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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浙江省禁毒条例意见和建议解读

时间:2023-06-06 20:54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健康管理师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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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禁毒实质上的困难及因素分析?

一、现目前禁毒斗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禁毒专业队伍力量薄弱,经费不够,不可以满足现目前禁毒斗争的需。

2.相关部门协作意识不强,侦查工作很难深入开展。贩毒案件有其自己的特点,从吸毒人员到下层的贩销点、转销点直到源头毒枭,由小到大,数量由少到多,大多数情况下都呈互联网型树枝状发展态势,时常牵涉到周边县(市、区)甚至外省市。但受警力、经费等客观条件制约,经常只可以就案办案,与周边县(市、区)还有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协作、深查细挖较少,影响打击效能。

3.禁毒宣传教育有待深化。近几年来,各地禁毒部门开展了各自不同的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也收到一定的效果。但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还存在局限性,缺少深度和广度。主要表目前平日宣传教育没有持之以恒,时常局限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后;部分禁毒成员单位不可以积极主动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被动应付,缺少应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4.帮教工作措施不到位,复吸率居高不下。近几年来,一部分地方虽然建立了帮教小组,开展了一部分帮教工作,但工作措施不够有力,没有真正形成派出所、街道(镇)相关部门、村(居)或单位、家庭“四体一位”的帮教体系,有的只靠派出所管片民警工作,致使复吸率居高不下。

二、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对策

1.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各级领导要提升对禁毒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正视现目前的毒情形势,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要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真真切切保证禁毒工作所需的经费。要配齐配强禁毒专业队伍力量,大力加强队伍的制度化、正规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禁毒工作中的铁拳作用。

2.强化禁毒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提升全民禁毒意识。重点加强对青少年、无业人员、外来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易染毒高危人群的预防教育引导工作。要积极尝试开展更有效的新型的禁毒宣传教育形式,例如在公园设置禁毒宣传角、组织禁毒宣传表演队等,力争做到每月都拥有不一样的禁毒宣传内容,真真切切消除禁毒宣传的死角、盲区,进一步提升全民的禁毒意识。

3.加强侦查协作,真真切切提升堵源截流功效。禁毒专业队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要积极主动与周边县(市、区)禁毒专业部门加强联系和协作,互通信息,真真切切提升堵源截流的功效。

4.真真切切做好戒毒帮教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对每个戒毒出所人员,相关街道、乡镇和村居都要建立帮教小组,从生活、工作上多关心、帮吸毒人员,努力切除他们与“毒友”的联系。派出想密切与戒毒部门的联系,严防产生漏管失控情况。

5.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要真真切切加强对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领导,把创建工作落实到每一个街道、乡镇及各个村(居)、单位、学校。要将“无毒社区”创建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并落实检查、考查措施。要深入贯彻“无毒保净土,有毒创无毒”的观念,努力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

浙江禁毒规定意见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禁毒工作责任意识。要进一步提升对毒品危害性和禁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培养“禁毒工作永远都在路上,唯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观念,将禁毒工作纳入思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

二是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要形成常态化宣传机制,进一步扩大禁毒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青少年和娱乐场所、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教育。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要持续深入落实排查、检查、清查“三查”机制,做究竟数清、情况明,管控措施有针对性。要协调处理吸毒人员人户分离问题。用足用好美沙酮药物替代疗法。大力逐步递次推动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实行“一人一策,精准帮扶,全员覆盖”。

四是进一步改造提高禁毒教育基地。要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管理工作站的软硬件建设,制定改造提高时间进度表,持续性健全工作站的各项功能。要持续性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基地建设,升级改造原有禁毒教育基地,增多教育基地的数量,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五是进一步逐步递次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开展禁毒工作,将禁毒工作从主要依靠行政力量、行政手段、行政资源向政府领导下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共同治理毒品问题转变。 

