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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什么时, 3月1日刑法修正案第一部

时间:2022-10-16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资料 法考培训课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什么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具体是什么时候启动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在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发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3月1日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更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非常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能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依法进行针对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更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要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出现重要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非常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要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恶意修改、隐瞒、处理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要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马上采用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未经同意私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还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更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更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非常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允许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获取药品有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面说的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更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要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目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后果非常严重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质上控制人组织、指使开展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后果非常严重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更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质上控制人开展或者组织、指使开展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有关事项致使前款规定的情形出现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质上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更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目金额很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更改为:“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导致重要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导致非常重要损失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更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规则和程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出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更改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独自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时间、价格和方法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质上控制的帐户当中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标,频繁或者非常多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无法确定的重要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有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更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规则和程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出现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没收开展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出现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法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更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标,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目金额很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更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更改为:“未经注册商标全部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更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目金额很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更改为:“伪造、未经同意私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未经同意私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更改为:“以营利为目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目金额很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有意或恶意规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用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更改为:“以营利为目标,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更改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之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相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并熟悉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全部人和经商业秘密全部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更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更改为:“担负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意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非常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要资产交易有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非常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非常重要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要失实,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更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导致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出现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更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导致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更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目金额很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更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目金额很大、超越90天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越90天,但数目金额很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还有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当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更改为:“暴力袭击已经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偷窃使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获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开展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出现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式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他方法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更改为:“以营利为目标,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国(境)外,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更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导致甲类传染病还有依法确定采用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带上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允许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采集我们国内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带上我们国内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更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非常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非常严重的;

“(三)致使非常多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多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标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与国内、国际重要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与上面说的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与国内、国际重要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更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隐瞒不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途中,对不满足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更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十七、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更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考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考生还有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 3月1日起施行。

10月新义务教育法共多少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引导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证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升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种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升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需要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需要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一定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一定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需要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需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一定要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按照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帮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逐步递次推动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种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用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升。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质上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开展双语教育。

国家采用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引导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引导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引导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引导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提高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非常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用各自不同的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有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还有企业事业组织需要采用措施,发展并保证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自不同的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一定程度上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一样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开展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对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需要采用各自不同的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引导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需要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行或者参加举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可以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满足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查核验、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根据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开展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对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请任职教师及其他职工,开展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一定程度上方法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相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取的费用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行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其所举行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一定要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证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那天起获取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负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全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引导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请任职制度,通过考查、奖励、培养和培训,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相关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满足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自不同的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按照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开展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用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自不同的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取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

(二)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循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度上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加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影响不了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需要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为其未成年孩子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孩子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详细指导。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还有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需要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需要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升。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引导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证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各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一步一步增多对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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