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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第五节行政诉讼考点汇编
考点1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构造和行政构造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占其正当权柄,依法向国民法院提告状讼的运动。
国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逃避、公然审讯和两审终审制度,对行政行为是不是正当进行检查。
国民法院不接受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内政等政府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构造制订、公布的具备遍及束缚力的决议、下令;
(3)行政构造对行政构造工作人员的赏罚、任免等决议;
(4)法律规章制度要求由行政构造终极判决的行政行为。
考点2 关键行政诉讼法律划定规矩
1.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确当事人有被告、原告、第三人和一起诉讼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力
当事人外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职位同等。且有权辩说。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署理人代为诉讼。法定署理人相互推委署理义务的。由国民法院指定此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署理人,可以拜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署理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署理人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要求查阅、复制本案庭审资料,但触及政府神秘、贸易神秘和自己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柄遭到行政构造或者行政构造工作人员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占形成侵害的,有权恳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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