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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与医生的区别,依法行医的概念是什么

时间:2023-07-21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报名条件 备考资料下载
本文主要针对执业医师与医生的区别,依法行医的概念是什么和医师资格考试依法治考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执业医师与医生的区别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执业医师与医生的区别

执业医师与医生的区别?

1.

定义不一样:执业医师是有医师执业证且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而医师是经过医学针对学习,获取医师执业资格证,工作在基层的临床医生。

2.

服务不一样:执业医师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而医师对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高质量、方便、经济有效的基层医疗保健服务。

执业医师与医生大区别是身份不一样。

执业医师指的是已经获取国家承认资格的医生,只要正规医生一定要有执业医师证明

而医生指的是具有治疗水平的人物,不是说肯定有正规的职业资格,只是具备了职业水平,那就是两者的区别

执业医師和医生没有区别。目前医院医生每个都是执业医师。执业医生表示得到承认有独立行医资格。是得到國家权威部门认证的

执业医师和医师没有区别:

1、 这是同一个概念,执业医师,完全就能够合法的执业。

2、第二个概念,职业是医师,大多数情况下来说,目前医院的普通的医生,都是执业医师。

这是基本的入门条件 3、医师是个职称,执业医师是指你的执业级别。医师再往上晋级就成为主治医师。你是执业医师说明你有独立执业行医的资格,你一定要得考出执业医师证才可以成为执业医师。 医师是一种高级医务卫生人员是指受过高等医学教育或长时间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查验合格的高级医务卫生人员 执业医师(英文: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质上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涵盖实质上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需要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依法行医的概念?

依法行医要求医生在治病救人的途中严格遵循法律规范,遵从医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不应因私人利益而失去基本的行医素质和道德。在法治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需医生依法行医,人民需医生依法行医。

依法行医的重要性:

1、有助于提升医生的法律意识。

2、促进培养医德高尚的复合型医务工作者。

3、使医院规避风险,正常运营。

4、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师是什么意思啊?

医师 - 释义

∶古代执掌医务的官医师,掌医之政令。-《周礼·天官》 ∶受过高等医学教育或长时间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查验合格的高级医务卫生人员

拼音

yī shī

医师:

今指受过高等医学教育或长时间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经卫生部门审核查验合格的高级医务卫生人员。 汉 应劭《风俗通·穷通·司徒中山祝恬》:“诸生曰:‘今君所苦沉结,困无医师,闻 汲 令好事,欲往语之。’” 宋梅尧臣《闻刁景纯侍女疟已》诗:“医师尤饮食,冷滑滞在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师指:依法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工作者。 医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需要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执业医师法开展细则全文?

  《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升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医师的全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工作者,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涵盖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需要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奉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请任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与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第九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法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查合格并推荐,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试的主要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获取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根据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对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电子化注册获取执业证书,不可以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满足条 件不能注册的,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电子化注册后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需要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查仍不合格的;

  (五)停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需要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停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还有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需要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查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可以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常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需要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信息,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对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取得与自己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与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遵循技术操作规范;

  (二)培养敬业精神,遵循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相关医学证明文件,一定要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在内容框中填写医学文书,不可以隐匿、伪造或者处理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医师不可以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符合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病人,医师需要采用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可以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需要使用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可以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需要认真向病人或者其家属讲解病情,但应注意不要对病人出现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需要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自己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可以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要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需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病人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需要在执业医师的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根据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按照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独立从事大多数情况下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查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需要根据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查。

  对医师的考查结果,考查机构需要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查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90天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查,对考查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查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详细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过往经历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要突破,作出显著奉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要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时间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用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工作者开展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担负医师考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因为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人的抢救和诊治,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导致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处理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病人隐私,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出现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要伤亡事故还有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病人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导致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病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致使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那天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取对应的医师资格。这当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工作者,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满足本法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外单独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开展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后,多久可以拿到证书?

不一样地区的执业医师考试成绩下发单时间不一样,资格证下发时间也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详细的请参照当地的卫生局部门下发的公告。

假设学员进行网上在线查到了成绩已经过关,也可给当地卫生局部门打电话号码,咨询成绩单下发时间,还有资格证下发时间,一般大多数情况下是成绩进行网上在线发布后的一个礼拜完全就能够拿到成绩单并获取资格证了。执业医师(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质上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涵盖实质上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需要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执业医师双证如何注册?

可以注册,但一定要注册在同一家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业医师一定要经注册后才可以从事诊疗活动,同时按照《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医师一定要在注册范围内从事执业,不可以跨专业、跨学科、跨类别执业,不允许同时在两个类别里注册及执业。

执业医师(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质上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涵盖实质上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需要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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