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中央机构制委员会有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7]1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通编发[1998]74号)的精神,为加强事业编制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促进事业单位提升社会效益,结合本县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是指事业单位各种人员编制的构成与比例。
第三条事业单位确定人员编制结构应遵守精干、效能、优化的原则,按照其职责、任务、业务与经营范围,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四条经、县政府或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都应该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是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的核定、调整、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结构内容第六条人员编制结构主要分为对事业单位总编制进行管理的职类结构,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进行管理的专业结构和能级结构。其构成比例,上级有标准的,从其标准;上级没有标准的,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各款执行。
第七条职类结构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构成。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不一样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直接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获取专业职称但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大多数情况下占总编制的百分之70—百分之80。这当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大多数情况下占总编制的百分之80以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大多数情况下占百分之30—百分之50。
(二)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行政群团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服务(如驾驶、打字、修理等)和生产经营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大多数情况下占总编制的百分之20—百分之30,这当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大多数情况下占总编制的百分之20以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比例大多数情况下占百分之50—百分之70。行政管理人员中领导人员的职数按海编[1998]30号文件确定。
第八条专业结构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不一样专业系列的人员构成。其直接从事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大多数情况下占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百分之80。
第九条能级结构是指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按岗位需配备的高、中、初级人员的构成。详细比例,按照各种事业单位的不一样特点,合理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需要经过相关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我们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开展方案;
(五)组织开展。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需要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可以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涵盖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涵盖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还有与应聘岗位有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公布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需要通过竞聘上岗的方法出现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用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法,按照岗位的不一样特点,运用笔试考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式。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需要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点位置、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址位置;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涵盖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大多数情况下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订立的合同,按照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应该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影响不了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还是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完全一样,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完全一样,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可以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可以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导致重要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具体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不一样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这个时间段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请任职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工作人员需要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可以与事业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已经在接受审核查验、调查,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需要续延至对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需要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升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一样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15天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自己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质上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需要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帮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必要时可以增多聘期考查。
年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用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满足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 年考查结果纪录写入工作人员自己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查结果作为是不是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 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查内容。
第四十三条 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获取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长时间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四十六条 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还有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考查不可以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考查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那天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年考查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悔改表现,没有再产生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可以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默认为恢复原聘用岗位。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着遇。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需要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对应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该决定那天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那天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一)考查不合格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被撤销奖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原作出决定单位需要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构需要自受理那天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时间限不可以超越30日。
复核、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碰见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回避事由的,相关人员需要回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
(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查、奖励、处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暂时还没有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导致损失的,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月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查评价、职业发展和激励保证、监督管束、退出、附则9章40条,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 5月28日起施行。
202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人员使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