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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

时间:2023-09-13 12:14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重庆健康管理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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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世界知识产权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期刊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世界知识产权期刊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世界知识产权期刊

世界知识产权期刊?

知识产权》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7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持续性提升,主要栏目设置有:学术论坛、工作研究、企业实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

《知识产权法》全文:“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取得报酬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式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还有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核查验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利益需保密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具备新奇,比较受欢迎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奇,比较受欢迎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本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本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还可以出现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需要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点的组合相比,需要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可以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取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奇,比较受欢迎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方罗列出来的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式;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式;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式取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式,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式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还有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核查验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利益需保密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具备新奇,比较受欢迎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奇,比较受欢迎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本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本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还可以出现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需要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点的组合相比,需要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可以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取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奇,比较受欢迎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方罗列出来的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式;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式;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式取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式,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式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还有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核查验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利益需保密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具备新奇,比较受欢迎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奇,比较受欢迎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本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本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还可以出现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需要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点的组合相比,需要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可以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取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奇,比较受欢迎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方罗列出来的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式;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式;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式取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式,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式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还有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核查验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利益需保密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具备新奇,比较受欢迎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奇,比较受欢迎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本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本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还可以出现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需要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点的组合相比,需要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可以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取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奇,比较受欢迎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方罗列出来的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式;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式;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式取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式,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式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还有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核查验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利益需保密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具备新奇,比较受欢迎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奇,比较受欢迎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本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本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还可以出现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需要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点的组合相比,需要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可以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取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奇,比较受欢迎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方罗列出来的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式;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式;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式取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知识产权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还有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与繁荣,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不是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第一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署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涵盖以下方罗列出来的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不允许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可以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可以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外单独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需要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涵盖: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不是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达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更改权,即更改或者授权他人更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恶意修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取得报酬权,就是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法使用作品的权利;还有许可他人

以上面说的方法使用作品,并由此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担负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默认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出现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可以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与创作的人,不可以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独自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可以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可以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独自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独自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独自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独自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一样方法使用该作品。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担负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全部权的转移,不默认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全部人享有。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取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取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更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取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结束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假设是合作作品,结束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取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结束于作品第一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成功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可以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取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结束于作品第一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成功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可以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还不可以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讲解、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一定程度上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可以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能够让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获取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同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主要条款:

(一)许能够让用作品的方法;

(二)许能够让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能够让用的范围、这个时间段;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觉得需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行使。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能超出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根据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获取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可以侵犯作者的署名权、更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取得报酬权。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需要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这个时间段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可以超越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这个时间段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可以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根据合同约定期限出版,需要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担负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需要公告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那天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公告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那天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公告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可以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更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更改、删节,对内容的更改,需要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出现的作品,应该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节表演

第三十五条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需要获取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可以使用。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出现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表达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标录音录像,并取得报酬。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需要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可以使用。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需要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出现的作品,需要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需要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取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结束于该制品第一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需要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可以使用;还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出现的作品制作广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式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还有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核查验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利益需保密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具备新奇,比较受欢迎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奇,比较受欢迎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式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还有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核查验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利益需保密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具备新奇,比较受欢迎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奇,比较受欢迎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式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还有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核查验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利益需保密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具备新奇,比较受欢迎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奇,比较受欢迎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本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本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还可以出现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需要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信息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点的组合相比,需要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可以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取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奇,比较受欢迎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方罗列出来的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式;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式;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式取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式,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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