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登楼村林冠杰是一位履职尽责的书记
2023年1月9日,树仔镇登楼村委会支部书记林冠杰在登楼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禁毒培训工作会议。
书记林冠杰带着登楼村获取好成绩。超级难想象两年前,这里还是另一番情况:基础设施落后,主干道没有路灯,夜晚漆黑一片,村民出行非常不方便;党群服务中心借用村祠堂临时办公,没有独立办公场所,场所窄小,功能不全;“两委”“分居”-村委支委分开办公。
很满意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帮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为公安机关平日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需要遵守依法规范、责权清晰透明、严格监督、合理保证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有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详细指导和监督。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对有显著成绩和突出奉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人民警察带着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帮助人民警察开展相关工作,不可以独自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八条文职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帮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有关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和录入等行政管理类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和通讯保证等技术支持类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及维护保养、财务管理等警务保证类工作;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帮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有关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还有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开展戒毒人员平日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九)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查核验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不允许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不可以具体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由人民警察担负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担负。
警务辅助人员帮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招聘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需要面向社会,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根据合理控制规模、提升质量、倾斜基层的原则,制定整个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额度管理办法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应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和针对技能。
不允许聘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所规定的不可以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也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批准的用人计划独自组织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所属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可以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公告信息;
(二)自愿报名、资格审核查验;
(三)笔试考试面试;
(四)体能测试;
(五)体检、考察;
(六)公示招聘结果。
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缺失人才的招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人员,可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中优先招聘:
(一)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孩子;
(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退役士兵;
(四)政法、公安类院校毕业生;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优先聘用情形的人员。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依照法律法规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情况需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权利、义务和保证
第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与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忠于宪法,遵循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遵循纪律规定;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着装,戴上统一标识,持有工作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正。
第二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结构、支付原则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制定,并建立变动调整机制。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负责制定详细薪酬标准。
高危险、高强度、高技术和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其薪酬标准需要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按照工作岗位,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
警务辅助人员不可以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需要将有关证件、标识和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证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按照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机构需要对因公负伤警务辅助人员建立紧急救治绿色入口通道。
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休息休假权利。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对应报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每一年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公死亡的,对其满足条件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孩子,需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殉职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还有其他相关待遇;满足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帮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需要依法做好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等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明确针对机构,负责本地警务辅助人员的平日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整个省警务辅助人员编号。
第二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
警务辅助人员的层级设置、评定、升降、管理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平日管理、招聘录用、经费保证、职业培训、考查奖惩、纪律管束等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带辅民警管理责任机制,落实带辅民警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按国家相关规定,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定向招收录取人民警察。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需要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考查、晋升和监督管理等重要情况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需要责令有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不法侵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保证、监督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帮助人民警察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保证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平日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涵盖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还有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等后勤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其履行职责行为需要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担负。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强化保证。
上级公安机关详细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力量配备需要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相适应。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省、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统筹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核定的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需要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奖励、社保、装备、服装、训练等有关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详细担负警务辅助人员政策详细指导、管理保证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可以帮助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通讯保证、视频监控、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交通技术、警犬训导、没有人机操控、新媒体管理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证工作;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着下可以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帮助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有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帮助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帮助巡逻、检查、传唤、抓捕,维护规则和程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四)帮助对疑似醉酒人、吸毒人、精神障碍病人还有其他丧失辨认或者行为控制能力的人依法采用临时保护性管束措施;
(五)帮助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六)帮助制作笔录、整理保管案卷、管理涉案财物;
(七)帮助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帮助维护大型公共活动规则和程序;
(九)帮助参加突发事件处置;
(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组织指挥下可以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帮助采集交通违法信息,详细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三)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有关工作依法需具备对应资质的,需要获取对应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三)独立开展案件调查取证;
(四)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七)审查核验案件;
(八)保管、带上、使用武器;
(九)法律、法规规定只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等着遇;
(三)参与政治理论学习和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执行工作规范,遵循警务纪律和工作纪律规定;
(四)遵循保密规定,服从保密管理;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六)遵循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经省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由本级公安机关按照工作需,在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本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审查核验,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未经批准,不可以无计划聘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也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批准的用人计划独自组织开展。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可以自行聘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八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达到18周岁、不能超出35周岁,急需的专业技术、针对技能人员可以一定程度上放宽年龄限制;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这当中文职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针对技能;
(五)具有满足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六)满足招聘岗位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
(一)烈士或者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孩子;
(二)退役士兵;
(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针对技能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暂时还没有结案的;
(四)因、卖淫嫖娼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
(五)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六)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
