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团申请书价值观,加入志愿者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入团申请书价值观?
入团申请书,在思想意志方面可写自己在思想上坚持正确的立场,坚信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坚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一定能达到。针对这个问题,自己也注意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碰见困难不退缩,而是坚决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夺取成功。
入团申请表的思想意志方面可以这样在内容框中填写,自己爱党爱国,培养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循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不做违反道德的事情。平日间关心他人,乐于为他人排忧解难,以他人的幸福快乐为自己的幸福快乐,积极参与各自不同的公益活动,当好志愿者。
加入志愿者申请书怎么写?
参照格式,语言诚恳,愿望强烈,内容充实。
1.开头: 某某某领导: 您好! 自己想申请加入**年至**“青年志愿者”。
2.表达个人思想认识:第一表达你的态度和决心,既然,是志愿者就要突出自己强烈的贡献精神,摆正自己的价值观。例如:在思想上,我健康积极,端正诚恳,仔细负责,文明进取,关心国家和社会,积极参与向雷锋活动学习、热点感动社会人物等学习的班会,积极维护班级和平与团结,与他人和睦共处。
3.列举你的行为事迹、社会实践等。例如你在学校念书常常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活动,爱心家教、看望孤寡老人、清扫街道等等。
4.谈一谈你的个人能力,能给社会或者你想加入的团体带来什么奉献和作用。
5.升华主题,坚定态度和决心。你可以谈论志愿活动对你来说算是什么,对你的人生有着怎样积极重要的作用,例如:志愿者不是一句口号,于我来说是用自己微薄的力量去温暖这个世界,我相信它能带给我的不只是快乐,更是体验生命中温情满满亮丽的一笔。
6.后落款: 恳请各位部门领导严格审核查验我的情况,批准我的申请。谢谢。 申请人:*** 申请时间:**年**月**日
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全文?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涵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团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组成,为达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优抚服务,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防治污染等公害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为目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目标,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行,根据其章程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组织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可以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社会组织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家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详细指导社会组织工作。
第七条 在社会组织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社会组织需要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社会组织还有对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个人和组织满足条件的,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十条 设立下方罗列出来的社会组织,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直接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还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需要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并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设立社会组织,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住所。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发起人需要对社会组织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以前的筹备活动负责。发起人不可以以拟设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不可以向非特定对象公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主要发起人需要担任本社会组织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经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那天起未逾5年;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的名称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可以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组织的名称需要准确反映其特点。社会团体的名称需要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完全一样。基金会的名称需要与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相完全一样。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需要与其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相完全一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过批准,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经批准冠以上面说的字样的基金会,自登记那天起获取公开募捐资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不可以冠以上面说的字样。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信息。
社会组织凭法人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社会组织需要将印章式样、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节 社会团体的设立
第十六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团体不属于本规定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设立,在本单位、本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十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设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需要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设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需要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在拟设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需要具有社会认识和了解的代表性,并成为本社会团体的会员。
社会团体需要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很多于50个。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会员,需要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
设立业务范围一样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凭证;
(四)住所证明;
(五)会员名单;
(六)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明;
(七)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章程草案、第六项规定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须经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发起人还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注册资金数目金额、来源;
(四)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出现程序、议事规则;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及其出现、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八)中国共产党党建工作要求;
(九)章程更改程序;
(十)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规定;
(十一)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都有效文件那天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情况特殊需延长登记期限的,报经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可以超越30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发起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法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设立全国性或者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觉得需听证的,需要向社会公告信息,并举行听证。
向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的社会团体,与该登记管理机关已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一样或者相似,不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不能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事项涵盖: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五)注册资金。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登记事项还需要涵盖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那天起这就是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需要自批准成立那天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批准文件那天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三节 基金会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设立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可以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需要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主要业务范围,且发起人在相关领域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识和了解度和影响力,注册资金不可以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发起人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凭证;
(四)住所证明;
(五)发起人、理事、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明;
(六)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基金会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发起人还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章程需要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慈善性质,不可以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主要内容。
基金会章程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金数目金额;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出现程序、议事规则;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和监事的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及其出现、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八)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九)中国共产党党建工作要求;
(十)章程更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规定;
(十二)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都有效文件那天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有情况特殊需延长登记期限的,报经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可以超越60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发起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法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准予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依法标注慈善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事项涵盖: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理事;
(五)注册资金。
基金会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登记事项还需要涵盖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节 社会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八条 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这当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社会服务机构,由与其业务主管单位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需要在相关领域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识和了解度和影响力,注册资金不可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本地区实质上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登记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凭证;
(四)住所证明;
(五)发起人、理事、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明;
(六)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发起人还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金数目金额、来源;
(四)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出现程序、议事规则;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和监事的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及其出现、罢免的程序;
(六)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七)中国共产党党建工作要求;
(八)章程更改程序;
(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规定;
(十)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都有效文件那天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有情况特殊需延长登记期限的,报经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可以超越30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发起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法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事项涵盖: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理事;
(五)注册资金。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登记事项还需要涵盖业务主管单位。
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验或者登记,获取对应执业许可证书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简化登记手续。
第五节 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事项,需要自变更决议作出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组织更改章程,需要自更改决议作出那天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核准更改章程,需要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核准。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产生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且需要要终止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四)因其他因素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终止前,需要进行清算。
