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街区的保护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这一时期还没有形成历史街区的概念,但已经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的建筑环境的保护问题。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够和来势凶猛的旧城改建的热潮,国务院在1986年发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时,正式提出了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这标志着历史街区的保护政策得到了政府的确认。1997年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办法》,这是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式给予了行政法规的确认。 保护的基本原则: 历史真实性原则。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一定要是历史原物。虽说整个街区内允许有一部分后人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是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一般历史街区中能反映传统风貌年代的历史建筑的数量或建筑面积占街区建筑总量的占比应达到百分之50左右。 生活真实性原则。生活真实性原则要求历史街区不单单是过去大家生活和居住的场所,而且,目前也还是并将继续发挥它的功能是社会生活中自然而,有机的组成部分。生活真实性有两个评判标准,一是原有居民的保有率,二是原有生活方法的保存度,即历史街区肯定是该城市或地区传统文化和生活方法保存最为完整、最有特色的地区。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历史街区的人口保有率可以在百分之60左右,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历史街区的社会生活结构和方法不被破坏,保持完整的社会互联网。 风貌完整性原则。要使历史街区可以形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就要有一定的规模,在该区域视野所及范围内风貌基本上都差不多,有较完整和可整治的环境,但规模也不要过大。按照现在国内历史街区的大多数情况下状况,核心保护区大多数情况下控制在15-30ha,历史街区的总面积大多数情况下在30-50ha左右。 保护的基本方式: 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大多数不是文物保护单位,就没有必要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以适应现代的生活需。 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历史街区的主要功能还是满足人民的居住与生活。基本的基础设施不可以保证,不但影响到保护的积极性,而且,势必致使街区失去活力和进一步的损坏,使原有居民非常多流失,不可以延续原有的社会生活信息。 小规模、渐进式地一步一步整治。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整治一定不要大拆大建,原有的东西拆掉,所附着的历史信息也就消失了。一步一步整治的方式一个方面可以从容筹集资金,另外一个方面也是为了精心设计、精心维修,保存更多的历史信息。 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的某些误区: 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整治在我们国内还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因为不少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很熟悉,产生了一部分错误的理解与做法,这些错误时常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带来没办法补上来的损失。 1将历史街区仅仅当成是旅游资源。 一种情况是为发展旅游为名拆旧建新,使历史街区沦落成为"假古董",这样的形式的开发建设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抵触的是对真正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另一种情况把原有的居民都迁出,改成旅游和文娱设施,使历史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法和习俗,其实就是常说的去了"生活的真实性",这样的以表演性的仿古活动来替代依附在这些历史场所里的真实的人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造假行为,街区因为这个原因失去了历史韵味。 2把历史街区当成是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 因为房地产开发的目标就是以利润为前提,而不是以保护为目标,因为这个原因,依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很难奏效的,这也许是不少历史街区受到破坏的症结所在。 3规划设计单位把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整治规划基本上相当于大多数情况下的具体规划。 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整治规划没有正式的国家标准,而规划的编制所涉及问题的专业性又比很强,需一批功力深厚的专业规划师操作。正是因为这样的一部分实质上困难,不少规划设计单位(涵盖业主)将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整治规划基本上相当于大多数情况下的城市旧区改建或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编制了一部分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致使了规划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误导了历史街区的保护,导致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贻害匪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湘潭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发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可以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发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发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可以较完整和真实地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需要遵守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持续时间性。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建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平日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结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并帮助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普查调查、申报拟定、保护规划编制、有关建设活动审批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文化、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环保、工商、教育、旅游、民族宗教等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需要向社会发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需要举行听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化、文物、历史、房产、旅游、环保、消防、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为历史建筑的认定还有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具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涵盖: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具体安排的资金;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行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法取得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外单独制定。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方法参加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发布举报方法,及时调查、处理危害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升全市人民的保护意识。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十二条 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湘潭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的时候,代特点和地域特色的;
(三)作坊、商铺、厂房、仓库、码头和桥梁等在湘潭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典型性的;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的。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全部权人可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历史建筑认定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暂时还没有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可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普查、申请、推荐情况,拟定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定下来以后,在十五日之内向社会发布保护名录。
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确定前,市、县(市)人民政府需要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需要及时举行听证。
