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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护照照片需要什么条件,服务员头巾的戴法

时间:2023-01-10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山东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办理护照照片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护照照片需什么条件?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自己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也会提供,办护照时直接就照了,背景是白色的,不可以戴帽子,男生头发不可以太长,女生好能把头发整理好,扎起来更好。衣服整齐完全就能够了(衣服颜色没有特殊要求),不过好不要穿太正式的蓝色衣服,假设是蓝色正装,有被海关拦截的风险。详细护照照片要求:

  1、一式四张近几天(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

  2、一定要是正面(头像居中)免冠照片(可见双耳、双眉),不戴上头饰,不化浓妆;戴上眼镜者,眼镜不可以反光;

  3、护照相底色: 照片底色背景一定要是白色或淡蓝色;

  4. 护照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黑白照片、翻拍照片或用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受理;

  5、服装要求:请穿着有衣领的服装照相,不要穿吊带或领口很大的衣服;不可以带帽饰拍照或者有色眼镜(盲人除外),假设是公职人员不可以穿制服拍照。公安部门对护照相片的要求比较严格,用PS裁剪制作的护照相片电子版有可能通过不了系统检测。近新出的一款专业证件照片处理软件“证照之星”,可以帮您轻松处理这个难题。

  6、护照照片要求规格尺寸: 48x33毫米半身证件照,头部宽度为21-24毫米,长度为28-33毫米,不可以超过规定尺寸;

  7、请勿用钉书机钉照片;

  8、一定要用光面(Glossy Finish)相纸洗印照片,不可以使用布纹相纸(Matte Finish)照片,整体效果不可以太暗或太亮;

  上面这些内容就是办理护照时照片要求有什么的讲解。大多数情况下用于办理护照照片要求比非常高,建议选择公安机关指定的照相馆,他们比较专业的。因为照片不合要求而导致延误换发护照者,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担负。

相片为持证人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着深色带着上衣。

2、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女性不可以披肩发,不可以戴上首饰照相,相片限一人。

3、相片背景为白色(白发及秃发者相片背景须为浅蓝色),三张完整二寸近照,其他颜色不能受理。

4、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要求: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33毫米(连同边宽50毫米×35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头像大小超过规定尺寸范围的照片不能受理。

中国使用的普通护照有效期为10年,可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申请办理推迟2次,每一次5年。

在 7月18日前领取的旧版护照不可以再推迟、加页,当其有效期届满时全部换发新版护照。换发护照工本费200元,加注20元。

按照《护照法》第五条,公民因去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因素出国的,由自己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服务员工作头巾做法?

工作头巾做法:

1、想早一点找好一块正方形的毛巾。

2、斜对角诶向中央对着一下。

3、在从中间对折,叠成一个像小船一样的形状,直接绕着头发网络在线绑到后脑勺,打个结就行了

备注:长发的女生可以不需要勾到耳后,垂顺地披肩就可以。发顶的头发要挑松这样会更显蓬松,更有质感。但是,一定要把头发都包裹住。

一、头巾船状折法-休闲风1、准备一块方巾。

2、将斜对角向中央折。

3、再以中线对折,折叠成船状,直接从眉毛上方绑到脑后,随性地打上一个结。备注:长发的女生可以不需要勾到耳后,垂顺地披肩就可以。发顶的头发要挑松这样会更显蓬松,更有质感。

