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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法考主观题什么时间出成绩,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

时间:2022-12-07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法考培训课程
21年法考主观题什么时间出成绩

21年法考主观题什么时候出成绩?

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成绩发布时间应该在 1月莫得时间能发布出来。 的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考试,因为每个省份份的延期考试时间才于 12月19日定为主观题考试的日期。根据惯例主观题考试完30天之左右时间可以发布考试成绩。

21年法考主观题还是选答题吗?

是。 法考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可选择其一答题。

按照司法部公告信息的考试内容与科目,主观题考试为一卷,涵盖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详细考核科目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可选择其一答题。

2023法考主观题具体是什么时候出结果?

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结果发布时间,应该1月10号到20号左右左右时间。大约应该会在春节前发布结果。因为法律职业考试,今年的考试结束时间应该在12月19日考完,学员考完后面,大概有30天时间进行阅卷工作,根据时间推测预计,就应该的1月10号到20号左右发布成绩。

2023河南法考推后什么时候?

2023河南法考推后到12月19日。

12月19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考试顺利举行,我省1.7万余名学员参与考试。

按照河南现目前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为保证各位学员和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经报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指挥部办公室,并经过司法部批准,河南各考区原计划在 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证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非常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非常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还有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开展治安管理处罚,需要公开、公正,尊重和保证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需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导致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九条 针对因民间纠纷导致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能处罚。经调解没有达到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需要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还有直接用于开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自己全部的工具,需要收缴,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能处罚,但是,需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患者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能处罚,但是,需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患者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需要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能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需要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自己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需要对其采用保护性措施管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长不能超出20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能处罚:

  (一)情节非常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获取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认真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依照本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可以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出现那天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那天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则和程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可以正常进行,暂时还没有导致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规则和程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规则和程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还有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规则和程序的。

  聚众开展前款行为的,对首先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规则和程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规则和程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规则和程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可以进入体育场馆看同一类型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他方式有意或恶意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的;

  (三)扬言开展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意或恶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出现有害干扰,经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出后,拒不采用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导致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更改、增多、干扰,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可以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更改、增多的;

  (四)有意或恶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带上、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没有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有意或恶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带上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带上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还有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未经同意私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未经同意私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有意或恶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未经同意私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满足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没有设立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有意或恶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行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有出现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马上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全部出现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他滋扰他人的方法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有意或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有意或恶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患者、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有意或恶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公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停靠国家不允许、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未经同意私自经营根据国家规定需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获取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居民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进旅馆,不能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居民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检查核验相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不允许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帮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他方法有意或恶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获取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有意或恶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规则和程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讲解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电话号码还有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标,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加赌资很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带上、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能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23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工作者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按国家规定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还有其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需要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觉得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需要马上进行调查;觉得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需要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需要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处罚的按照。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需要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需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需要将传唤的因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需要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可以超越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可以超越24小时。

  公安机关需要及时将传唤的因素和处所公告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需要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需要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正确后,需要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需要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 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需要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要求被询问人自行表达。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需要公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告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需要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需要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需要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可以少于2人,并需要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马上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需要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需要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需要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需要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相关的需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可以扣押,需要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可以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需要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了解,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需要好好保存,不可以挪作他用;对不要长时间保存的物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需要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需要登记后马上退还;满6个月没有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没办法查清权利人的,需要公开拍卖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处理案件中有争议的针对性问题的,需要指派或者请来具有针对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需要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这当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用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需要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自己陈述,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唯有自己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需要采纳。

  公安机关不可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需要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能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可以成立的,作出不能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公告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需要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法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需要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需要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没办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需要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需要及时公告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需要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还有处2023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需要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那天起不可以超越30日;案情重要、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这个时间段,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需要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在内容框中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需要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目金额、时间、地址位置还有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需要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需要自收到处罚决定书那天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很难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需要自收缴罚款那天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需要自抵岸或者到站那天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需要自收到罚款那天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需要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觉得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出现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满足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需要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启动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需要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需要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可以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允许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需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罚款处罚,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需要都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越询问查证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有意或恶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罚款数目金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对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赔礼道歉;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涵盖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 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发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具体的相关规定。行 行政拘留 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出现了一部分变化。按照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长不能超出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依照本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针对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针对满足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反映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有关行政拘留制度的相关规定就是上面说的哪些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详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不能适用行政拘留的相关规定。 针对执行行政拘留的,当事人需要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还有扣留是有区别的,行政拘留大多数情况下唯有县级以上的执法机关才可以行使权利。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岁以上、怀孕或者哺乳期女性是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21年新安全法颁布时间?

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更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更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会在 9月1日起施行。

自 发布施行以来,我们国内于 和 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两次修订,此次修订针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明确,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此次修订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

一、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

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重要事故隐患或者致使重要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二、提升违法行为罚款数目金额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担负对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出现大多数情况下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现很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现重要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现非常重要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情节非常严重、影响非常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按前款罚款数目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三、加强对负责人、管理人员违法惩处力度

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致使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结束或者受处分那天起,五年内不可以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要、非常重要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可以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经营单位处罚方法更严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那天的第二天起,根据原处罚数目金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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