保护名录需要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产权属性、保护类别、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等内容,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还有对应的界址地形图。保护对象的名称不可以随意改变,确有改变的,需要注明原由。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自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发布那天起六十日内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并载明历史建筑的编号、名称、年代、基本情况、批准机关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定期对保护标志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布的历史建筑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调整和撤销。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致使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国家、省批准的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调整、撤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需要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需要及时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过专家论证觉得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建(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接到报告后,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组织初步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经勘验认定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需要公告或者告知建(构)筑物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公告后的七日内组织调查和专家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需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在确定预先保护对象那天起两日内,向全部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公告,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到现场开展平日巡查和保护。
预先保护范围为具有保护价值建(构)筑物的产权范围及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第十八条 预先保护对象满足历史建筑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给予补偿。
预先保护期限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公告那天起最长不能超出六个月,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则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第三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一节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按照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还有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分类保护技术规范,并颁布开展:
(一)大多数情况下保护:针对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反映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采取以改善、维护为主的保护方法,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地理信息与物质载体。
(二)重点保护:针对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反映地域特色,还有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较为完整,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采取维修、改善的保护方法,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点,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
(三)特殊保护:针对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点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采取修缮的保护方法,不可以改变建筑外部特点与内部布局和设施,详细涵盖平日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人均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全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署历史建筑保护协议。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自历史建筑认定那天起六个月内,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出具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涵盖:
(一)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控制要求;
(三)维护修缮要求;
(四)合理利用指引;
(五)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需要尽量规避历史建筑。因情况特殊不可以规避的,对历史建筑需要尽量开展原址保护。
开展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需要按照分类保护要求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没办法开展原址保护、一定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需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
确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需要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满足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需要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二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入口通道,需要根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没办法根据标准、规范设置的,需要由市、县(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对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节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通道入口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需要载明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核心保护范围的区域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涵盖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对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开展保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需要满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不可以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需要经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三)对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进行改建的,需要保持或者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原有的传统格局;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不可以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外观风貌。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需要满足保护规划,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可以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点,不可以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需要征求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需要依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有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确因保护需,没办法根据标准、规范配置的,由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开展。
