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一年参与组织活动次数没有低要求,但是,无故不参与组织活动半年以上就算自动脱党。党员的组织活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每月都拥有具体安排,或集体活动、或集体学习,或党小组学习、或党小组活动、或主题党日,党员唯有身体允许,大多数情况下应坚持参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可以参与组织活动的,应该向组织请假。
党员活动至少每季度参与一次,假设六个月不参与党员活动,就可以失去党员资格。
扩展资料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需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少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满足党员条件,党的支部需要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需要劝他退党。
党员假设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与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觉得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需要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活动至少每季度参与一次,假设六个月不参与党员活动,就可以失去党员资格。
党内活动每月召开一次主题党日活动,党员都要参与
大多数情况下每个季度都要参与党员大会,长不能超出6个月。
为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运用“三会一课”制度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提升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让党支部真正成为教育党员的学校、团结群众的核心、攻坚克难的堡垒。按照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质上,对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作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规定:
第一条“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讲好党课。“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要针对党员思想工作实质上,确定“三会一课”的主题和详细方法,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可以组织党员在主题党日、利用红色教育基地等开展“三会一课”。
第二条 党支部要制定年“三会一课”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认真记录“三会一课”开展情况。
第三条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我们全体党员参与的会议,大多数情况下每个季度召开1次。也可以按照工作需,一定程度上增多会议次数。
第四条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二)对支委会的工作进行审核查验和监督,听取和审核查验支委会工作报告、计划、总结,并讨论通过。
(三)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联系本单位实质上,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
(五)评选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先进,对犯有错误的党员、不合格党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六)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和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主要问题。
第五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大多数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也可以按照工作需,随时召开。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内容涵盖:
(一)讨论党支部工作的计划、总结,重要活动的具体安排部署等。
(二)研究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
(三)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
(四)发展党员。
(五)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生产、服务等各项任务。
(六)对党员的奖惩。
(七)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相关问题。
(八)有关党支部委员会的自己建设。
(九)其他具体内容。
第七条党小组会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党员人员数量较少或未划分党小组的支部,也可以采用支部大会的形式。
第八条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研究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和决定,制订完成各项任务的措施。
(三)听取党员有关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汇报,专门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
(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党员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纠偏错误。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党支部的部署,向党员分配布置工作。
(六)讨论入党积极分子、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问题。
(七)讨论违纪党员的处理问题。
(八)进行党员鉴定、民主评议,评选优秀党员。
(九)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密切同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党课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基本经验等方面教育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党支部活动的重要内容。党课每个季度讲1次,党员应都参与;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也可吸收他们听党课,有计划的进行培养。要坚持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各二级党组织书记每一年至少要为基层党员讲1次党课。
第十条党课教育内容要贴合实质上、贴合党员,不搞照本宣科。
第十一条党支部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时间不参与“三会一课”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执行“三会一课”情况进行详细指导检查,对不常常、不仔细、不严肃的,要批评指正;情况严重的,要采用整顿等多项措施,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那天起施行。《南京晓庄学院有关坚持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相关规定》(南晓院委[2004]033号)同时废止。
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高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党长时间执政的组织基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都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承担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一定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遵循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自始至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培养“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升处理自己问题的能力,提高生机活力。
(五)坚持紧跟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大多数情况下以单位、区域为主,以独自组织建设为主要方法。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还有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需要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质上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很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满足条件的,需要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够3人的单位,需要根据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一定程度上、方便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满足条件的,需要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有点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固定集中,需要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非本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大多数情况下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出现党支部委员会或者没有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按照工作需,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员数量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满足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大多数情况下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一个任务临时组织建设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大多数情况下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织建设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加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仔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升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真真切切履行义务,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常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常常性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可以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党建工作、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自不同的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相关事务。
第十条 不一样领域党支部结合实质上,分别担负各自不一样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紧跟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着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需要动员和带着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紧跟夯实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紧跟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加企业重要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夯实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详细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提高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担负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加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紧跟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帮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形,需要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员实质上情况,组织参与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己实质上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我们全体党员参与,大多数情况下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核查验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还有与群众利益密切有关的事项,一定要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要经过充分讨论。