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为了学校里师生的健康要求,按照疫情变化进行的线上和线下上课外,组织学生在疫情这个时间段进行春游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按照2023年4月10号到20号左右云南教育厅下发的《有关仔细做好2023年春季学期学校体育活动具体安排工作的公告》,为了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反弹,各地学校要暂停校外举行春季学期的组织性、集体性体育、文艺和其他大规模聚集的活动,春游也属于这当中的一种,因为这个原因在疫情这个时间段学校是不允许组织春游的。
学校及师生要严格遵循相关防疫的各项规定,坚持做好平日防护和卫生管理,真真切切保证我们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如有其他疑问或需求,建议您联系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进行咨询。
不可以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疫情防控政策“五个不准”要求,不可以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可以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扩大到所在州、市,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用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多项措施,不可以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
不可以疫情这个时间段学校要防止学生暴露在病毒的场所,且还有其他各自不同的不稳定的原因,不合适组织春游等活动。
冠状病毒
的传播是通过呼吸道
飞沫传播、接触传播。不是在疫情高发的地区,没有人的地方,其实就是常说的没有传染源,可以去的,但疫情这个时间段尽可能少出门。
如产生呼吸道症状、发热
、咳嗽、气促和呼吸困难等,及时定点医院确诊。平日间注意加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注意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不要去人群聚集的场所,两人相隔应该于一米。
云南义务教育四步控辍保学四个步骤是:宣传教育、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申请执行。利用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各县(区)在防疫这个时间段,对学生和家长进行控辍保学、假期安全等宣传教育。
针对学习困难学生、留守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特殊群体,加强亲情关爱,做好思想教育引导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规定》、《云南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并设计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满足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超越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满足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
满足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需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帮助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需要满足国家标准。
不允许生产、销售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不允许拼装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需要依法开展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平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开展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销售企业的平日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满足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
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详细编制办法,由前款所列部门联合制定。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需要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标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可以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消费者需要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才可以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需要自购车那天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全部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在内容框中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
(一)电动自行车全部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还有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要当场检查核验车辆、审查核验资料。对满足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满足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需要向申请人说明不能登记的理由;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需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获取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详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全部权出现转移的,当事人需要在30日内,根据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详细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可以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未经同意私自进行其他改装。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全部人需要在30日内,持自己居民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需要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可以有意或恶意遮挡、污损,并随车带上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需要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道路通行的大多数情况下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还有其他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和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根据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都件齐全有效;
(二)不可以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三)根据交通信号通行,不可以闯红灯;
(四)不可以驶入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不允许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可以驶入机动车道;
(六)只可以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1人并保证乘坐安全;
(七)只可以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不可以超载,不可以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不可以违反法定标准,不可以遗洒、飘散载运物;
(八)不可以载客营运;
(九)不可以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需要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地址位置,依然不会得未经同意私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电动自行车需要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址位置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址位置的,需要在影响不了车辆、行人通行的地址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 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按照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一样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23年的需要报废;
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能超出2年。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可以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根据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需要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改替换、回收服务,并将回收的废旧蓄电池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消费者需要将废旧蓄电池交由前款规定的企业回收。
不允许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