第三十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来最终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反映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历史风貌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需要满足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可以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需要根据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和分类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历史建筑保护的需,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详细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还有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需要经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损坏或者未经同意私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需要马上采用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帮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或者保护责任人缺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转让、出租或者委托代管的,转让人、出租人、委托人需要将相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代管人。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历史建筑名录发布那天起六个月内,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书面意见,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涵盖以下资料: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维护、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资料;
(五)相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及历史文化内涵等资料;
(六)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建立、运营、维护全市统一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信息平台,录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分类保护要求、保护责任人、保护协议、保护图则、历史建筑档案、合理利用指引、执法记录等有关信息,达到信息共享,统一管理,方便公众查阅。
第三十七条 在满足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合理利用的有关信息和指引,为单位和个人的合理利用提供对接平台。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开展与规划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等活动,使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文化传承相结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管理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采用预先保护措施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出具、管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采用抢险保护措施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等专项措施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历史建筑档案的;
(八)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能查处的;
(九)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用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开展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办法采用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可以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导致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未经同意私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还有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面说的建设活动,但是,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未经同意私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导致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也在极速向现代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在城市发展途中,如何保护城市原有的历史文化遗迹是我们国家一部分文化古城普遍碰见的问题。
纵观历史,每一个城市在每一个历史时期都留下了他的痕迹,每个时期有每个时期的特点,有历史价值,科学研究价值,还还可以发展旅游业,让我们的文明继续给我们创造价值。假设说城市建设是一个城市的硬件,既然如此那,文化遗迹就是软件是一种精神文明,文化积淀,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城市发展的延续性,保留人类文明发展的脉络,保留上一天的文明,在这个基础上继续我们的现代文明建设。
说起对历史文化和传统的保护,我想要感谢一个人,那就是我们天津的作家–冯骥才,他一直为保护中国传统文化和历史遗迹奔波着,向他致敬。
我们当代中国受全球化还有商品化的冲击,文化已经在向粗鄙化发展。那些重要的文化遗产,比如民间文化中的古村落,脉系中华民族的类似于春节这样的传统节日,又例如城市的胡同和街道都在慢慢消失或者异化。
冯骥才先生说我们文化有两个源头,一个是原始文化,一个是民间文化。目前原始文化已经基本上没有找到了,还仅存的是民间文化,与民间文化相对应的是城市中存在的精英文化,但精英文化实质上也是来源自于民间文化的,故此,保护民间文化是势在必行的。然而,当你到那些古村落去看,你会发现村落虽然还是村落,但是,它内在的一部分东西已经不见了。
第二个是传统节日,这当中以春节举例来说,目前的春节年味已经越来越少了,特别是禁炮的措施一实行,春节变成了自己家庭的春节,你听不到象征着举国同庆的烟花鞭炮声,打着保护环境的旗号,断绝我们沿袭久远的民族传统,这样真的值得吗?保护环境,限制排放,我们可以从不少方面入手,但是请在大年三十这一天,允许我们奢侈一把,让我们再看看漫天的烟火吧。冯骥才先生说了一句话,他说:“ 文化情节还在,但文化存在的形式已经消失,故此,心里总认为空虚。”我们或多或少还是有经历过之前过年是什么样子的,正因为这样,我们更怀念。
第三个是城市,大街和胡同。目前的城市基本上已经是千篇全部了,改革开放初,因为缺乏规划和设计,工程师们照搬国外的建筑,宫廷式巴洛特式应有尽有,这是社会急剧改革而缺乏规划带来的弊病,假设粗略的看,你会发现每一座城市都差不多的,高耸的摩天大楼,繁华的商业街,五光十色的娱乐场所 ,透露了商品时代带来的奢华,但也透露出了文化的粗鄙化。再来十大街和胡同,冯骥才先生是这样描写这二者的:“胡同是这个城市生活的脉络,而大街是这个城市深远的根。”而目前的胡同和各位考生,就如城市一样,仿佛是完全克隆形成的,有各式各样的商铺和娱乐场所,缺乏了它们内在的东西。
冯骥才先生提出了这样一个概念“文化空巢”,城市,古村落,大街,胡同,目前都只沦落成为只剩建筑形态的文化符号,代表它们真正有文化意义的东西去哪儿了呢?那些流传下来的古董细软,在贩卖市场上,那些代表着文化的活物-本地人,因为阻碍建设新城市新乡镇而被驱赶。那些本来有着悠久文化底蕴的建筑,目前已经变成了一个空壳,不由得让人悲哀。
中国人的遗产关总是迟来的,大家最先看到的是它的商品价值,很少有人能先看到它的文化价值,于是大家因为利益拆毁了许不少多的古建筑,却又因为利益仿造了许不少多的古建筑,可能你看见了目前古建筑在慢慢被修缮和保护,但是,不少人眼中,它们还都只是用来牟利的工具,真正爱惜它们的又有哪些呢?
我们在号召着建设文化强国,我们在宣扬着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但是,这不可以是口头上的喊喊便罢了,去了解我们的文化,不带任何复杂的目标去尊重它!
1,作为历史遗产,具有保留历史上有价值的文物、遗迹的作用,例如故宫不仅是历史遗迹,又藏有非常多历史文物,就能够有一个这个作用。
2,现代城市承载着一定的历史和文化积淀,保留历史文化景观也是表示对历史文化的尊重,可以激发大家对历史文化、国家和民族的热爱和崇敬之情。
3,在保留历史传统的同时,发展现代城市经济。通过保留历史文化景观,合理地开发旅游资源,给当地城市带来经济效益。
随着城市功能和规模的扩大,城市将急速向经济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将持续性加速。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如何保护、利用城市原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促使其成为促进城市现代化的积极因素是世界上不少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普遍碰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内现目前城市发展中显得特别突出。
伴随中国的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则面临新的形势。从社会文化学的观点来看,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情况,每个时代都在城市建设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因而,城市是“一种文化形态”是历史发展的结晶是一种文化积淀。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城市发展的延续性,保留人类文明发展的脉络。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自己内涵持续性丰富的标志。
是对自己文化的认同,对祖先的尊重,最历史尊重,还有不少历史文化等等价值的开发
三坊七巷人杰地灵具有很多的“唯一性”,除了占有千余年的坊巷街肆,还有大片的明清建筑,坊巷间涌现出灿若群星的名贤英杰,也维系着闽台亲缘的纽带。不仅是这样,三坊七巷集中代表了福州的城市精神,富含独特的地域文化,成为中国最具人文气息的历史文化街区之一。
三坊七巷景区的宣传语“里坊制度的活化石,明清建筑的博物馆,近代英杰聚居地”
以上就是本文历史街区保护理论具体指什么,根据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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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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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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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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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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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