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条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自首的条件?
人自首一定要认真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认真供述自己的都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涵盖:
(1)犯罪人供述的一定要是自己的罪行,假设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一定要是自己的都罪行,不可以有任何隐瞒。都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法是各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法,只要是认真供述都罪行,就是自首。
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不是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假设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用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法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可以以自首论,只可以默认为悔罪的大多数情况下表现。
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认真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可以默认为不接受审核查验和追诉。
大多数情况下自首的条件主要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犯罪分子一定要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投案后应认真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分须接受审核查验和裁判。
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在服刑的罪犯,认真供述司法机关还是没有掌握并熟悉的自己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认真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针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当中,犯罪较轻的,可避免除处罚。
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在服刑的罪犯,认真供述司法机关还是没有掌握并熟悉的自己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认真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真供述自己罪行,不要非常严重后果出现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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