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行的90天以内的各种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个主管部门,省政府各个主管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个相关机构)。
第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举行培训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高培训项目标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升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联动审查核验制度。
(一)各个相关机构培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订本单位下年培训计划(涵盖培训名称、目标、对象、内容、时间、地址位置、参训人员数量、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报单位财务部门审查核验。在规定的部门预算编报期限内,各个相关机构财务部门审查核验后报财政厅。
(二)财政厅按照培训计划审查核验确定各个相关机构下年培训费预算控制数,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三)部门预算批复后,各个相关机构财务部门会同培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下年培训费预算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完善,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四)年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可以调整。因工作需确需临时增多培训项目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若涉及培训费预算调整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个相关机构年培训计划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应严格遵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培训费支出管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具体安排支出。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个相关机构开展培训直接出现的各项费用支出,涵盖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还有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请来师资授课出现的费用,涵盖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这个时间段出现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这个时间段出现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这个时间段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还有与培训相关的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等出现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相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与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出现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省直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讲课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厅局级及对应人员应占参训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处级及对应人员应占参训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面说的标准分类执行。
参训人员主要为省级及对应人员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费标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一类培训费标准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当中可以调剂使用,各个相关机构可以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同时,伙食费不可以超越上面说的明细标准。不具体安排住宿的培训不可以列支住宿费,也不可以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
一个月以内的培训根据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越一个月的培训,超越天数根据综合定额标准的百分之70控制。上面说的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可以超越1天。
第九条 授课老师讲课费、城市间交通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独自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才员每学时高不能超出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才员每学时高不能超出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500元。
讲课费按实质上出现的学时计算,每半天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面说的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省直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行单位担负。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多。
第十条 培训费按参训人员、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还有授课老师人员数量核定。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个相关机构举行培训,原则上不可以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个相关机构组织培训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场所举行培训;应该做到尽量利用互联网、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升培训效率。
第十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还有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担负培训项目。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全国整个省干部培训高校基地及省校战略合作高校。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百分之10以内,多不能超出10人。
第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具体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具体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还有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可以具体安排高档套房,不可以额外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可以上高档菜肴,不可以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可以组织大数据细分研究、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根据相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可以满足培训需的,不可以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七条 培训举行单位需要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大数据细分研究、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逐步递次推动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证。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需要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公告、实质上参训人员签到表还有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需要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有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多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个相关机构财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审查核验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还有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能报销。
第十九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需要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行单位担负,不可以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员数量、经费等情形,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涵盖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址位置、参训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
第二十三条 省委组织部、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等相关部门对各个相关机构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涵盖: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不是满足规定;
(二) 临时增多培训计划是不是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不是满足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不是满足规定;
(五) 是不是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不是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 是不是存在向参训人员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八) 是不是存在奢侈浪费情况;
(九) 是不是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升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陕西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行的90天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针对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市级机关还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举行的培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个主管部门,市政府各个主管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举行培训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升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个相关机构培训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培训计划(涵盖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址位置、参训人员数量、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可以调整。因工作需确需临时增多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要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个相关机构年培训计划于每一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市级各个相关机构开展培训直接出现的各项费用支出,涵盖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这个时间段出现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这个时间段出现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请来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这个时间段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参训人员接送还有统一组织的与培训相关的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等出现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还有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单位:元每人天
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它费用合 计
1501001005040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当中可以调剂使用。各个相关机构可以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半个月以内的培训根据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越半个月的培训,超越天数根据综合定额标准的百分之80控制;超越一个月的培训,超越天数根据综合定额标准的百分之70控制。上面说的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可以超越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才员每半天高不能超出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才员每半天高不能超出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面说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单位举行培训原则上不可以下延至镇街办及以下。
第十二条 市级单位开展培训需要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还有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担负培训项目。价格低于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培训场所。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多不能超出6人。
第十四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行培训辅导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具体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具体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还有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可以具体安排高档套房,不可以额外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可以上高档菜肴,不可以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可以组织大数据细分研究、考察和参观。
第十五条 各个相关机构组织培训应该做到尽量利用互联网、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法,降低培训成本,提升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需要提供培训公告、实质上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还有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个相关机构财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审查核验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还有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能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需要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采取银行支付或公务卡方法结算,不可以以现金方法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行单位担负,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个相关机构平日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员数量、经费等情形,以一定程度上方法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于每一年12月底前将上年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涵盖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址位置、培训对象及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个相关机构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涵盖: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不是满足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不是满足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不是满足规定;
(四) 是不是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不是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不是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七) 是不是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有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质上,制定培训费管理详细规定。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年 8月 1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7月31日 。
以上就是本文四川省培训费管理办法,西安市培训费管理办法2023年规定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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