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关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23〕4号)、《内蒙古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有关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开展方案〉的公告》(内党发〔2023〕9号)精神,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内蒙古耕地保养规定》《内蒙古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查办法〉的公告》(国办发〔202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结合自治区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内蒙古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其有关成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内蒙古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盟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考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查检查工作。
第四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查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查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查相结合的方式。
年自查每一年开展1次,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 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查部门领导组织开展;期末考查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第二年开展1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查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查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有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质上情况,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查检查指标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查部门下达,作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经自然资源部认可的自治区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还有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查的依据。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变动监测,在考查年向考查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查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还有耕地质量监测互联网,采取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式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形进行核查。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查遵守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查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结果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查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共同制定,并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需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自查
第八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考查部门年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查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一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旗县(市、区)上一年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高、耕地变动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盟市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于每一年5月底前向考查部门报送自查情况报告。考查部门按照自查情况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将相关情况向各盟市通报,并纳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查。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根据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具体安排开展,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高、耕地质量变动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还有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和考查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底前向考查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查部门按照情况选取部分盟市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盟市自查及实地抽查和有关督察检查等对各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查部门向各盟市通报,纳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查
第十三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查内容主要涵盖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高、耕地质量变动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相关盟市,考查部门可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还有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查指标作对应调整。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和考查部门期末考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第二年的5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查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查部门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按照盟市自查、实地抽查和年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查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查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第二年的9月底前将期末考查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查结果,对仔细履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盟市给予表扬;相关部门在具体安排年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高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查发现问题突出的盟市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这个时间段暂停该盟市有关旗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查结果,列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查评价的重要内容,年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查结果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查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查、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查、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质上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查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查办法〉的公告》(内政办发〔2023〕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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