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正确履行的职责请看下方具体内容,1、帮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非常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作出有关维护党纪的决定。
请问企业员工取保候审快到期了,为什么还需要到纪委履行流程纪委在党内负主要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指各级纪委要按照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质上,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逐步递次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帮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个主管部门,加强检查考查,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要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责任。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还有基本上等同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有关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处理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还有基本上等同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非常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一个党员要履行自己的职责还需要接受任何人的监督,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党员需要本着对党和⼈民事业⾼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使党员权利,履⾏下方罗列出来的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我们一定要严于律己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一样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还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可以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按照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偏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情况作斗争;
(五)参与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定》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非常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的执行。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遵循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循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证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达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党内监督重点:象党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非常各级领导班主要负责 ,各级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委、委员同级纪委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机关及相级别党组(党委)领导班及其员进行监督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非常主要负责进行监督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党内监督针对机关。
1、遵循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循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证党员权利的情况;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4、 密切联系群众,达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5、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党员需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按照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偏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与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情况作坚决斗争。

党员职责内容是:
(1)仔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升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奉献。 (4)自觉遵循党的纪律,模范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一是责任传导不到位,没有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传达到基层,没有将相关责任分解到部门和每个人,没有明确责任分工。
二是没有起到探头作用,对各方面的监督的不深不细,有走形式走过场的情况。
三是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方式有待进一步拓展。现有的手段不可以完全涵盖工作的方方面面,还有空白和死角,有待进一步改进
强化监督是保证维护正常工作的重要保证,监督不力的主要表目前。一是没有设立监督部门,监督机制不健全。二是没有制定监督管理制度,管理漏洞有点多。三是领导机关对监督部门的工作开展不够支持,没有形成接受监督的内部环境。四是监督管理轻描淡写,处理不坚持原则,溜于形式,达不到监督效果。
监督不力是指末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效果不佳,末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党外干部不是党委成员也不是纪委成员,不担负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但应履行自己工作职责和民主监督责任。
党委应该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2)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还有基本上等同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3)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有关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处理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还有基本上等同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5))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非常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第一条 为逐步递次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法、转作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深化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和《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根据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职能定位,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纪委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三项任务”、“五项常常性工作”,涵盖帮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非常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作出有关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证党员的权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开展问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派出(驻)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大多数情况下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其所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
第六条 问责坚持依法依纪、从客观实际出发、权责完全一样、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问责:
(一)帮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监督考查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不到位,不认真向上级反映情况的;
(二)待遇上级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少大局意识,敷衍塞责或决策失误,导致工作贻误的;
(三)发现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
(四)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疏于管理、监督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频发多发,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出后,仍不抓不管的;
(五)所管辖地区(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突出,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且问题长时间得不到有效处理的;
(六)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产生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制止,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的;
(七)不仔细落实“三转”要求,直接参加应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的事项,或对执法监督部门错误履行职责开展“再监督”不力的;
(八)不仔细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隐瞒不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九)其他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驻)机构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问责:
(一)没有按照《襄阳市纪检监察机构派出(驻)改革工作开展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履行或错误履行职责的;
(二)待遇上级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少协调配合或敷衍塞责,导致工作贻误的;
(三)所联系(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存在严重问题,但不制止、不纠偏、不上报,不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的;
(四)所联系(驻在)单位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且长时间得不到处理,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的;
(五)对所联系(驻在)单位监督滞后,没来得及时发现廉政风险隐患,致使问题多次出现或酿成大错的;
(六)未仔细落实“三转”要求,存在越位情况,影响正常执纪监督工作开展的;
(七)不仔细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隐瞒不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八)其他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意或恶意拖延、相互推诿,存在庸懒散软情况,致使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仔细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隐瞒不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仔细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务接待制度的;
(四)没有按照信访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办法,未经同意私自处置信访举报线索,私自扣压、处理或存放信访件,或有意或恶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
(五)对信访件反映的重要问题不能及时筛选登记,该办理不办理,该转办不转办,该督办不督办的;
(六)对上访群众谩骂敷衍、态度恶劣,或对署实名举报不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七)受理案件线索后,无正当理由,压案不查,选择性办案,或私自与涉案人员接触,跑风漏气,泄露案情的;
(八)案件调查中,有意或恶意夸大或变小案情,或帮涉案人规避调查,办“人情案”的;
(九)在案件调查途中,发现其他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不报告、不处理,或谎报、虚报案件事实的;
(十)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调查案情,私自收缴、暂扣被调查人财物,或借办案之机,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依照相关规定追缴、清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款物,或在追缴、清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款物中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吃拿卡要的;
(十二)案件审理中产生重要失误,导致案件主要违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对案件作出错误处理的;
(十三)纠风、执法等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或有意或恶意为责任人隐瞒错误、开脱责任的;
(十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不正之风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弄虚作假,致使问题再次出现的;
(十五)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正之风和执法不公等问题,没来得及时调查处理的;
(十六)治庸问责、纠风治乱等明察暗访活动中,跑风漏气,向暗访对象通风报信,或未经同意私自恶意修改检查结果的;
(十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查、政风行风评议、纪检监察机关绩效考查等专项检查考评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打“人情分”,影响干预测评结果的;
(十八)专项清理和检查中有意或恶意漏项,或降低工作标准,致使清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
(十九)在执纪监督途中,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被监督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的宴请及各自不同的消费娱乐活动的;
(二十)其他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 问责方法
第十条 凡产生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需追究责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按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开展问责: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检查;
(五)免职;
(六)责令辞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追责方法可以独自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开展问责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出(驻)机构存在问责情形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问责。
第十二条 对问责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用措施,有效不要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还主动担负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十四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节之一的,需要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产生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取消当年年考查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受到问责,同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问责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问责开展机关对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开始问责程序:
(一)因群众举报和上访反映,经调查属实需问责的;
(二)在各项执纪监督检查中,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问题,需要问责的;
(三)上级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问责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需问责的。
第十九条 问责开展程序
(一)受理。问责开展机关授权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相关线索。
(二)调查。经问责开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成立调查组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向纪委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对调查属实的,开始问责程序;对调查不属实的,及时对当事机关或当事人予以澄清。
(三)处理。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需要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还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需要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后,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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