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体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

环境保护法体系?
环境法体系是指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以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基础,以单行环境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国际环境法规、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等为补充,所组成的主要内容和谐完全一样、形式完整统一的环境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我们国内环境保护法体系由以下各部分构成:
1、宪法:我们国内《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4月24日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自 1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将保护环境规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3、环境保护单行法
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 、 修订)
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 修订)
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 修订)
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 、 、 修订)
1991年《水土保持法》( 修订)
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 修订)
1996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防沙治沙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修订)
《环境影响评价法》( 修正)
《可再生能源法》( 修正)
《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等
4、环境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
5、其他部门法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我们国内民法总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经济法中有很多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反映了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
6、我们国内参与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们国内参与的重要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因自愿开展紧急救助行为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担负民事责任什么意思?
备受特别要注意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会在10月1日正式开展,这当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开展紧急救助行为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担负民事责任。”
将从法律方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同时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No”。
良法为善治,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好人“撑腰” 从 12月到今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经历了3次更改。
初的版本是“开展紧急救助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要过失外,救助人不担负民事责任”。
经过三次更改,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要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开展救助行为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担负民事责任”。
很多业内人士觉得,几次更改释放了鼓励各位考生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
“第184条回应了近这些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
基本上每个人都拥有可能碰见突发状况,但凡是倒地不起,各位考生面临三种选择,一是等着公力救援,这样的救援超级难做到很及时;
二是亲友来救助,但不少时候也没办法第一时间联系到亲友;常态是出现意外后身边的人可以进行帮。
第184条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这种类型行为,从法律方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说。 “从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也都拥有类似的‘好人法’,旨在鼓励见义勇为。
立法的目标在于鼓励见义勇为,保护热心救助人,免除其后顾之忧,倡导和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社会风气,培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说。 王成告诉记者,除了第184条,民法总则第121条规范了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不要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行为,帮他人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针对这个问题出现的费用。
王成举例说,例如受益人心脏病摔倒被好人送到医院,他应该支付打车费。
第183条不要“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假设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担负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偿。
假设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担负损失时,受益人需要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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