(七)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未经同意私自离职,或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辞退、解聘的;
(八)提供虚假个人证明资料或者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九)国家规定的不合适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公布招聘公告信息、自愿报名、资格审核查验、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对专业性很强的岗位和急需缺失人才,公安机关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同意,可一定程度上简化招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需要与拟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署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政治教育、纪律教育、廉洁教育、保密教育和岗前培训、年培训、专项培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履职情况、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进行考查,考查结果作为层级管理、薪酬待遇、劳动合同续签或者解除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发放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需要收回发放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需要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可在人民警察指挥下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着下,帮助使用管束性警械。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帮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
警务辅助人员因帮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投诉、恶意炒作或者侮辱、诽谤的,公安机关需要通过公开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被错误追究责任的,有关部门需要及时予以纠偏。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帮助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奉献的警务辅助人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途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警务辅助职责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回避;是不是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需要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投诉举报,当事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录用条件的;
(二)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三)违法违纪或者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导致重要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证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整体薪酬标准需要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原因,按不小于上一年本地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的标准合理确定(不含五险一金),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变动调整。特殊、专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需要和刚才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与警务辅助人员签署劳动合同的公安机关需要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岗位风险,为警务辅助人员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担负。
第三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享受有关抚恤待遇。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有关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结合当地实质上,为具有一定工作年限,且年龄和身体条件不合适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需解除劳动合同的警务辅助人员提供转岗就业帮。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面向非常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收录取人民警察,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需要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途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需要责令有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担负都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第四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省司法行政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开展前,公安机关采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法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答,辅警暂行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每个省份,自治区带来一定不一样。
辅警是辅助警务工作人员。是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青年称为辅警。
辅警将成为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性质是合同工,无执法权,现在有部分省,自治区经人大通过了辅警管理暂行规定,渐渐会向全国推广。
甘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信息(第66号)
《甘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已由甘肃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8日
甘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2023年5月28日甘肃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招聘
第四章权利、义务和保证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帮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为公安机关平日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需要遵守依法规范、责权清晰透明、严格监督、合理保证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有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详细指导和监督。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对有显著成绩和突出奉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人民警察带着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帮助人民警察开展相关工作,不可以独自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八条文职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帮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有关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和录入等行政管理类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和通讯保证等技术支持类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及维护保养、财务管理等警务保证类工作;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帮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有关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还有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开展戒毒人员平日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九)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查核验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不允许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不可以具体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由人民警察担负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担负。
警务辅助人员帮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招聘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需要面向社会,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根据合理控制规模、提升质量、倾斜基层的原则,制定整个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额度管理办法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应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和针对技能。
不允许聘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所规定的不可以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也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批准的用人计划独自组织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所属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可以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公告信息;
(二)自愿报名、资格审核查验;
(三)笔试考试面试;
(四)体能测试;
(五)体检、考察;
(六)公示招聘结果。
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缺失人才的招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人员,可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中优先招聘:
(一)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孩子;
(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退役士兵;
(四)政法、公安类院校毕业生;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优先聘用情形的人员。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依照法律法规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情况需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权利、义务和保证
第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与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忠于宪法,遵循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遵循纪律规定;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着装,戴上统一标识,持有工作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正。
第二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结构、支付原则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制定,并建立变动调整机制。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负责制定详细薪酬标准。
高危险、高强度、高技术和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其薪酬标准需要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按照工作岗位,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
警务辅助人员不可以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需要将有关证件、标识和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证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按照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机构需要对因公负伤警务辅助人员建立紧急救治绿色入口通道。
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休息休假权利。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对应报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每一年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公死亡的,对其满足条件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孩子,需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殉职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还有其他相关待遇;满足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帮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需要依法做好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等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明确针对机构,负责本地警务辅助人员的平日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整个省警务辅助人员编号。
第二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
警务辅助人员的层级设置、评定、升降、管理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平日管理、招聘录用、经费保证、职业培训、考查奖惩、纪律管束等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带辅民警管理责任机制,落实带辅民警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按国家相关规定,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定向招收录取人民警察。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需要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考查、晋升和监督管理等重要情况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需要责令有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不法侵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保证、监督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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