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法一条例什么意思,现任宏达集团董事长是谁

山西一法一规定什么意思?
山西人大在朔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一法一规定”执法检查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简称“一法一规定”)执法检查。
现任宏达集团董事长?
您好,宏达集团是山东青岛市的重点民营企业,主要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像商业小区楼盘,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现任集团董事长是张志文先生。
尚广强,现任河南宏达木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1956年12月19日出生,大学专科学历、中共党员。河南政协委员、新乡市人大代表、原阳县县委候补委员、原阳县人大常委。河南劳动模范,河南“返乡创业带头人”,新乡市践行城市精神“十大敬业”人物、新乡市优秀专家。 7月,入选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
尚广强,1956年12月19日出生,大学专科学历、中共党员。河南政协委员、新乡市人大代表、原阳县县委候补委员、原阳县人大常委。河南劳动模范,河南“返乡创业带头人”,新乡市践行城市精神“十大敬业”人物、新乡市优秀专家。
现任河南宏达木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长是张会民。
张会民,男,汉族,现任山西宏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会民同志于1976年参军,1977年入党,1982年复员回乡创业。1993年创办宏达钢铁集团,1999年以来担任小张村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部队这个时间段表现优异荣获“三等功”,复员回乡以来艰苦创业、实业报国,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助学助教、精准扶贫和各种公益慈善事业,累计向社会捐款捐物达3亿余元,荣获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山西劳动模范、爱国拥军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人大代表、美退役军人等荣誉称号。
现任绵阳宏达集团董事长是谁?山西司法鉴定规定?
《山西司法鉴定规定》在2023.12.02由山西人大常委会颁布。
中文名
山西司法鉴定规定
颁布单位
山西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23.12.02
开展时间
2023.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涉及的针对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还有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从事司法鉴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获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运用针对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针对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和判断的人员。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遵守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保密制度。
第六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整个省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鉴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干涉。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很多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获取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满足对应条件的人员,这当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很多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需要自收到书面申请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省属单位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省司法行政机关需要自收到初审意见或者书面申请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核验,满足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满足条件的,书面公告申请人。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需要具备本规定规定的条件,设立后纳入整个省统一的名册。
第十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对核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每两年开展一次检验。
第十一条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需要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活动。其他组织未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不允许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司法鉴定有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司法鉴定有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事有关工作5年以上。
第十四条 满足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获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可以继续执业。
第十五条 未获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未获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请来其参加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需要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来,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可以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相关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加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没有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五)拒绝回答、处理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完全一样时保关注见;
(七)取得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与鉴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支持、帮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二)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或者约定的时候限完成鉴定;
(三)依法回避;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依法及时出庭;
(六)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接受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了解相关案情;
(三)核对鉴定材料;
(四)决定是不是接受委托;
(五)签署司法鉴定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可以接受委托:
(一)委托要求超过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满足的;
(三)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具体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需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要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需要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第二十五条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标,司法鉴定机构需要补充鉴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入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式或者设备不当,致使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原司法鉴定人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一定要与原鉴定材料一样。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可以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不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产生自己不可以处理的技术问题;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没办法补充的;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成功后,对可以作出结论的,需要作出鉴定结论;没办法作出结论的,需要出具鉴定意见。
第五章 司法鉴定文书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成功后,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制作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文书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
(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文书需要做到语言规范、描述准确、理由充分、结论或者意见明确,必要时还需要附图片、照片及其说明。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不可以涉及国家秘密,不可以涉及鉴定的针对性问题以外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同意私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获取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市(地)外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按照第十条规定检验的;
(二)检验没有通过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四)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经注册继续执业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请来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依法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二)对鉴定材料管理不善,致使其毁损、灭失没办法鉴定的;
(三)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受到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出租、出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I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人因过错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担负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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