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章全文,刑法第三章是什么

刑法第三章全文?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针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因为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按照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担负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没办法都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需要先担负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用判处刑罚的,可避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按照案件的不一样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90天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这个时间段,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根据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循执行机关有关会客的相关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针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需要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自己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那天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30天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这个时间段,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与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那天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需要参与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那天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非常严重的犯罪分子。针对需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假设不是一定要马上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需要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这个时间段,假设没有有意或恶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假设确有重要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设有意或恶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这个时间段,从判决确定那天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那天起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需要按照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目金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针对不可以都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什么时候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需要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遇不可以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针对有意或恶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规则和程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针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需要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结束那天或者从假释那天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这个时间段。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这个时间段,需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相关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监督;不可以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的一部或者都。没收都财产的,需要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可以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全部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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