清算这个时间段,社会组织不可以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清税证明等,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还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决定,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没办法缴回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信息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作废。
第三十九条 法人登记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社会组织需要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涵盖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可以按照需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行使制定、更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更改负责人、理事和监事选举行法,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社会团体的终止事宜,还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可以超越5年。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需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需要由社会团体保存,并向会员通报。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同一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当中不可以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为3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可以超越5年。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捐赠人共同提名、协商确定。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可以超越理事总人员数量的1/3。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可以超越理事总人员数量的1/5。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够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我们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下方罗列出来的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我们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更改;
(二)负责人、理事的出现、罢免;
(三)章程规定的重要资产变化及投资活动、重要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
(四)年工作计划、年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分立、合并、终止。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会议需要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定,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监事。监事有3名以上的,需要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财会人员不可以兼任监事。
监事或者监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还有税务、会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和没有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可以从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获取报酬。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且应为内地居民。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出现。社会服务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可以通过聘请任职出现。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不可以由已经在职的公务员兼任。
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外国人,每一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可以少于3个月。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可以依据其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财产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基金会可以依据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财产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可以依据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财产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依托场所提供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也可依据其服务需,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按场所分布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组织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代表该社会组织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的代表机构。
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根据其所属社会组织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都收支需要纳入社会组织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章 活动准则
第五十一条 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需要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财产。
社会组织的财产,需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可以在发起人、捐赠人、会员或者理事中分配。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需要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可以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需要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标准的额度需要明确,不可以具有浮动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可以独自制定会费标准,不可以重复收取会费。
第五十三条 社会组织需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开展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
社会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改替换法定代表人前,需要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财务收支需要都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可以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需要满足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社会组织需要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法和合法用途使用捐赠、资助。
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合作项目等活动,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社会组织不可以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可以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社会组织当中不可以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领导关系。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理事、负责人遇有一个人利益与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利益关联时,不可以参加有关事宜的决策。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可以与其所在的社会组织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十七条 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需获取对应许可的,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许可。
第五十八条 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需要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十九条 社会组织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原因确定,并接受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向社会公开下方罗列出来的信息:
(一)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章程;
(二)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三)对社会组织表彰、处罚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社会组织需要于每一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年工作报告内容涵盖: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根据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变化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还有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需要在报送年工作报告的同时,将年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需要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信息、年工作报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社会组织需要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不可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要遗漏。
第六十三条 社会组织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取消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资格。
第六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还有捐赠人不一样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法等信息,不可以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还有章程核准;
(二)对社会组织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涉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进入社会组织的住所、活动场所在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查询被调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或者被调查基金会的金融账户。
拟采用前款第五项规定措施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这当中,查询被调查基金会的金融账户,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现场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可以少于2人,并需要出示合法证件。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配合,认真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可以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还有章程核准前的审核查验;
(二)监督、详细指导社会组织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工作报告的审核查验;
(四)帮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相关机关详细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七)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六十八条 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详细指导和督促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工作,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的管理部门,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对对应领域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详细指导,履行监管职责。
外交、公安、价格、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按职能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评估制度和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等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相关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并与业务主管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共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
第七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不可以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第七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同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经登记,未经同意私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发起人以拟设立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法人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七十五条 社会组织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活动,非法从事或者非法资助宗教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法人登记证书,并将该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十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予以警告或者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一)没有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法人登记证书、印章;
(五)没有按照规定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章程核准手续;
(六)基金会年末净资产总额低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注册资金数目金额;
(七)未使用规范的名称开展活动;
(八)理事、监事违反本规定规定领取报酬;
(九)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其疏于管理,导致严重后果;
(十)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财产;
(十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十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社会组织连续2年或者5年内累计3次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履行年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获取法人登记证书后连续1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不依法进行清算,或者在清算这个时间段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涵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或者会长、副理事长或者副会长、秘书长,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 2月6日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入党新政策规定?
