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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性质,刑法适用规则有哪些

时间:2022-10-0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 法考培训课程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

(一)特定性

刑法只规范罪一刑关系,其涉及的主要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刑法规范依然不会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规则和程序,而对个人参加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一定不可以缺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标。

(二)广泛性

刑法的目标是保护法益。需用刑法加以保护的法益十分广泛,从整体上看涵盖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三大类,每一类法益之下,又可以分为数十种详细罪名,它们都与详细的法益相关。基本上,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三)严厉性

在犯罪出现时,惩罚这样的行为的措施是刑罚,这是强制力顶级的手段。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表目前:对犯罪这种类型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所可能担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而不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一样。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当中的利益关系,行政法针对为达到公共福利所采用的国家行动进行规范,表面上看,它们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不一样,但是在民事关系、行政关系被严重侵犯时,刑法的出面有的时候,就是难免的。

从这个意义上看,刑罚具有保证性,即保证其他法律的开展,如刑法通过规定妨害公务罪,来保证公务执行的概率和效率;通过规定走私罪,来保证海关法的施行等。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些所具有的特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些所具有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且需要负哪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哪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2.这里说的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3.这里说的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些所具有的特点。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为严厉。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并熟悉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予哪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们国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适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能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负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也还是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避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之前的行为,假设当时的法律不觉得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假设当时的法律觉得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需要追诉的,根据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假设本法不觉得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空间

1、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有保留地采取普遍管辖原则。

(1) 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1)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但法律有非常规定的除外。

除外涵盖:

Ⅰ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Ⅱ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本法变通或补充。

Ⅲ刑事非常法另有规定的――依照非常规定。

Ⅳ香港、澳门非常行政区――唯有两种情况适用本法: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2)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属中国领域。(外国驻华使馆原则上也属中国领域)

(3)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就可以。

(2) 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

(1)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全部适用。

(2)其他人,原则上适用,但法定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能追究。

(3)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

(1)原则上不适用,但法定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

(2)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

(4)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1) 对国际犯罪,在担负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2) 经过外国审判的,也还是可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避免除或减轻处罚。

2、 刑法时间适用范围

(1)生效时间:自发布那天起生效,明示废止。

(2)失效时间:默示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我们国内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依据《刑法》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全部在中国领土内的犯罪行为。刑法适用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了解《刑法》的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其实就是常说的处理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管辖:凡是在我们国内领域内犯罪,除有非常规定之外,全部适用我们国内刑法。

(1)“领域”涵盖领陆、领水、领空。还有在我们国内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也适用我们国内刑法。

(2)属地管辖原则之“地”,既涵盖行为地,也涵盖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

可。

2.属人管辖:我们国内公民在我们国内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们国内刑法。但是,根据本法规定

的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能追究。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不一样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范围也不一样。

1、长时间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时间徒刑大多数情况下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很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很多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时间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部分犯罪的法定高刑是短时间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等。

2.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式。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很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故此在我们国内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需要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高不可以超越三年,拘役高不可以超越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高不可以超越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高不可以超越二十五年。

我们国内刑法对效力范围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们国内刑法对效力范围的相关规定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就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非常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们国内《刑法》的前十条法规是什么?

  第一条【制定刑法的目标】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按照宪法,结合我们国内同犯罪作斗争的详细经验及实质上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经济规则和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可以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需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担负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非常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觉得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能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原则】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负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消极承认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也还是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避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前几页写的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按照宪法,结合我们国内同犯罪作斗争的详细 经验及实质上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经济规则和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可以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需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担负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非常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觉得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能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负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也还是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避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之前的行为,假设当时的法律不觉得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假设当时的法律觉得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需要追诉的,根据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假设本法不觉得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规则和程序和经济规则和程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还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需要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

第十四条 【有意或恶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出现,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有意或恶意犯罪。

有意或恶意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需要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不要,以致出现这样的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有意或恶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可以抗拒或者不可以预见的因素所导致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能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有意或恶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患者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时导致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患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暂时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犯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已经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导致重要损害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已经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还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已经在出现的危险,不可以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越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有关不要自己危险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停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针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开始实行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针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停止】在犯罪途中,自己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出现的是犯罪停止。

针对停止犯,没有导致损害的,需要免除处罚;导致损害的,需要减轻处罚。

中国刑法的三个法系?

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们国内修订后新刑法典从整体上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这当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其编之下,再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刑法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详细运用;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规则和程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总则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刑法分则大多数章下没有设立节,但因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规则和程序罪两 章涉及详细犯罪很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 章下均又分设若干节。刑法除总则编和分则编外,

第三个为附则。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该条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启动施行的日期;二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还有某些单刑法中相关刑事 责任的主要内容之失效。

刑法和民法的适用顺序?

刑事和民事没有优先,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途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担负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没办法都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需要先担负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先有宪法,才有刑法和民发

刑法和民法都是部门法,就是说他们的效力分别限于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例如说刑法就管不着行政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任何事项,宪法都拥有大体上的相关规定,只不过跟部门法比没既然如此那,具体。

我们国内民法和刑法都是按照宪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授权来制定的,通俗点说,就是宪法上说了,刑法可以管刑事方面的问题,民法可以管民事方面的问题。 民法和刑法是平等的,各自规范着自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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