禁毒工作开展方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局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为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充实了区科数局禁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单位一把手担任, 并落实了兼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平日事务。领导小组对全局的禁毒工作进行定期的研究和部署,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督促检查。还落实了禁毒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单位的每一个职工签署了禁毒目标责任书,对禁毒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二)广泛发动宣传教育,禁毒工作家喻户晓

1.按照官方要求参与区禁毒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仔细贯彻落实禁毒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官方要求开展本单位禁毒工作,结合我会实质上情况制定了 禁毒攻坚整治方案。

2.我局高度重视禁毒宣传工作,积极组织本单位开展禁毒宣传、禁毒问卷等活动,提升干部职工及家属的反毒、防毒、拒毒意识。要求我们全体干部职工加强毒品危害的宣传。看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门,坚决杜绝吸毒、贩毒的事件出现。发现有吸毒、贩毒的情况及时向单位或相关部门举报。3月,区科技和数字经济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余卫斌同志为全局干部职工上了一堂禁毒专题教育课。余卫斌同志紧跟“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禁毒工作”为主题,分别从毒品的种类和危害、彭山区禁毒工作形势、成效、如何进一步开展禁毒工作等方面为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了全面阐述。

3.充分利用包保小区法治宣传栏、社区宣传阵地,以漫画、文字等图文并茂的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打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在包保社区城南社区7网格翡翠城开展了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充分利用居民晚上休闲时间,通过悬挂横幅、有奖问奖、播放多部禁毒微电影、宣传片等形式,向小区居民深度普及识毒、防毒、拒毒知识,提升全民禁毒意识。同时开展了禁毒宣传入户活动,总和是1000余户。让每家每户深入透彻认识到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巨大危害,提高防毒拒毒意识。

4.深入企业、村、社区等开展禁毒宣传、培训、详细指导、督促、检查等禁毒工作。局领导带着干部职工深入包保社区(城南社区7网格)、联系村(公义镇天柱村)、联系企业等开展禁毒知识等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5000多份,大大提升了各位干部职工对毒品的认识,进一步提升他们拒绝毒品的参加率。

5.我局自始至终坚持把禁毒宣传工作与科技工作相结合,在3月份的科技三下乡、5月份的科技活动周等宣传活动现场上,同时向参与活动的人民群众发放禁毒、拒毒宣传资料及环

地方禁毒部门职责?

1: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加强毒品预防教育。

2:掌握并熟悉、分析禁毒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总结反馈阶段性、专项性工作完成情况,担负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下达和信息上报工作。

3组织开展禁毒调查研究,及时分析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还有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4:组织、协调、详细指导、督查禁毒办成员单位和各社区(小区)的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加禁毒工作。

5:详细负责年各项禁毒指标任务的分解和年终各项工作的检检查核验收,负责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考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6: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监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有关情况进行核验后上报县禁毒部门。

禁毒排查意义?

1、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要求以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禁毒工作作为象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义举善举来做好。

2、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曾经饱受鸦片烟毒侵害,毒品给中华民族带来过沉重灾难。现目前,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全球制造、走私、贩运、滥用毒品问题更突出,毒品来源、种类、吸毒人员数量持续性扩大,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发展、和平与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禁毒是一场一定要打赢的人民战争。

河南禁毒规定开展细则?

河南禁毒规定

  ( 9月29日河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规则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证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加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查,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详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详细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公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变动;

  (四)建立禁毒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处理禁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和禁毒委员会还有本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定期汇报禁毒工作;

  (七)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制度,对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一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担负禁毒委员会的平日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需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禁毒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配合做好禁毒有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或者参与禁毒、戒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领域的行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还有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采用各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等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提升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不可以收取参与培训人员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教育部门需要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详细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禁毒知识教学任务。

  学校需要采用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需要予以帮助。发目前校学生、教职员工有吸食、注射、持有毒品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需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需要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需要提供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有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需要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还有其他组织,需要参加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并结合工作实质上,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需要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宣传禁毒知识。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网络网络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需要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发布举报电话号码,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三章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十七条不允许非法种植罂粟、古柯、大麻还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不允许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带上、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定期组织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

