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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事业单位考试考什么,重庆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新

时间:2022-10-14来源:华宇网校作者:事业单位电子书 事业单位视频课程
重庆事业单位考试考什么

重庆事业单位考试考什么?

重庆事业单位的考试分为笔试考试和面试。

1、第一轮的笔试考试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综合类的岗位专业科目为:《管理基础知识》,专技岗位类别大多数情况下为岗位专业科目。

2、第二轮的面试大多数情况下为结构化面试或者无领导小组讨论。

一、《综合基础知识》人事局版本。

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视频课程。

三、《管理基础知识》人事局版本。

四、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作文知识学习资料与题库。

五、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行测科目知识讲义与题库。

六、《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买本蓝色的来做。

七、《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

重庆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编制管理,一定要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以社会公益为目标,并满足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

(二)举行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

(三)开办资金为国有资产;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需要规范、准确,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大多数情况下称院、校、馆、所、室、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名称应反映机构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基本业务内容或者工作性质。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可以担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由举行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拟设立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主要职责任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经费来源等。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审批权限:

(一)市属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与举行单位机构规格一样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在名称中冠“重庆”但不冠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名称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区县(自治县、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对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对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设立审批事项主要涵盖:

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分立、合并,需要根据设立事业单位的程序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变更已批准项目,应由主管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产生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主管单位需要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撤销:

(一)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撤销;

(二)主管单位决定解散;

(三)担负的职责任务已经顺利完成;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可以再作为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撤销事业单位,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解散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

(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的文件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人事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变更、撤销后,一定要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于30日内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编制,涵盖人员编制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已规定有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编制标准的执行方案。

国家对事业单位未规定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制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国家和市有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按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并结合实质上核定。

国家和市没有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依据该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职责任务、经费来源及近几天发展规划核定。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还应结合本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编制需要按照其业务范围及职责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一定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内配备人员,不可以超编进人,不可以突破人员结构比例进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应制定用编计划,并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开展:

(一)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用编计划,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后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事业单位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核定后的用编计划开展;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用编计划,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后开展。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作为人员流动、干部任免和财政经费拨付的依据。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不可以拨付超编人员的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纠偏,并提请相关主管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同意私自设立事业单位、增设内设机构、提升机构规格、增多人员编制数和领导职数;

(二)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单位名称和隶属关系;

(三)未经同意私自突破人员编制结构比例进人;

(四)未经同意私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五)未经同意私自使用或超越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机构编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   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重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什么补贴?

重庆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类型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按照不自觉的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助。对艰苦边远地区按照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开展范围。

重庆事业单位的员工会有餐饮补贴,交通补贴,加班补贴,住房补贴,高温补贴等等

重庆事业单位考试科目会不会变?

重庆事业单位考试科目不会变吧!在 下半年,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公告信息,对重庆的事业单位考试的考试大纲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考试大纲已公布。内容显示,考试大纲有一些变化,但是,科目还是公共基础知识和管理知识。

2023重庆事业单位考试时间?

重庆事业单位考试时间,不是唯一的。因为每一年的事业单位考试招聘会有不少次。在一年中,各个时段,各个季度都会有。但是,好像大多数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会在下半年非常是校招,都是每一年的秋季启动,陆相继续启动招聘了,市人力资源网随时公布信息。

重庆哪个区县的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待遇好?

你好!你说的太笼统了,平均来说公务员的待遇要比事业单位的好,然后职位也是有区别的,大多数情况下情况来说,大点的城市相对来说待遇要好!

重庆事业单位考试时间?

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原则上是每季度一次,分别是4、7、9、12月份。

有靠个人考上重庆主城区事业单位的吗?

考试只要自己看书能过,但是,面试很难,假设真是比较出色,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再加点运气,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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