环境保护部门需要依法开展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平日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全部人或者驾驶人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参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出现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有意或恶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带上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都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六)逆向行驶的;
(七)超越法定时速行驶的;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不允许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入口通道还有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三)驾驶拼装、未经同意私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开展行政处罚,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满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未经同意私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在使用途中拼装、未经同意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需要自本规定施行那天起3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全部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核验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才可以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能超出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法,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越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可以上道路行驶。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能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可以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根据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收取的费用项目、收取的费用标准和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电动车上路新规定:
1、将会针对电动车进行速度限制,目前限制要求为每小时不可以超越25千米行驶速度;
2、在购买电动车时注意购买新国标的,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允许上牌,购买车辆后需上电动车牌,没有车牌的将不可以上路行驶,但凡是被发现会被处罚;
3、目前电动车的重量由原来40kg调整到新国标的55kg,重量包含电池在内;
4、电动车速度可以行驶到每小时50千米的,一定要上牌照,这种类型车型归为电动摩托管理;
5、电动车需安装有脚踏板还还需要防火、防水,没有脚踏板不允许上牌;
6、电动机功率从240KW提升到400KW;7、不合标准的电瓶车不允许生产,消费者有权退货超标车。
安全健康教育中心是事业单位。
安全健康教育中心职能是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新闻宣传领域的理论、方式与策略的研究;负责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技术详细指导;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安全教育中心大多数情况下开设的有安全教育课,用来引导大家保护自己安全
驾驶员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规定、云南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
(2).当地政府和公安交警、运政等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新机制、规范性制度、办法、措施。
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活动时,要不要照本宣科,需要在学习条文的同时,举一部分驾驶员身边的事例、熟知的事例,使活动生动详细,达到预定的目标和效果,通过学习教育,可以提升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自觉遵循交通规则,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出现。
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加强安全防范、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规范从教行为。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可以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可以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可以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可以与学生出现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可以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查、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可以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与由学生及家长VIP收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可以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学辅导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贡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可以组织、参加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讲解生源、提供有关信息。
2月11日,云南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公布《有关2023年春季学期推迟开学的公告》。云南高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学时间推迟至2023年2月底以后,暑假放假时间对应顺延。公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有关 2023 年春季学期推迟开学的公告
云应疫指办发〔2023〕7 号
各州、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省教育厅: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在将整个省 2023 年春季学期推迟开学相关事项公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整个省高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学时间推迟至2023年2月底以后,暑假放假时间对应顺延,保证国家规定的春季学期课时总量不减少。详细开学时间按照防疫情况综合研判定下来以后另外单独公告。
二、各级教育部门要真真切切履行主体责任,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防疫工作,积极筹措准备疫情防控物资,督促详细指导学校制定开学预案,落实学校和师生防疫措施。
三、学校要早一点谋划做好开学各项准备工作,调整教学计划,建立完善健康监测、每日报告、杀菌消毒、应急处置等机制。严格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值班带班制度,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全部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全部不准进校门,师生进入校门全部核查检验身份和检测体温,对发烧咳嗽者全部实行医学隔离观察,不服从管理者全部严肃处理。
四、教职员工原则上需要在2月底前14天返回工作地,居家观察。教师要运用信息化方法,向学生推荐一批学习资料、阅读书目和音乐美术影视同品,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学习。院系领导、一对一辅导员、班主任等要采用“人盯人”措施,全面掌握并熟悉每一名学生变动,主动联系每一名学生,了解每一名学生健康状况,提醒和强调不可以早一点返校等要求,为学生假期学习和学习提供详细指导和服务。
五、学生和家长要积极学习宣传防疫知识,接受健康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开展课外阅读、艺术鉴赏、家务劳动、室内锻炼、家庭观影等活动,产生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就医,并报告班主任、一对一辅导员。
六、各地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云课堂、云南“云上课堂”等各级教育部门建立的互联网、电视等平台,以“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项目标课程资源为基础,吸收其他高质量互联网课程教学资源,为中小学提供丰富多样、可供选择的高质量网络在线教学,落实“停课不停学”要求。初三、高三毕业班可以通过互联网教学为学生提供学习学习支持。各地各校在原计划正式开学日以前,不可以早一点启动新学期课程网络在线教学。正式开学后,全部新学期课程要从头“零起点”教学。
七、各高等院校要仔细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在防疫这个时间段做好普通高校在线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的详细指导意见》,采用政府主要、高校主体、社会参加的方法,共同开展并保证高校在防疫这个时间段的在线教学。
八、正式开学前,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全部不可以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违者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严禁教师组织、参加补课,一经发现,取消其教师资格。
按照现有疫情状态,应该不会停课,除非疫情有新的变化。停课与否需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当地教委决定。在现行状态下,大中小学继续开课,但学生需戴上口罩上课。
以上就是本文云南疫情期间学校还能春游吗,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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