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更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假一赔三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新更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权益涵盖?
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假设人身、财产受到威胁,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取得质量保证、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依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时,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取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取得相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还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 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更改:
一、第五条增多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法,反对浪费。”
二、将第十四条更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一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更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增多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可以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可以强制交易。”
四、第十八条增多一款,作为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要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证义务。”
将第二款改成第十九条,更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需要马上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用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处理、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多项措施。采用召回措施的,经营者需要担负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将第十九条改成第二十条,第一款更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需要真实、全面,不可以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款更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明码标价。”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成第二十二条,这当中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更改为“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七、将第二十二条改成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清楚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更改为“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清楚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增多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那天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出现争议的,由经营者担负相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四条,更改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满足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改替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那天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满足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还有时退货,不满足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改替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改替换、修理的,经营者需要担负运输等必要费用。”
九、增多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取互联网、电视、电话号码、邮购等方法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那天起七日内退货,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下方罗列出来的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按照商品性质并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要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需要完好。经营者需要自收到退回商品那天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担负;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成第二十六条,增多一款,作为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需要以显著方法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法、安全须知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主要内容,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一款、第二款改成第二款、第三款,更改为:“经营者不可以以格式条款、公告、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公告、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十一、增多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采取互联网、电视、电话号码、邮购等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还有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点位置、联系方法、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法、安全须知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十二、增多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标、方法和范围,并经过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一定要严格保密,不可以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需要采用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需要马上采用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可以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成第三十条,更改为:“国家制定相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需要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对应地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及其社会团体”更改为“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成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更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增多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抽查检验结果。
“相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需要马上责令经营者采用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处理、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多项措施。”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成第三十六条,更改为:“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对应地将第十二条中的“社会团体”更改为“社会组织”。
将第三十二条改成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消费者协会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能:”更改为“消费者协会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公益性职责:”。
第一款第一项更改为:“(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升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法”。
第一款增多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参加制定相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第一款第三项改成第四项,更改为:“(四)就相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第一款第五项改成第六项,更改为:“(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需要告知鉴定意见”。
第一款第六项改成第七项,更改为:“(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二款更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需要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增多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消费者协会需要仔细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相关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将第三十三条改成第三十八条,更改为:“消费者组织不可以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可以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法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成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更改为:“(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第三项更改为:“(三)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十七、增多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可以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点位置和有效联系方法的,消费者也可向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加高效消费者的承诺的,需要履行承诺。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用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担负连带责任。”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成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这当中的“利用虚假广告”更改为“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法”,“广告的经营者”更改为“广告经营者、公布者”,“真实名称、地点位置”更改为“真实名称、地点位置和有效联系方法”。
增多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公布者设计、制作、公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损害的,需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需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十九、增多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需要自收到投诉那天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二十、增多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对侵害很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还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将第四十条改成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这当中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更改为“需要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一项更改为:“(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增多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二十二、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九条,更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成第五十条,更改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需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十四、增多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成第五十二条,更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害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担负修理、重作、更改替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成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更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多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多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多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
假一赔三的相关规定?
假一赔三是商家对消费者作出的一种承诺,消费者在商家买商品时,假设商品是属于假货,商家会对消费者进行三倍的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23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多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多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多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我们国内食品安全法修订是由哪个部门主要的?
我们国内食品安全法修订是由国务院主要的。
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法、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更改、补充,增多了食品互联网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允许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冲刺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法。
我们国内 颁布了与精神健康有关的哪项法律?
我们国内 颁布了与精神健康有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一部规范精神障碍病人治疗、保证精神障碍病人权益和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的法律,于 5月1日正式开展。
精神卫生法是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开展是我们国内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精神卫生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管理时代。
消费者和经营者当中的纠纷、处理途径、法律责任的主体涵盖什么?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出现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方罗列出来的途径处理: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按照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23修正)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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