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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侵权法规定全文,大学发考通过率高的证书

时间:2023-03-0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培训 法考培训课程
承包地侵权法规定全文

承包地侵权法规定全文?

第一章 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因未实质上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告知其向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处理。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目金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需要参照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没有达到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公告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那天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还有以他方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因素没办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第二章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相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需要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出现的纠纷,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外单独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外单独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署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导致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故将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暂时还没有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出现的纠纷,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下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满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可以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一样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启动使用承包地60天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署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用转让方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没办法定理由不一样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能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需要认定无效。对因为这个原因导致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需要担负对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出现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没办法达成完全一样,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出现变更的客观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时间需要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还未开始之前。

对提升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对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未经同意私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能支持。

第三章 其他方法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一样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是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能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署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没办法确定的,已经按照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出现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就是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因素未登记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根据相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法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质上投入人全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全部人全部。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我们的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对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我们的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法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需要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 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相关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完全一样的,以本解释为准。

大学发考通过率?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23级本科生累计参考178人,实质上通过143人,这当中:客观题单项通过率达91.011%,210以上分段占有比例45.679%,高分达222分;主观题单项通过率达88.272%,120以上分段占有比例52.448%,高分达133分。整体通过率达80.337%,牢牢的把位置稳定于全国前列。

2.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参与考试的81名2023级本科学员表现出色,通过法律职业考试60人,通过率达到74.07%,创学院历史新高。

据“华政青年”数据, 法考的全校通过率为71.99%。

3.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2023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与考试198人,主客观考试试卷均通过达144人,总通过率高达72.73%,相较去年增长5.87%。毕业生法考通过率第一次突破百分之70大关,创学院历史好成绩,这当中法学1603班、法学1604班通过率分别高达85%和84.09%,班级通过率第一次突破百分之80大关。

4.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今年政法学院有54人参与考试,38人过线,这当中过全国及格成绩分数A线22人,过地方及格成绩分数C线16人,通过率达百分之70。

5.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023级本科生79人参考,57人通过,通过率高达72.2%,占年级总人员数量的42.9%。研究生31人参考,20人通过,通过率为64.5%。

综合通过率百分之70

6.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3级法学专业学生参考117人,通过人员数量80人,通过率68.38%,创近几年来好成绩,这当中16法学3班和16非诉实验班通过率皆高达75%。

7.深圳大学法学院

法考共201人参与考试,134人顺利通过法考,通过率达67%。

8.温州大学法学院

2023届法学毕业班学生报名参与考试127人,通过80人,通过率62.99%,16法学1班通过率高达75%,为全院班级通过率高。客观题的通过率高达85.83%。

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23届法学专业本科生794人,这当中632人报名参与 法律就业考试,实质上通过人员数量396人。年级总通过率为49.87%,报考通过率62.65%。我院2023届本科生中有党员134人,报考法考的党员有117人,通过法考党员83人,党员法考总通过率为61.64%,报考通过率为70.94%。这当中,有15个寝室法考通过率为百分之100。

10.广东金融学院

法考通过率高达61.97%。法学院2023届毕业生共有234人参与考试,一次性通过了145人,有16个宿舍全员通过本次考试。

11.广州大学法学院

广州大学法学院2023级本科生共有295人参与考试,通过183人,通过率62.03%,创历史好成绩。研究生共有74人参与考试,通过42人,通过率56.76%。

综合通过率60.98%

12.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2023级法学专业学生共有167人,这当中152人报名参与国家法律职业考试,经过客观题和主观题两轮测试,共有84人通过本次考试,通过率55.26%,较 法考通过率45.34%有显著增长。法学的四个平行班中,法学1601班和1604班的通过率均超越百分之60,分别是62.86%和60.53%。

13.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16级考生共有99人报名参与考试,有54人主客观考试均通过,通过率55%。这当中,主客观成绩合计,有16位考生获取330分以上的高分,高分354。

14.兰州理工大学

54名本科生参与法考,这当中11人通过法考A证,14人通过法考C证,通过率为46.2%;48名研究生参与法考,这当中25人通过法考A证,6人通过法考C证,通过率为64.5%。

综合通过率54.9%

15.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与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的研究生人员数量为120人,通过的研究生人员数量为67人,通过率为55.83%。2023级(本科生)有432人参与了法律考试,客观题考试319人通过,过关率73.84%;第二阶段主观题234人顺利上岸,通过率73.35%。后,2023级法学专业学生法考通过率高达54.17%。

综合通过率54.53%

16.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本科生通过率为64.36%。研究生通过率42.64%。远高于近三年国家19%、13.7%和18.2%的平均水平。

注:官方未发布本科生与研究生的通过率比例,暂取中间值53.5%计算综合通过率。

综合通过率53.5%

17.云南大学法学院

2023级本科学生有124人参考,获A证申请资格的人员数量为80人,通过率达64.52%;2023级研究生有84人参考,获A证申请资格的人员数量为27人,通过率32.14%;2023级研究生有90人参考,获A证申请资格的人员数量为50人,通过率55.6%。

综合通过率52.68%

145年前是什么朝代?

