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必背口诀哪个好,刑诉基本原则口诀是什么

刑诉考点口诀哪个好?
【独门口诀1】
三大、四小、两种人
【口诀剖析解读】
三大:公、检、法
四小:国安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
两种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
【独门口诀2】
法、诉、辩、证、翻、鉴
【口诀剖析解读】
其他诉讼参加人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鉴定人。
【独门口诀3】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口诀剖析解读】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诉法》第16条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碰见这些情形的处理:
立案阶段:不立案决定。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决定。
审核查验起诉: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显著轻或死者无罪)判决宣告无罪/(其他情形)裁定终止审理。
【独门口诀4】
危、恐、黑、毒要保护,
信息、音容、接、住、他
【口诀剖析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自己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采用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用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不允许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用针对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觉得因在诉讼中作证,自己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用保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配合。
【独门口诀5】
上下左右
【口诀剖析解读】
近亲属的范围:父母、孩子、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申请取保候审、非独立的上诉权、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独门口诀6】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口诀剖析解读】
证人出庭的条件:
1.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 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
3. 法院觉得有必要。
【独门口诀7】
小孩、有病、太远、在国外
【口诀剖析解读】
▲证人出庭的例外:
1. 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2. 远离开庭地址位置且交通非常不便的;
3. 身处国外短时间没办法回国的;
4. 有其他客观因素,确实没办法出庭的。
▲《刑诉解释》第468条,确有必要公告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需要按照案件情况采用对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用视频等方法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考点提示】上面说的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法作证。
【独门口诀8】
有异议、有必要
【口诀剖析解读】
鉴定人需要出庭条件: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公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的(区别证人)。
【独门口诀9】
贪污贿赂和渎职,从此划归监察委
司法职权和其他,仍然留在检察院
【口诀剖析解读】
▲《监察法》第11条第2项,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还有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针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重要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独门口诀10】
自诉有三类:亲告、轻微、公转自
【口诀剖析解读】
亲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转自:公诉转自诉案件。
【独门口诀11】
亲告五个罪:侮、诽、暴、虐、侵
【口诀剖析解读】
1.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 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独门口诀12】
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口诀剖析解读】
公、检、法各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需要由其他机关侦查或调查的案件,需要移送至该机关。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帮助。
【独门口诀13】
危、恐、无、死、没、缺席
【口诀剖析解读】
中院管辖范围: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刑诉法21条);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诉法21条);
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诉法299条);
4. 缺席审判程序(刑诉法291条第2款)。
【独门口诀14】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
【口诀剖析解读】
1. 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 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可以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 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独门口诀15】
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
【口诀剖析解读】
指定管辖后的案件移送问题:
公诉案件:书面公告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公告当事人;
自诉案件:将都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公告当事人。
刑诉基本原则口诀?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针对机关依法行使。
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取得辩护。
保证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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