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学习,提升素质
一年来,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各个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通过学习真真切切提高了我的职业道德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我自始至终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为人师表。把师德规范转化为教师的内在观念和自觉行动,牢固培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积极进取,努力工作
一年来,自己处处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自己。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与有关业务知识,持续性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持续性学习新知识来更新自己,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提升教育科研水平。积极支持领导工作,讲贡献、吃苦耐劳,不计较个人得失。自始至终保持严谨仔细的工作态度和一些不苟的工作作风,仔细地完成领导和各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注重举止,为人师表
在平日间的工作中,可以根据师德的高标准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自己。做事坚持原则,诚实正直,言行完全一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修饰打扮合适教师身份,做到了仪表端庄,整洁得体,具有良好的职业审美情感。
四、存在问题
1、政治学习和专业知识学习没有计划,没有系统性,抓得不够紧。
2、在工作中还不够详细,有的时候,也存在应付。
3、在新课标中探究不够,教改方面动脑不够。
4、不可以主动大胆为学校出谋划策,有明哲保身之想法。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假设发现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要及时制定更改措施,师德师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教师爱岗敬业精神不强,对教学工作投入不够,第二,部分教师表率作用缺少,第三,部分教师存在纯粹的质量思想,育人意识淡薄,
1.思想认识不够,政治备考资料只是走走形式。
2.有点不思进取,对待工作不够主动,只要进行领导交给的任务就可以。在工作中碰见难题,不擅长于思考,针对领导的很小一部分任务,总有拖沓的心理,缺少上进心。
3.课堂教学的方式过于简单,缺少新意。
4.针对学生的关爱不够。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证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规定》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还有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涵盖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涵盖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涵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涵盖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还有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有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可以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出现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查、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与由学生及家长VIP收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学辅导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加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讲解生源、提供有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需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对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需要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针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需要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需要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需要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根据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请任职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还有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根据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需要书面公告教师自己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按照悔改表现予以推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满足《教师资格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可以重新获取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这当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错误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需要视情节轻重采用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平日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法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产生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导致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结合当地实质上情况制定开展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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