一、入党条件
1、年龄达到18周岁以上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 分子;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3、愿意参与党的一个组织并在这当中积极工作;
4、执行党的决议;
5、按期交纳党费。
二、入党程序
1、个人申请;
2、组织培养(入党对象培养考察期为一年以上),在内容框中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3、在内容框中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讲解人;
4、支部审核查验,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报党委;
5、上级党组织谈话了解、审批(预备期一年以上);
6、入党宣誓;
7、预备期;
8、支部考察预备期,提出能不能转正意见,并报党委;
9、党委审核查验,合条件的转正,不合条件的延长预备期;
10、转正:个人申请;支部大会通过;报党委审批;
11、延长时间:支部考察延长时间,提出意见,并报党委审核查验,合条件的转正,不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根据新党章规定,入党的基本手续是:自己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考察;在内容框中填写《入党志愿书》;有两名正式党员作讲解人;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审核查验批准;举行入党过预备期的教育、考察,办理转正手续;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才可以成为正式党员。
党组织吸收要求入党的同志入党,要严格履行入党手续,这不是仅仅的技术性工作,而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它不仅是对发展对象进行的一次实质上的党性教育,也是从组织制度上保证新党员质量的必要措施。要求入党的同志对这些手续还有为什么采用这些手续,需要有了解了解,并自觉地根据这些规定的手续去做。
个人申请入党的条件:
1.年龄达到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马克思主义思想;
4.维护党的领导;
5.有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条规定,年龄达到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与党的一个组织并在这当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需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常常性重要工作。
个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只要年龄达到18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领导、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通过党组织的审查核验考察后,完全就能够加入中国共产党。
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涵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团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组成,为达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优抚服务,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防治污染等公害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为目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目标,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行,根据其章程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组织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可以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社会组织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家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详细指导社会组织工作。
第七条 在社会组织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社会组织需要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社会组织还有对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个人和组织满足条件的,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十条 设立下方罗列出来的社会组织,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直接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还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需要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并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设立社会组织,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住所。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发起人需要对社会组织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以前的筹备活动负责。发起人不可以以拟设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不可以向非特定对象公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主要发起人需要担任本社会组织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经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那天起未逾5年;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的名称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可以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组织的名称需要准确反映其特点。社会团体的名称需要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完全一样。基金会的名称需要与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相完全一样。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需要与其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相完全一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过批准,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经批准冠以上面说的字样的基金会,自登记那天起获取公开募捐资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不可以冠以上面说的字样。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信息。
社会组织凭法人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社会组织需要将印章式样、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节 社会团体的设立
第十六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团体不属于本规定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设立,在本单位、本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十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设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需要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设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需要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在拟设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需要具有社会认识和了解的代表性,并成为本社会团体的会员。
社会团体需要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很多于50个。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会员,需要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
设立业务范围一样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凭证;
(四)住所证明;
(五)会员名单;
(六)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明;
(七)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章程草案、第六项规定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须经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发起人还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注册资金数目金额、来源;
(四)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出现程序、议事规则;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及其出现、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八)中国共产党党建工作要求;
(九)章程更改程序;
(十)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规定;
(十一)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都有效文件那天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情况特殊需延长登记期限的,报经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可以超越30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发起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法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设立全国性或者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觉得需听证的,需要向社会公告信息,并举行听证。
向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的社会团体,与该登记管理机关已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一样或者相似,不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不能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事项涵盖: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五)注册资金。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登记事项还需要涵盖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那天起这就是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需要自批准成立那天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批准文件那天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三节 基金会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设立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可以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需要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主要业务范围,且发起人在相关领域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识和了解度和影响力,注册资金不可以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发起人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凭证;
(四)住所证明;
(五)发起人、理事、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明;
(六)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基金会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发起人还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章程需要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慈善性质,不可以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主要内容。
