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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规考点: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二)

时间:2020-06-29 13:08来源:执业药师视频教程 作者:华宇执业药师考试 点击: 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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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复习正在紧张进行中,以下是整理的“2020年《法规》考点: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二)”,具体内容如下,请考生查看!希望对你有用! 11.行政处罚 包括人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复习正在紧张进行中,以下是整理的“2020年《法规》考点: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二)”,具体内容如下,请考生查看!希望对你有用!

11.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资格罚、财产罚、声誉罚。

①人身罚: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②资格罚:限制、暂停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①停产、停业、吊证;②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直接责任人终身不得从事相关行业;③提供虚假材料或欺骗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10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③财产罚:广泛。包括:罚款和没收财物。

④声誉罚:轻。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

12.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①简易程序: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即公民处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简易警告,公民五十,法人一千)

②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大罚,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13.行政复议: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14.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

15.行政复议60日内提出,复议不服,15日内起诉;直接起诉6个月。

16.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调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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