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主观题的艺考的考点也是常出题的考点分不一样的科目。如民诉的考点一般为管辖地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程序。
行政会重点考等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商经法考察的重点是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不是合法。而刑法一般会考行贿,受贿等一部分重点的罪名等等。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民诉证据的形式有:
证据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一定要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查验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法条:
第六十六条 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需要保密,一定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可以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需要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需要提交原件。物证需要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一定要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需要进行真伪的辨别,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核查验确定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
第七十条 凡是清楚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义务出庭作证。相关单位的负责人需要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可以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可以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可以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需要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核查验确定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影响不了人民法院按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针对性问题觉得需鉴定的,需要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需要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需要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一定要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与。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需要到场,拒不到场的,影响不了勘验的进行。
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公告,有义务保护现场,帮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需要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很难获取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主动采用保全措施。
还可以特别要注意关注《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另外提供给你一部分有关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资料,供你参考: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考点精解一: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相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如管辖权问题、当事人资格还有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不是客观真实等。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注意:本国法律不属于证明对象,因为法官知法。
5?特别经验规则、习惯。
考点精解二:免证事实
1?大家现在都知道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平日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不需要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真实。
4?已为人民法院出现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预决事实不需要证明。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事实不需要证明。
7?自认事实。
注意: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其实就是常说的说,这样的免证事实并非绝对的。
考点精解三:自认
1?自认只是针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而不涵盖诉讼请求。
2?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自认不适用。
3?拟制的自认。
拟制的自认有三项要件:
(1)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2)在这里情况下,审判人员有充分说明并询问的义务;
(3)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
4?代理人的自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默认为当事人的承认。
注意:代理人的自认存在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致使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对被代理人不出现自认的效果。但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默认为当事人的承认。
5?自认的撤回。
自认的撤回有两种情况:(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要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6?自认的补充规定。
(1)涉及公共利益的例外。
按照《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注意:这样的情况下,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就算当事人存在自认,人民法院也还是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2)有关自认的撤销。
按照《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有关对己方不利的事实的自认,在诉讼途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注意:自认的撤销是效力受到阻碍;而自认的撤回则默认为自认没有出现。
(3)为了和解目标自认。
按照《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标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可以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注意: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标做出自认,不出现自认的效力。
第二节 举证责任
考点精解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基本含义是: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也即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这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可以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可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致使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这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考点精解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举证责任分配的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出现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出现的事实则作为大多数情况下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凡主张已出现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大多数情况下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的几种类型
(1)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按照《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按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分配举证责任: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担负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关系变化的事实担负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不是履行出现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担负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出现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担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按照《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出现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新产品制造方式发明专利导致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式不一样于专利方式担负举证责任。
3?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裁量权
按照《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详细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没办法确定举证责任担负时,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担负。
考点精解三:举证责任倒置
针对举证责任倒置,第一,要注意这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第二,需记住在特定类型的诉讼中,倒置的详细是什么事项是过错,还是因果关系,还是兼而有之。例如,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倒置的就是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由开展危险行为的人对这一担负举证责任。而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如危险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人有过错等也还是由受害人担负举证责任,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有意或恶意导致损害的事实担负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
2?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当中不存在因果关系担负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因果关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还有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出现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担负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担负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担负举证责任;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开展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当中不存在因果关系担负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因果关系。《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导致的,不担负赔偿责任。
7?因医疗行为导致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当中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担负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和因果关系。
第三节 证明程序
考点精解一: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的确定。
按照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3条的相关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1)由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并经过人民法院认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可以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公告书和应诉公告书的第二天起计算。
注意:在简易程序中也有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注意它们的不一样。
(2)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举证的法律后果。
按照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4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需要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默认为放弃举证权利;
2)针对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3)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增多、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推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推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再次延长举证期限,也还是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上一级人民法院。
2?有关新的证据
(1)不一样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涵盖: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没办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没办法提供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需要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第二种情况的新证据一定要是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没办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涵盖: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核查验觉得需要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需要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用开庭审理的,需要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再审程序中可以提起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需要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提出新证据的法律效果。
1)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需要公告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2)因为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这个时间段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3)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多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还有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精解二: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的开始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2)针对证据有点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组织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时间的确定
交换证据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1)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并经过人民法院认可。
(2)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3?交换证据的期限
在开庭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那天举证期限届满。举证期限顺延的,交换证据那天对应顺延。
4?证据交换的次数
(1)证据交换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两次。
(2)但重要、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考点精解三:重要的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按照《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不允许性规定的方式获取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补强证据规则
按照《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证据不可以独自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注意: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合适的证言,依然不会需补强;2)就算是不相当的证言,也是可以作证据使用的。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注意:只要存在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证言不管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需要得到补强。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没办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注意:除了《证据规定》列举的可以不出庭之外的情况,其余都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3?证据推定规则
按照《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没有,假设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主要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注意:证据推定规则适用有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某一个证据;(2)其无正当理由拒没有;(3)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主要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4?好证据规则
按照《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多数情况下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多数情况下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多数情况下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多数情况下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大多数情况下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注意:关系密切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证言的证明力依然不会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当然也没有规定大于其他证人证言。其实,都需经过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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