145年前是1876年,中国当时处于清朝。

当时执政的皇帝是光绪帝:爱新觉罗·载湉(光绪帝,1871年8月14日-1908年11月14日),出生于北京醇王府,醇亲王奕譞之子,清朝第十一位皇帝,年号“光绪”。

载湉1875年1月被立为皇帝,在位这个时间段历经甲午战争失败,后极力支持维新派变法以图强,实行“戊戌变法”,但却受到保守派的反对,被慈禧太后幽禁在中南海瀛台。1908年载湉驾崩,庙号德宗(谥号同天崇运大中至正经文纬武仁孝睿智端俭宽勤景皇帝)。

145年前是1875年左右,正是处于清朝后期。

清朝(1636—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1] ,也是中国后一个封建王朝,历经十二帝,享国267年。

当时清朝在两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后面,在中法战争以前,正处于洋务运动阶段。该运动是19世纪60~90年代洋务派所进行的一场引进西方军事装备、机器生产和科学技术以维护封建统治的“自强”、“求富”运动。洋务运动进行30多年虽然没有使中国富强起来,但洋务运动引进了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使中国产生了第一批近代企业,在客观上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发展能够有一个促进作用,为中国的近代化开辟道路。

1861年,曾国藩创办的安庆内军械所,任用中国工匠,仿制西式枪炮是中国早的近代军事工业。从1862年起,用三年时间研制成功的中国第一艘轮船“黄鹄”号。

1861年,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这是清政府新设立的外交机构。

1862年,在北京设立针对培养翻译人员的“京师同文馆”,这是清代早的“洋务学堂”(1902年并入京师同文馆)。

1863年,在上海设立“广方言馆”;第二年又在广州设立一个“广方言馆”。“广方言馆”的主要目标,就是在于培养通晓外语的人才。

1865年,在上海建立江南机器制造总局,内设翻译馆;同年,又在南京建立金陵机器制造局。

1866年,在福州建立马尾船政局。

1870年,在天津建立军火机器总局(后改名为北洋机器制造局)。

1872年,在上海建立轮船招商局;中国第一批官派留学生出洋,由容闳详细指导选派。

1875年,建议在每个省份设立洋学堂;创立科举考试中“洋务进取”一项。

1878年,在兰州建立兰州织呢局,这是中国早的一家机器毛纺织厂。

1880年,在上海建立机器织布局,这是中国早的机器棉纺织厂;同年,在天津设立京师同文馆,购置军舰;设立南北电报局。

1881年,设立开平矿务局。

1882年,建立旅顺军港。

1885年,清政府新设立了海军衙门;在天津设陆军武备学堂。

1890年,在汉阳建立湖北枪炮厂;在湖北、江西设立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6]

1892年,丁鼎在烟台创立了丁氏钉子厂。

145年前是清代。

今年是 ,145年前是1876年。

1876年是光绪二年。

补充:

清朝(1636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后一个封建王朝,共传十二帝,统治者为满洲爱新觉罗氏。从爱新觉罗·努尔哈赤建立后金起,总计296年。从爱新觉罗·皇太极改国号为清朝起,国祚276年。从清兵入关,建立全国性政权开始计算为268年。

1616年,建州女真首领爱新觉罗·努尔哈赤建立后金。1636年,爱新觉罗·皇太极改国号为大清。1644年,驻守山海关的明将吴三桂降清,爱新觉罗·多尔衮率领清兵入关,至1659年平定大顺、大西、南明等政权。后又平定三藩之乱、统一台湾省,完成全国统一。康雍乾三朝走向鼎盛,在这里这个时间段,中国的传统社会获取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成就。清初人口增殖,土地增垦,物产盈丰,边境无事,小农经济的社会生活繁荣稳定,综合国力远胜于汉唐。鸦片战争后多遭列强入侵,中国人民进行了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等近代化的探索和改革。1912年02月12日,北洋大臣袁世凯诱使清帝爱新觉罗·溥仪逊位,颁布了退位诏书,清朝从此结束。

145年前

到目前 就是1871年 肯定是大清同治皇帝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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