基金会章程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金数目金额;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出现程序、议事规则;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和监事的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及其出现、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八)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九)中国共产党党建工作要求;
(十)章程更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规定;
(十二)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都有效文件那天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有情况特殊需延长登记期限的,报经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可以超越60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发起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法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准予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依法标注慈善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事项涵盖: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理事;
(五)注册资金。
基金会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登记事项还需要涵盖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节 社会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八条 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这当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社会服务机构,由与其业务主管单位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需要在相关领域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识和了解度和影响力,注册资金不可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本地区实质上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登记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凭证;
(四)住所证明;
(五)发起人、理事、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明;
(六)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发起人还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金数目金额、来源;
(四)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出现程序、议事规则;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和监事的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及其出现、罢免的程序;
(六)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七)中国共产党党建工作要求;
(八)章程更改程序;
(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规定;
(十)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都有效文件那天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有情况特殊需延长登记期限的,报经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可以超越30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发起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法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事项涵盖: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理事;
(五)注册资金。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登记事项还需要涵盖业务主管单位。
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验或者登记,获取对应执业许可证书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简化登记手续。
第五节 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事项,需要自变更决议作出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组织更改章程,需要自更改决议作出那天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核准更改章程,需要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核准。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产生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且需要要终止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四)因其他因素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终止前,需要进行清算。
清算这个时间段,社会组织不可以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清税证明等,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还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决定,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没办法缴回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信息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作废。
第三十九条 法人登记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社会组织需要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涵盖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可以按照需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行使制定、更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更改负责人、理事和监事选举行法,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社会团体的终止事宜,还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可以超越5年。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需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需要由社会团体保存,并向会员通报。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同一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当中不可以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为3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可以超越5年。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捐赠人共同提名、协商确定。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可以超越理事总人员数量的1/3。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可以超越理事总人员数量的1/5。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够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我们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下方罗列出来的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我们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更改;
(二)负责人、理事的出现、罢免;
(三)章程规定的重要资产变化及投资活动、重要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
(四)年工作计划、年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分立、合并、终止。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会议需要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定,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监事。监事有3名以上的,需要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财会人员不可以兼任监事。
监事或者监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还有税务、会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和没有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可以从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获取报酬。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且应为内地居民。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出现。社会服务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可以通过聘请任职出现。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不可以由已经在职的公务员兼任。
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外国人,每一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可以少于3个月。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可以依据其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财产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基金会可以依据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财产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可以依据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财产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依托场所提供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也可依据其服务需,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按场所分布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组织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代表该社会组织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的代表机构。
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根据其所属社会组织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都收支需要纳入社会组织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章 活动准则
第五十一条 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需要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财产。
社会组织的财产,需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可以在发起人、捐赠人、会员或者理事中分配。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需要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可以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需要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标准的额度需要明确,不可以具有浮动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可以独自制定会费标准,不可以重复收取会费。
第五十三条 社会组织需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开展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
社会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改替换法定代表人前,需要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财务收支需要都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可以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需要满足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社会组织需要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法和合法用途使用捐赠、资助。