  第十八条不允许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不允许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

  不允许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第十九条对暂时还没有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但是,易被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还有在制毒或者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途中用到的氢气钢瓶、反应釜、核磁共振波谱仪等设备,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和溴素的生产、经营、使用、仓储企业,需要在其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二十条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需要实行毒品安全检查核验制度,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出现。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制度,配备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提升检查核验技术水平;发现邮寄、夹带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马上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海关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网络网络服务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可以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前款所列场所需要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涉毒行为的,需要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房屋出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的房屋内有涉毒行为的,需要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

  汽车租赁企业在办理车辆租赁业务时,需要认真登记承租人有关信息,发现承租人有涉毒行为的,需要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不允许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运载工具。

  已经获取前款所述运载工具驾驶证照的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照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一)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后驾驶运载工具被查获的;

  (二)已经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

  (三)长时间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暂时还没有戒除的。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需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需要马上不允许其从事驾驶活动,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不允许公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戒毒药品广告,不允许违反国家规定公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制作、公布、传播、转载、链接相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式、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违法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有互联网空间创建者、管理者,需要采用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利用网络、互联网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或者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活动或者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需要马上停止传播并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戒毒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戒毒工作需要采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项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康复详细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帮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变动管控。

  变动管控这个时间段的吸毒人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岗位工作的,公安机关需要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离:

  (一)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航空器等运载工具的驾驶、信号、指挥等岗位;

  (二)电力、燃气、供热、供水、石油、化工、仓储等行业对公共安全负有重要责任的岗位;

  (三)操作重要生产设备的岗位;

  (四)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的岗位;

  (五)从事医疗、教育、科研的岗位;

  (六)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要责任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对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需要及时取消变动管控,更新登记信息:

  (一)自愿戒毒人员,自公安机关登记那天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还自被查获那天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三)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还自执行那天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但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四)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那天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毒。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治疗。

  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能处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需要会同公安、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用药点,方便戒毒人员就近治疗。

  第三十一条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按照工作需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详细担负社区戒毒工作的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发布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的地点位置和联系方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与社区戒毒人员签署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社区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取得的帮;

  (二)社区戒毒人员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详细措施;

  (四)违反协议需要担负的责任;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戒毒人员,需要对其身体进行检查;除产生病情、伤情危及生命需马上送医疗机构救治或者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外,需要依法收治。

  对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残疾或者传染性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需要由针对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场所或者设置针对区域收治。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设立针对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可以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需要将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可以自理人员的情况公告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完全一样的,公告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公告后,需要马上对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可以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将安置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公告吸毒人员。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需要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机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需要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公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第三十五条针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能超出三年的社区康复。

  第三十六条戒毒人员可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与社会保险,取得社会救助。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这个时间段的生理脱毒和常见疾病简易处置所需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其他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负担。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无职业且缺少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需要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详细指导和就业援助,拓宽就业渠道,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其回归社会。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

  第五章禁毒工作保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禁毒队伍和专业力量建设,保证禁毒工作需。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工作需,统筹逐步递次推动禁毒教育基地、戒毒(康复)场所、毒品查缉站、毒品情报中心、毒品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相关标准配备禁毒装备。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需要加强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禁毒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依托网络、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等技术,开展毒品预警、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需要将禁毒工作有关的信息和数据及时、准确汇入禁毒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达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禁毒委员会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任务。

  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确定的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禁毒综合治理,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不可以参与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评比表彰活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常态化查处机制。需要与其他部门建立健全毒品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禁毒执法协作,提升工作效能。

  第四十三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还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参加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需要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详细指导、培训,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需要采用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对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网络网络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

  (二)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邮寄、夹带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的房屋内有涉毒行为的;

  (三)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有涉毒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网络网络服务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开展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90天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娱乐场所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涉毒行为,没有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30天至90天。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没有按照规定停止驾驶人员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未经同意私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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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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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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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