二、三角折法-披发式1、准备一块方巾。

2、斜对角对折。

3、将平滑的一边放在额前,头巾平放在头顶。

4、将耳边的两个角绕到脑后打上一个结。

5、后把多余的头巾部分再次打一个结,披散的头发轻松自然。备注:梳起一个公主头后再放方巾也可,有助于让发顶更立体。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 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一定要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一定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需要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还有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管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针对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循。  第九条律师一定要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需要努力钻研业务,持续性提升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一定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需要特别要注意关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一定要遵循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作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全部师事务所参加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当中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担负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面说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仔细、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可以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该向委托人表达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需要考虑法律,还可以以一定程度上方法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还有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有关的原因。  第十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可以从事,或者帮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合适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帮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律师不可以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可以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出现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没有两年,不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可以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他变相方法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可以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他变相方法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第三章执业前提  第二十三条律师执业一定要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一定要经过律师协会要求必须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根据当地律师协会的具体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担负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循《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开展,捍卫法律的尊严而拼搏与热血。  第四章执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律师的执业活动一定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取的费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需要和刚才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署聘用合同,并按期认真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证费用。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一定要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根据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可以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加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不可以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讲解信、律师专用公文、收取的费用凭据等方法,为暂时还没有获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不可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可以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相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不可以拒绝或疏怠履行相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担负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需要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十八条转所后的律师,不可以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需要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可以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已经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九条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需要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原因,不可以要求、纵容或帮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产生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需要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律师与委托人出现纠纷的,律师需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二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导致损失的,律师事务全部权向律师追究。  第四十三条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产生的错误,需要采用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担负责任。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全部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己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仔细遵循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全部义务对律师还有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详细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四十七条律师需要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完全一样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获取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八条律师需要谨严、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条律师需要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条律师有权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达到委托人目标的方式。  第五十一条律师需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这个时间段、时效还有与委托人约定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二条律师需要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三条律师需要谨严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第五十四条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需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律师需要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果确实需要非常授权,应事先获取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可以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还有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觉得保密可能造成没办法及时阻止出现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律师在代理途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节接受委托的权限  第六十条接受委托后,律师只可以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超越委托权限。  第六十一条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果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可以适应需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以前,律师只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时一定要与委托人明确规定涵盖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第六十三条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可以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六十四条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可以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可以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三节不允许虚假承诺  第六十六条律师不可以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六十七条律师不可以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可以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第六十八条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需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没办法否认有罪指控,不可以承诺经过辩护肯定取得无罪的结果。  第六十九条律师按照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后,应该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需要注意不要虚假承诺。  第七十条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达到,不可以觉得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第七十一条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不允许时,律师需要告知委托人,并提出更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节不允许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三条除依照有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可以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出现经济上的联系,不可以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出现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第七十四条律师不可以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可以取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五条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可以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  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是指同全部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当中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有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在接受委托以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唯有在委托人当中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十八条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需要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清楚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样的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需要予以回避。  第八十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清楚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全部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署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八十一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式律事务的律师,就算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可以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一样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第八十二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式律事务的律师,不可以在以后一样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有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八十三条委托人拟请来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需要回避。  第六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八十四条律师需要好好保存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财物,不可以挪用或者侵占。  第八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严格分离。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号内。委托人其他财物的保管方式需要经其书面认可。  第八十六条委托人要求交还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的委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应该向委托人索取书面的接收财物的证明,并将委托保管协议及委托人提交的接收财物证明一同存档。  第八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或第三人持续性交付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时,律师需要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就算委托人出具书面声明免除律师的及时告知义务,律师也还是需要定期向委托人发出保管财物清单。  第七节转委托  第八十八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可以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第八十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产生突患疾病、工作改变等情形,需更改替换律师的,需要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改替换律师的,律师当中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十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可以因为转委托而增多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六章律师收取的费用规范  第九十一条律师费用的收取需要合理。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需要按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的费用。  第九十二条律师收取的费用需要考虑以下合理原因:  (一)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的技巧等;  (二)接受这一请来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三)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一般的收取的费用数目金额;  (四)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五)由委托人提出的亦或是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六)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七)费用标准及支付方法是不是固定是否附有条件;  (八)合理的成本。  第九十三条律师收取的费用方法依照国家规定亦或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计时收取的费用、固定收取的费用、按标的比例收取的费用。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法,也可以使用法律不不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九十四条采取计时收取的费用的,律师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清单。  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需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方法、标准、支付方式等收取的费用事项。  第九十六条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取的费用依据的,该项收取的费用的支付数目金额及支付方法需要以协议形式确定,需要明确计付收取的费用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法,涵盖和解、调解或审判不一样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还有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不是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  第九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和方法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还有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取按照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律师不可以私自收案、收取的费用。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需要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可以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  第九十九条律师不可以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第一百条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需要在计入会计账簿后才可以按规定项目和开支范围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取的费用凭证。  第一百零二条下方罗列出来的费用需要由委托人另外单独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四)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对需由委托人担负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因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经顺利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委托人因合理因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全部权收取已经顺利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七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途中产生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者停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合适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一百零八条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需要尽可能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终止代理,律师需要尽量早一点向委托人发出公告。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外单独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不然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一十条产生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觉得没办法达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没办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导致很难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核查验觉得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需要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偏致使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一定要采用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公告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还有返还早一点支付的费用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相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  第八章执业推广  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需要遵循平等、诚信原则,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不允许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要通过努力提升自己综合素质、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己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法,取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法讲解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可以举行或者参与各自不同的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一百二十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与各自不同的社会公益活动,参与各种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一百二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可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可以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可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可以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法承揽业务,不可以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取的费用水平竞争某一个法律业务。  第二节律师广告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取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公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广告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广告需要具有可识别性,需要可以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公布、也可律师事务所名义公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公布的律师广告需要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公布律师广告:  (一)未通过年年检注册的;  (二)已经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没有一年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律师个人广告的主要内容需要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取的费用标准、联系方式,还有依法可以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第一百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广告的主要内容需要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点位置、手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官网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可以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第一百二十九条不可以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第一百三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公布的律师广告不可以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法制作广告,不可以采取大多数情况下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可以产生违反所属律师协会相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节律师宣传规范  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讲解的信息公布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公布律师广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本质,或可能会使公众出现对律师不合理希望的宣传。  第一百三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可以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一百三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进行律师当中或律师事务所当中的比较宣传。  第一百三十八条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需要满足相关律师宣传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尊重与合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第一百四十条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当中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完全一样时需要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庭审或谈判途中各方律师应相互尊重,不可以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二节不允许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四十三条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取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可以采取下方罗列出来的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有意或恶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取的费用水平以下收取的费用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取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法争揽业务;  (三)有意或恶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当中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按照的承诺;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出庭时,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戴上过分醒目标饰物。  第一百九十条本规范自 3月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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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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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客观题通过率? 法律职业考试通过比例? 法考通过率大概是15%左右。 法律职业考试参考人员数量在65万,报名人员数量70万左右,客观题通过率仍然在百分之30,即20万人通过客观题,加上 没过主观题的1...

    202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