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永亮犯什么案,宋永明简历

宋永亮犯什么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永亮,男,20岁。因涉嫌诈骗罪于 3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2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永亮犯诈骗罪,于 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永亮到庭参与诉讼。现目前已经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永亮因玩“百家乐”输光了钱,为能及时骗到钱供其挥霍,便从家中偷拿出了其父宋和民的房产证,并用自己的照片制作了宋和民的居民身份证,于 8月17日以借钱做生意为名,化名宋和民,用假居民身份证和其父的房产证作抵押,通过欺骗取得被害人于磊人民币75200元,都用于个人挥霍,至今未能追回。
上面说的事实,被告人宋永亮在开庭审理途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永亮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于磊陈述;证人赵XX、宋XX证言;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宋永亮诈骗时与被害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收到条及使用的假居民身份证、房屋全部权证等书证,足以认定。
本院觉得,被告人宋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标,虚构事实通过欺骗取得他人钱财,数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诈骗的钱财拒不退还,给被害人导致巨大损失,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被告人宋永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那天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3月31日起至 3月30日止;对罚金刑,本判决生效后90天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永亮退还被害人于磊人民币7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需要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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