表决一定要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才可以进行,赞成人员数量超越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平日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大多数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按照需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可以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根据方便组织开展活动原则,需要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出现。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具体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大多数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与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可以参与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需要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常常、仔细、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带头参与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需要组织党员按期参与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需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确定主题和详细方法,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需要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提高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一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需要仔细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需要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故将他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与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大多数情况下具体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按照工作需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大多数情况下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需要确定主题,会前仔细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步一个个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质上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按照评议情况和党员平日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需要常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当中、党支部委员和党员当中、党员和党员当中,每一年谈心谈话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1次。谈心谈话需要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提升。
党支部需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情况。对家庭出现重要变故和产生重要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形的党员,党支部书记需要帮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还有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需要专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需要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够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出现,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大多数情况下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现,没有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出现。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产生空缺,需要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早一点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号码公告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推迟或者早一点换届的,需要仔细审查核验、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早一点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己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需要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贡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非常高威信,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需要结合不一样领域实质上,突出政治标准,根据组织程序,采用各种方法,选拔满足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需要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适合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按照工作需,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详细指导、帮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担负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高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满足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大多数情况下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按照工作需,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大多数情况下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需要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适合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需要常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需要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一年需要至少参与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行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具体安排,防止频繁参训,保证党支部书记做好平日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需要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培养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需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相互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一年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查,考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松懈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需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详细指导,真真切切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一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需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处理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需要常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加强分类详细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高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详细详细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需要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并熟悉党员干部平日表现,干部考察需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需要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查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需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产生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需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证。提高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证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一年需要根据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相关党支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定执行[3]。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高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党长时间执政的组织基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都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承担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党内组织生活“六制”
1、清单制。制定“党支部常常性工作清单”,每个党支部要仔细对照清单,结合各自实质上,逐月列出“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等党内组织生活详细具体安排表,明确内容、细化到日,作为定期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守,清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核验备案。
2、报告制。基层党组织每月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组织生活开展情况,仔细在内容框中填写“党内组织生活报告表”,上级党组织要对报告材料进行仔细审核查验把关。
3、提醒制。每一年年初,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相关单位党委(党组)要制定“党内组织生活重点提示”,列出全年计划预具体安排,明确每月主题。每月月底前,上级党组织要对下级党组织下个月党内组织生活主题进行提醒,并按照形势变化,及时对预具体安排内容进行调整充实。
4、详细指导制。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工作详细指导,乡镇(街道)联片领导、吃住都在群里的干部要定期参与所联系村(社区)党员大会,宣讲政策,详细指导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每一年很多于2次到基层党组织进行详细指导。
5、督查制。市县组织部门要根据“市对县每月至少1次,县对乡每月至少2次,乡对村每月至少3次”的要求,对基层党组织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进行常常性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抓好整改。
6、通报制。严格执行党内组织生活请假制度,乡镇(街道)党(工)委每月要将村(社区)无故不参与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进行通报,同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及时进行通报。
六规范
1、规范活动组织。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作为党员参与组织生活的基本载体,也可党委或党总支为单位开展。支部要制定年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每月至少集中开展1次,可按照上级具体安排或实质上需做一定程度上调整。每一次活动时间很多于120分钟。
