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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佛山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时间:2023-02-12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考试题库 事业单位视频课程
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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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管理规定全文?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详细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帮助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开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一步一步提升,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全市各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规划分期组织开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考评制度并组织考评,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需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相关单位和个人全部、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还有责任人,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入口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桥下空间、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号码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还有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江、河、湖泊、内河涌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以上规定不可以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以前,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详细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署责任书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责,可以自行履行,也可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需要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还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常常性的监督检查。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建立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有序、高效快捷的工作配合机制。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容貌需要保持美观、整洁、有序。城市中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和标识、施工工地、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需要满足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任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需要满足本市城市容貌标准,设计造型、装饰风格需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筑物、构筑物的全部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需要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外立面确需改变的,建设单位需要向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屋顶不可以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晾晒物品不可以超过建筑外立面。

  临街阳台因安全防护需安置防盗网的,防盗网需要采取不锈材料,且不能超过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需要安装在窗户内侧。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自不同的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

  产权单位需要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自不同的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产生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需要马上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改替换、补缺或者正位。

  对产权单位不清晰透明的各种井盖、沟盖,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装饰、装修、举行活动等一定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需要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放的物料需要整齐,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需要保持整洁,不可以遮盖路标、街牌。占用期满后,需要马上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占用或者利用城市道路、绿化树木、桥梁、隧道、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交通标志牌、城市绿地等张挂悬挂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在城市建筑物、设施还有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公布信息的需,并负责平日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一定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场内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施工实行湿法作业,做好防尘措施;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在场地内堆存的,需要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好密闭,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无污水溢流情况;

  (五)施工用水、冲洗废水、泥浆水还有作业这个时间段出现的各种废水,不可以外泄沾污路面;

  (六)施工工地周围需要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和围墙的外观需要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需要设置硬质围墙;

  (七)工地外墙需要张贴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号码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还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信息牌;

  (八)施工工地围墙外侧环境需要保持整洁,不可以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可以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情况。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可以超越围墙顶部。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九)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十一)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一定要满足卫生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照明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需要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的需要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改替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需要保持清洁、文明、干净,满足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任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根据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具体安排。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拆除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一定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需要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环境卫生机械化作业车辆非作业时间需要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所,不可以乱停放;环境卫生作业工具和设备非作业时间需要摆放在环境卫生工具房等指定位置,不可以随意摆放。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作业管理,并根据划分的等级、范围、频次,在规定的作业时间段内组织开展,保证保洁质量满足相关规定。

  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的,需要由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等级、范围、频次等负责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作业需要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要自觉遵循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和方法倾倒、清扫、抛撒、堆放各种垃圾、污水污油、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运输液体和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导致泄漏、遗撒的;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等出现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需要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各种设施完好,免费对外开放,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洁,保洁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还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保洁质量需要达到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无蝇,无蛆虫,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及时冲刷,无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等污物;

  (二)墙壁、顶棚、门窗、挡板、隔断板等整洁,无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无积灰、污迹、蛛网或者其他污物污迹等;

  (三)清洗冲刷地面时需要设置防滑标志;

  (四)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

  (五)室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六)屋顶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

  (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八)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和方法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公共厕所使用人需要遵循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毁损设施、设备或者故将他移作他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需要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有环境卫生负责人。集贸市场内及周边责任区范围的环境卫生保洁需要达到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无散落垃圾、成堆垃圾和污水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无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等污迹;

  (三)无蛛网;

  (四)每个档口需要配备1个容积一定程度上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需要保持完好、整洁,无满溢,不可以使用垃圾箩筐;

  (五)垃圾房干净整洁,无破损,无污水外流,垃圾日产日清;

  (六)需要配备配套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保洁达到公共厕所保洁质量要求。

  第三十三条 饲养宠物不可以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需要即时清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有其他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产生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一)未依法履行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区范围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投诉、举报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未建立、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监督检查制度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根据要求履行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用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不满足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屋顶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用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安装防盗网不满足相关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或者对城市道路上的井盖、沟盖没来得及时更改替换、补缺、正位的,由市政工程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每个1000元的罚款,但高不可以超越2万元;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用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张挂悬挂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用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还有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用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公布广告信息的,对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广告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现各种废水外泄沾污路面的行为,或者存在施工工地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停工场地没来得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行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照明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未对污损的照明设施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改替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2023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拆除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没有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能超出3万元。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用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这当中第(二)项属于从高空或者从车内向外乱丢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高不能超出3万元。盗窃、损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集贸市场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市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限期改正、采用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其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用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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