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合作项目等活动,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社会组织不可以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可以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社会组织当中不可以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领导关系。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理事、负责人遇有一个人利益与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利益关联时,不可以参加有关事宜的决策。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可以与其所在的社会组织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十七条 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需获取对应许可的,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许可。
第五十八条 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需要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十九条 社会组织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原因确定,并接受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向社会公开下方罗列出来的信息:
(一)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章程;
(二)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三)对社会组织表彰、处罚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社会组织需要于每一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年工作报告内容涵盖: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根据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变化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还有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需要在报送年工作报告的同时,将年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需要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信息、年工作报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社会组织需要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不可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要遗漏。
第六十三条 社会组织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取消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资格。
第六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还有捐赠人不一样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法等信息,不可以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还有章程核准;
(二)对社会组织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涉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进入社会组织的住所、活动场所在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查询被调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或者被调查基金会的金融账户。
拟采用前款第五项规定措施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这当中,查询被调查基金会的金融账户,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现场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可以少于2人,并需要出示合法证件。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配合,认真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可以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还有章程核准前的审核查验;
(二)监督、详细指导社会组织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工作报告的审核查验;
(四)帮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相关机关详细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七)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六十八条 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详细指导和督促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工作,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的管理部门,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对对应领域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详细指导,履行监管职责。
外交、公安、价格、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按职能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评估制度和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等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相关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并与业务主管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共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
第七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不可以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第七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同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经登记,未经同意私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发起人以拟设立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法人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七十五条 社会组织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活动,非法从事或者非法资助宗教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法人登记证书,并将该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十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予以警告或者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一)没有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法人登记证书、印章;
(五)没有按照规定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章程核准手续;
(六)基金会年末净资产总额低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注册资金数目金额;
(七)未使用规范的名称开展活动;
(八)理事、监事违反本规定规定领取报酬;
(九)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其疏于管理,导致严重后果;
(十)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财产;
(十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十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社会组织连续2年或者5年内累计3次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履行年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获取法人登记证书后连续1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不依法进行清算,或者在清算这个时间段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涵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或者会长、副理事长或者副会长、秘书长,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 2月6日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证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可以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可以危害国家的统• 、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可以违背社会道德社会风气。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需要按照实质上,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需要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耍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稈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非法干涉。
奖学金申请书范文?
一、思想方面,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乐观,对学习的正确态度等。
二、学习方面,反映考试成绩优秀,还需要写了解自己的学期或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得过什么证书奖励等。在仔细学习课程专业知识的同时,还持续性补充课外知识,持续性丰富和完善自己。
三、生活方面,主要是友善待人,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自不同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此外还可在申请理由中简要写明奖学金的用途及日后有哪些样的学习计划等。

学生奖学金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班学生,xxxx。我不是一个很优秀的学生,但期望领导老师可以给我一次机会可以参与单项奖学金的评选,来激励自己:我不是优秀的,但是,我一直在努力进取!
思想方面: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培养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永远保持与时俱进,仔细学习党的工作路线,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刻特别要注意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势,还有国内外的局势变化。
我自始至终以贡献学院,服务考生为宗旨,真正做到为考生服务,代表考生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考生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
就是如此,自己爱好公益事业,无偿献血三次,每一次都是400毫升。作为一名大学生渴望自己可以为社会献出自己的余热,就算这很渺小而又容易受到忽视!
学习方面:我清楚自己距优秀学生的距离还很远,不少方面还要有进一步完善。学生以学习为主,故此为了影响不了学习,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向考生﹑师兄请教﹑讨论﹑学习,集思广益﹑广开思路,经过自己的努力考试成绩较之之前有了长足的进步,虽然没有达到拔尖的水平,但有部分科目已达到了优秀。曾经取得过二等奖学金,一次性通过英语四级。
生活方面:在生活中,自己朴素节俭﹑性格开朗,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平日间很擅长于和考生沟通,也乐于帮考生,故此,不少考生不管生活上还是思想方面有了困难也愿意来寻找我的帮。在生活中建立了很好的人际关系,取得了各位考生的尊重和支持。
在这一学年中,我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现在将申请单项奖学金,我要非常感谢系领导的大力培养,老师在专业方面的深入详细指导还有考生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给我的支持和帮。在这里我要非常表示感谢!今后我要更严格的要求我自己,以求有更好的表现。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