2、规范活动人员。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由支部书记主持,遇情况特殊可委托支部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党员领导干部要编入一个支部,以普通党员身份每月积极带头参与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模范遵循学习纪律,积极参加学习讨论,仔细做好备考资料,每一年在所在支部至少讲1次党课。乡镇联片包村领导、吃住都在群里的干部要参与并详细指导所联系党支部的每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3、规范活动程序。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根据以下基本程序开展:(1)制定方案;(2)早一点告知;(3)召集会议;(4)党员签到;(5)戴上党徽;(6)交纳党费;(7)通报到会情况;(8)通报主题;(9)重温入党誓词;(10)诵读党章;⑪组织学习;⑫交流发表讲话或一对一辅导党课。
4、规范党课要求。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具体安排1次党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一年至少到所在党支部讲1次党课。党支部书记每一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支部第一书记、联片包村领导、吃住都在群里的干部也要到所联系党支部讲党课。党课要反映政治性,不可以以业务知识代替讲党课,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党章党规、党性党纪和党的知识教育,开展国际国内形势和时事热点教育。实行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报备制度,党课讲稿需要在讲后一周内交所在支部和上级党组织备案。
5、规范活动纪律。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一定要保持政治性、严肃性,保证次数很多、主题不偏、内容不虚、程序不减,活动不娱乐化、庸俗化。不可以以大数据细分研究活动、视察活动、走访慰问活动、文体活动等代替主题党日活动。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请假,确因情况特殊不可以参与的,应早一点1天向支部书记报告,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党员须根据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方案要求,补充完成有关学习内容。
6、规范活动记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应明确1名支部委员负责记录,党员参与活动签到表、《支部活动记录本》、活动图片等记录及时翔实。每一次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后2天内,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整理有关档案资料,独自归档,每一年形成完整的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档案。鼓励运用各种信息平台,记录和展示活动开展情况。
六制:清单制,报告制,详细指导制,督察制,提醒制,通报制
六规范:规范活动组织,规范活动人员,规范活动程序,规范活动记录,规范活动纪律,规范党课要求
云南财政厅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个相关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规定》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涵盖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涵盖各个相关机构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大数据细分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一定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质上,按年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需要按年编制党建活动计划(涵盖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址位置、人员数量、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查核验。
第五条 各个相关机构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需要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过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查核验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核验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个相关机构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个相关机构基层党组织按照党建工作需,临时增多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需要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于每一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涵盖: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出现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出现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这个时间段出现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这个时间段出现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可以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能超出40元;个人不可以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相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能超出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能超出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多。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可以超越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提高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需要有具体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一定要自行组织,不可以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能超出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行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需要视人员数量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可以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循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具体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不允许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具体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还有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查核验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个相关机构财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核验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需要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个相关机构在年部门预算中合理保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党建活动开展情况(涵盖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址位置、人员数量、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对各个相关机构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不是满足规定;
(二)临时增多党建活动是不是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不是满足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不是满足规定;
(五)是不是存在奢侈浪费情况;
(六)是不是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质上,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详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你好,在某些情况下,就算一个人已经被确定为积极分子,也许需再开会确定一下。这可能是因为该人的表目前近出现了变化,或者是因为有新的信息或事件出现,需重新评估该人的积极程度。除开这点确定一个人为积极分子可能需多方面考虑,涵盖他们在工作中的表现、和同事的关系等等。因为这个原因,再次开会确定一下可以保证全部有关因素都被考虑到,还可以保证后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不用再开会确定。因为确定一个人为积极分子已经经过了初步的考察和评估,一定要通过党组织的严格程序和程序才可以成为一个积极分子。假设还要有再开会确定一下,那就可以浪费时间和资源。除开这点党组织也应该特别要注意关注这样的流程是不是合理和高效,以保证制度的完善和党员的信任。因为这个原因,确定一个人为积极分子的过程是经过党组织全面考虑的,而同一个人不用再开会确定一下。而党组织也应该审视自己机制的合理性,进一步提高组织效益和组织信任。
不用再开会确定一下。因为一个人确定为积极分子应该已经经过严格的考察和评估,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和程序,确定为积极分子的人选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素质。再次开会确定仅仅会消耗党组织和个人时间和精力。除开这点党组织需更多特别要注意关注的是如何帮积极分子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把时间和资源浪费在重复确定身份上。 应该拿出来说一下的是,在确立积极分子身份后,也需进一步加强对其的培养和引导,提升其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做到知信行合一,真正成为党和人民可信赖的干部。
不用再开会确定一下。一般一个人是不是满足积极分子的标准已经通过集体的观察和讨论得出,因为这个原因再次开会确定并没有必要。确定积极分子还需考虑以下原因:
第一,确定积极分子不是一时半会的事情,需集体观察和多次讨论,保证评判标准完全一样并可以公正公平。这样才可以保证我们评判出的积极分子是真正值得表彰的,而不是因为个人主观喜好或意见不一而致使的误判。
其次,将人确定为积极分子并非一个单向的决定,而是需经过双向沟通与确认的过程。就算是集体评定出一个人满足积极分子的标准,也需向被评定人进行告知和确认,保证被评定人自己也认可这样的评定结果,以此更好地激励他们保持积极向上的状态。
后,一个人是不是满足积极分子的标准是一个变动变化的过程,需持续持续性地观察和评判。若一个人不可以再保持积极向上的状态或者存在一部分不当行为,也需及时剔除其积极分子的身份,避免影响整体的评定标准和形象。
总而言之,确定积极分子需考虑多个因素,需集体的共同观察和讨论,以保证评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并需被评定人的确认和持续的观察评估,以保证积极分子的评定标准和形象得以维持和提高。
需确定,因为积极分子是先进的代表,需要在群众中出现是要经过先提名,推荐,民主选举出现,推荐的人选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起到引领作用,表率作用,故此,领导在确资以前要慎重,有必要开会再决定!
不用再开会确定。因为一个人被确定为积极分子,说明他已经满足了有关的条件和标准,经过考察和评估后被认可。再次开会仅仅会浪费时间和资源,还会让大家对有关程序的公正性出现怀疑。故此不用再开会确定一下。
不用再开会确定。因为确定为积极分子已经是一个确定的结果,除非有新的情况或问题产生才需再次开会进行讨论和确定。不然再次开会仅仅会浪费时间和资源。可以考虑在未来定期的组织活动中评估积极分子的表现和奉献,从而来持续性提升自己和团队Team的蓬勃发展和进步。
1 不用再确定2 因为但凡是确定为积极分子,就已经代表着对组织和党的认同和信任,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条件。再次开会是为了确认和肯定这个人的积极性和能力,以便更好地进行工作和具体安排。3 但是假设在工作中产生了重要问题或者需进行组织调整,可能还要有再次开会确定。总结历次经验来说,确定为积极分子是个人的责任,需自始至终保持自己积极向上的态度和行动。
不用再开会确定一下。因为积极分子是一种荣誉称号或身份认定是对个人在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表现突出的肯定和表彰。确定为积极分子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而且,已经经过多次观察、考查和讨论,故此,不需要再次开会确定一下。假设有疑惑和不解或需进一步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进行沟通和确认。积极分子是一种荣誉称号,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在组织中,积极分子是推动集体前进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同时,积极分子也应该时刻保持先进性和革命性,持续性提升自己素质和工作水平,争当改革先锋和发展先锋。
不用再开会确定一下。因为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已经代表着该人在思想上、工作上、道德上、生活上等方面都达到一定程度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了这个组织的要求,再开会是重复的行为。除开这点时间的珍贵性也应该被考虑到,各位考生时间应该用在更有意义的事情上,而不是重复开会确定一部分已经确定的事情。同样的,在其他组织或者团体中,也应该尊重成员时间,不要白白浪费各位考生时间,应该有效地具体安排时间,把时间用在更有意义的事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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