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考试网

当前位置: > 职业 > 司法考试 > 司法考试科目 >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标法关于中标的规定

时间:2022-12-13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科目 法考培训课程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招投标法开展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涵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达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详细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要建设项目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详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相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标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监察对象开展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实质上需,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可以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可以以营利为目标。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互联网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不允许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需要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需要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要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公开招标;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唯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特殊外,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采取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法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不然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拥有一部分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对应能力的专业人才员。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需要遵循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有关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可以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可以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标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招标人需要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署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取的费用标准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需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布招标公告信息、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查验的,需要公布资格预审公告信息、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和招标公告信息,需要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公布。在不一样媒介公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标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或者招标公告信息的主要内容需要完全一样。指定媒介公布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境内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招标公告信息,不可以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需要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需要根据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招标公告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可以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需要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可以以营利为目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需要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那天起不可以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需要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式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要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需要组织建设资格审核查验委员会审核查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核查验委员会及其成员需要遵循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相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需要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公告书。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需要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查验的,需要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查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更改。澄清或者更改的主要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需要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全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够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需要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需要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需要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提出。招标人需要自收到异议那天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人需要在更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需要遵循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人不可以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结束那天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可以超越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需要与投标有效期完全一样。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需要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可以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不是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可以有一个标底。标底一定要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可以参与受托编制标底项目标投标,也不可以为该项目标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高投标限价的,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高投标限价或者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式。招标人不可以规定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可以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都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涵盖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需要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可以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没办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按照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涵盖后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需要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中标法开展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涵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达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详细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要建设项目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详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相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标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监察对象开展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实质上需,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可以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可以以营利为目标。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互联网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不允许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需要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需要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要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公开招标;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唯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特殊外,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采取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法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不然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拥有一部分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对应能力的专业人才员。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需要遵循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有关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可以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可以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标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招标人需要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署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取的费用标准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需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布招标公告信息、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查验的,需要公布资格预审公告信息、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和招标公告信息,需要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公布。在不一样媒介公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标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或者招标公告信息的主要内容需要完全一样。指定媒介公布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境内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招标公告信息,不可以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需要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需要根据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招标公告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可以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需要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可以以营利为目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需要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那天起不可以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需要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式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要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需要组织建设资格审核查验委员会审核查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核查验委员会及其成员需要遵循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相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需要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公告书。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需要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查验的,需要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查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更改。澄清或者更改的主要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需要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全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够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需要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需要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需要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提出。招标人需要自收到异议那天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人需要在更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需要遵循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人不可以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结束那天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可以超越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需要与投标有效期完全一样。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需要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可以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不是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可以有一个标底。标底一定要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可以参与受托编制标底项目标投标,也不可以为该项目标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高投标限价的,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高投标限价或者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式。招标人不可以规定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可以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都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涵盖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需要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可以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没办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按照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涵盖后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需要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需要及时公布公告信息,或者以书面形式公告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需要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还有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可以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标详细特点和实质上需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一样的资格审核查验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制要求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全部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参与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一样单位,不可以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有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需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书面公告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需要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公告那天起5日内退还。

投标结束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还有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送达或者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需要拒收。

招标人需要认真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需要在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招标公告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不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需要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改替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独自投标或者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有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出现合并、分立、破产等重要变化的,需要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可以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不允许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当中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当中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当中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内部成员的投标人根据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当中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用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默认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一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一样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一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一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完全一样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一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一样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不允许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用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法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方法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需要遵循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相关投标人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可以开标;招标人需要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需要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需要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详细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建设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需要从评标专家库内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法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法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与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规定的事由,不可以更改替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改替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需要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主动回避。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法、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可以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标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确定的专家很难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需要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可以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需要按照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原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越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觉得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需要一定程度上延长。

