱离物
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出于动产全部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如全部人被盗之物、丢失之物、被抢之物等等,这样的情况下仅在一定条件下出现善意获取或根本不出现善意获取。
中文名
占有脱离物
释义
丧失占有之物
情况
善意获取
例子
被盗之物、丢失之物
相较区别
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关系
区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并赋予二者不一样的法律效果。占有脱离物,指非根据全部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盗赃、丢失物等。各国民法之故此,对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区别对待,其理由主需要在于:动产脱离其真正全部人,而由让与人占有,这非但不是出于真正全部人的意思,而且,也是真正全部人所不愿看到的。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原则上应使受让人不可以获取动产全部权。但是全部人依其意思使让与人占有其物时,因全部人自己创造了一个能够让第三人信赖的状态,对交易安全出现危险,故理应担负其动产被他人无权处分的不利益。
民法典中的恶意占有人解释?
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带来一定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针对恶意占有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1)主观上有过失,即为恶意。
(2)针对物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物有无占有的权利已有怀疑而也还是为占有,即为恶意占有。
通说采取第二种观点。该“恶意”与传统道德上的“恶”概念及含义不一样,相对应的,恶意占有人也不是“恶人”的指向,在某些情形下,占有人不存在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因为这个原因,恶意占有以无权占有人“明知”或“重要过失”为构成要件。简来说之,恶意占有是根据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事实状态的认识和了解而得出的概念,并不是无权占有人内心的恶的主观状态。因为这个原因,对恶意占有的评价应该立足于民法的概念和调整民事行为的方法,不应该单是根据道德方面对恶意占有给予否定评价,以此主观上加重恶意占有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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