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类事业单位
本轮机构改革已经完美的达成。行政类事业单位都取消,整体改行政,或将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改公益。其人员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分流安置,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可转为公务员,但编制不可以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其余人员都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
二、公益类事业单位
公益类是事业单位的大头是改革成功与否的重点所在。 这种类型事业单位比较复杂,功能差异很大,服务对象不一样,运行机制不一样,面临的问题不一样,改革重点也不一样,改革举措也有区别。
1、公益一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公益类事业单位的主体,大部分都集中在教育、科研、文体、卫生、社会保证、公共安全、社会经济服务等领域,如中小学、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采供血、社会福利机构、学生资助管理、无线电监测,人防指挥保证、农机安全监理、经济社会调查与统计、公共资源交易,土地整理储备等,都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主要职责是代替政府提供社会一定要的公益服务,由财政全额拨款兜底人员工资待遇,差不多不会受改革影响。
2、公益二类。公益二类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部分提供公益,部分收取的费用或经营,改革的变数相对很大,主要有三个方向:一、部分效益较差、主要职责是公益服务或行政辅助的,剥离收取的费用或经营职责转公益一类;二、部分效益大多数情况下,主责仍是公益服务,但经营或收取的费用收入可维持单位运转,保持现状;三、部分效益好的,主要职责是收取的费用经营,剥离公益职责改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涵盖:普通高等学校、技工技师和职业院校、需重点扶持的文艺院团、文化宫、公园、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人防工程管护、混合经营型林场、实行有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等。
3、公益三类。这种类型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性质,企业化经营,如时政类报刊、广播电视、发行、公益性规划设计、公益性培训机构、公证、经济仲裁、殡葬服务等。这种类型事业单位不少都将转企,国家在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上给予了三到五年的免税政策。
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官方要求 前将都转企改制。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在职职工也会转为签署劳动合同,而不可以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这种类型事业单位主要有: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经营与作业,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农场、园艺场、养殖场、苗圃和经营性林场等农业养殖(种植)机构,技术开发类科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商业性地质勘查,招投标代理,大多数情况下性评审认证,咨询服务,评估鉴定,面向社会的培训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康复疗养,房屋修缮,物业、车辆服务,部门文印机构,投融资,担保,粮食收储,物资、图书、仪器设备供应,非时政类报刊,大多数情况下文艺院团,影剧院,影视音像制作销售,演出中介,新闻媒体的印刷广告发行传输等经营部分,电影制片厂及其他各种公司(厂)等。
不可能,既然,是改,就是改变原来的各自不同的各样的问题,怎么还能改回去,
(一)清理行政职能,大力简政放权。对担负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列明授权和委托的详细依据,汇总形成目录。在这里基础上,根据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进行彻底清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能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然也有法定依据但不满足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出现管理行为的行政职能,及时提出取消和调整的建议。行政职能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行政职权事项虚放、空放、明放暗不放等问题,真真切切把简政放权落到实处。
(二)逐步递次推动担负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对完全担负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属于各级政府直属且编制规模不大的,并入有关部门;确需独自设置的,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探索通过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处理。部门所属的,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内设机构担负;无有关内设机构的,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严控制、综合设置,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处理。完全担负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简政放权要求清理职能后,可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参加或变相参加市场中介服务和经营活动。
对担负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可以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原则上故将他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定位、划定类别,公益服务任务饱满、本部门没有其他类似机构的,划入公益类;工作任务不够、职能萎缩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的,故将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对行政职能很难划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将公益服务职能和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并对应核减编制后,继续作为担负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已认定为担负行政职能但暂时还没有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开展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担负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一定要严格坚持“两个不突破”:不可以突破各地政府机构限额,不可以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改革中涉及行政编制调整的,主要由各地通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调剂出来的空编及自然减员一步一步处理;涉及机构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报批。
第一条 为了全面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重塑事业单位职能体系,优化布局结构,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服务保证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优质发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提升事业单位服务保证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第四条 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需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变动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要求,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需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研究处理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统筹、详细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平日工作。
县级以上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需要加强督促详细指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科技、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需要强化公益属性,优化功能定位,重塑职能体系,根据专业性、技术性、研究性划分公益类别,厘清政事关系、事企关系、管办关系,理顺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
一定要由政府提供、不要推向市场或者社会的公益服务,设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担负;需政府提供、同时可以由市场部分配置资源或者社会参加的公益服务,设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担负;针对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更高、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可以激发活力的事业单位,需要转制为企业。
第七条 为机关提供支持保证的事业单位,需要采用整合重组机构、科学调整职能、搭建协作平台、明确统分主次关系等多项措施,优化布局结构,提升事业单位整体效能。
对机关新增服务需求,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不可以再直接举行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职能调整由现有机构担负的,不可以再新设事业单位。
第八条 机构编制资源需要向重要战略开展、重点民生领域和基层一线倾斜,加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础科研、公共文化等领域的编制配置,鼓励通过调剂编制等方法优先保证乡(镇)、街道用编需求。
第九条 根据一类事项由一个单位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单位负责的原则,逐步递次推动行业领域专项改革。通过整合、脱钩、转企、转型等方法,逐步递次推动职责任务相近的事业单位跨部门整合,推动有关领域资源集约优化配置,提高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集成性、协同性。
第十条 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需要加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完善章程管理,理顺领导体制和组织结构,健全决策议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保证规范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政事权限清单。按照权限清单赋予事业单位对应自主权。
第十二条 没有依法授权的事业单位不可以担负行政职能,不可以以国家机关名义开展社会管理活动。
事业单位不可以以国家机关影响力参加或者干预市场竞争,不可以偏离公益目标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需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统筹研究、合理规划一定时期内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需要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益服务供求变化状况,合理设置事业单位,优化事业单位类型和机构编制配置,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逐步递次推动结构调整、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还有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健全人事管理配套政策,完善监督服务措施,支持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推动事业单位自我管束和良性发展。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结合职责任务和发展目标,变动优化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考查奖励、收入分配等各项人事管理办法,有效衔接编内编外人员管理,提升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与事业单位公益类别相匹配的财政保证机制。根据公共财政建设要求和以事定费原则,通过预算结构调整等方法,加大对事业单位的财政保证力度。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收入都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支出按照正常业务需给予经费保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按照财务收支状况给予经费补助;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公平参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划转、撤销、合并、分立还有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做好资产清查、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需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变化,实行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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