评标途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因素不可以继续评标的,需要及时更改替换。被更改替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改替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式,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式不可以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可以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可以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可以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可以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可以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需要在开标时发布。标底只可以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可以以投标报价是不是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可以以投标报价超越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需要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满足国家或者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一样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本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主要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觉得需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需要书面公告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依然不会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可以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可以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成功后,评标委员会需要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需要不能超出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我们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一样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需要注明该不一样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的,默认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需要自收到评标报告那天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可以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需要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这个时间段提出。招标人需要自收到异议那天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要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需要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满足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出现很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觉得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需要在发出中标公告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审核查验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签署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需要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完全一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可以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迟需要在书面合同签署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可以超越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可以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可以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标部分非主体、非重要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需要具备对应的资格条件,依然不会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需要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担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觉得招标投标活动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那天起10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需要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需要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这个时间段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需要自收到投诉那天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不是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需要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调查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需要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途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需要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布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或者招标公告信息;

(二)在不一样媒介公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标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或者招标公告信息的主要内容不完全一样,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人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公布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或者招标公告信息,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需要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更改的时候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候限不满足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规定;

(三)接受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与投标;

(四)接受需要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与受托编制标底项目标投标或者为该项目标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越本规定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根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那天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非常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他方法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处罚。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根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通过欺骗取得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中标给招标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那天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中标情节非常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人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组织建设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改替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改替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法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评标;情节非常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需要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式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需要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可以再参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公告书;

(二)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公告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署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这当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能退还。对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中标人,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完全一样,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规定将中标项目标部分主体、重要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可以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依法公告信息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信息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非常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他方法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他方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一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中标结果导致本质性影响,且不可以采用补救措施予以纠偏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需要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招标投标协会根据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 2月1日起施行。

请问,印刷业务怎么接?一开头做,怎样才可以接到活?

做印刷彩色加工的 传单丢给图文店就行做黑白印刷的 也丢给图文店 不过图文店还是彩色传单画册居多直接客户不好跑 客户金贵 目前都是抢着揽单位活 而不是单位没地方印 故此,直接客户 或者企业都是走关系的 没戏后一种招标 目前政府单位印刷一定要招标 中标后面就可以接到相当一批业务,这个相对来说有一定的利润,也是接触大活的好渠道

以上就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标法关于中标的规定的详细介绍,更多司法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资讯,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下载,网课报名助你学习更高效,考试!!加油!!!

司法考试考试视频网课教程培训班招生简章

>>司法考试培训班视频课程,听名师讲解,高效学习快速通过<<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下载

华宇考试网司法考试免费资料百度云网盘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相关推荐:

(文章编辑:华宇考试网;相关博客: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科目热门资讯

  •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标法关于中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开展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

    2022-12-13

  • 众学无忧法考怎么样,众学无忧考研怎么样

    众学无忧法考怎么样? 第一我们需看这个机构是不是知名度高,假设高知名度既然如此那,规模和师资也是比同一类型型的培训机构要好的多。北京众学无忧不管是师资力量还是知名度在北京都是很有名的,特别是0基础迅速拿证...

    2022-12-13

  • 法考刑法主观题难吗,司法考试到底有多难容易通过吗

    法考刑法主观题难吗? 作为已经通过 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考试的一名学员,明确告诉你,假设果没有仔细学习或者是练习,任何一年的主观题考试都很难。 法律职业制度考试的主观题,有一道题是很难的。其他的试...

    2022-12-13

  • 湖南法考通过率法律资格考试通过率

    湖南法考通过率? 法考通过率 2023 60.6万 约19% 2023 60.4万 约18.2% 司法考试虽难,但是,这点挫折还是不可以够轻易击败我们,从司法部官方公布的 证书领取人员数量可以看得出来来,每一年还是有不少的学霸可以过关司考的,...

    2022-12-13

  • 南通退休年纪,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南通退休年纪? ,南通退休年龄? 答案是:普通职工,女的50周岁退休,男的60周岁退休。教师医生公务类女的55周岁退休,男的60周岁退休。我也是刚刚90天,从忙碌的工作中突然歇下来,啥事都没有了,一下子不可以...

    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