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考试建筑实务中有关数字的总结:
1、建筑物分为民用和工业建筑。
2、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宿舍)和公共建筑(图书馆、车站、办公楼)。
3、住宅建筑物:1-3层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6-9层(或高度不大于27m)是中高层住宅,10层和10层以上或高度大于27m是高层住宅。
4、除住宅外的建筑物,高度大于24m者为单层或多层建筑,大于24m为高层建筑(不涵盖大于24m的单层建筑),大于100m为超高层建筑。
5、建筑物按材料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建和钢结构建筑。
6、建筑物由结构体系,围护体系(屋面、外墙、门、窗)和设备体系(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热通风系统—水暖电)构成。
7、建筑构造的影响因素:荷载因素,环境因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因素(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施工方式-必考),建筑标准(造价标准、装修标准、设备标准)。
8、建筑构造设计的原则:坚固实用(足够的强度、刚度、整体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美观大方。
9、实行建筑高度控制的,按建筑物室非本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10、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的,按室非本地面至其方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层顶应按建筑物室非本地面至层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不计局部突出的楼梯间(不能超出1/4)。
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有效期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需要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推迟的,企业需要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推迟手续;
2)未出现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可以再审核查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推迟3年;
3)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点位置、法定代表人等,需要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4)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故将他交回并注销;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丢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方网站公布信息。
【考点分析】该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考核形式为选择题,考核的采分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有效期、变更等规定。
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开展;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开展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认真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项目专职安全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主要是现场):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平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很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偏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马上整改;
5)针对发现的重要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2011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开展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很多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仔细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工程项目进行超越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很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工程项目产生险情或发现重要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针对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可以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考点分析】该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考核形式为选择题,考核的采分点为区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等。
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3: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要对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由他对该项目标施工管理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需要由获取对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标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按照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认真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需要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需要按规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很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需要记人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出现事故时,需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需要定期考查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标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可以担负一个工程项目标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并熟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仔细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可以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百分之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该向工程项目标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才可以离开。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一定要在危大工程施工这个时间段现场带班,超越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需要带班检查。
【考点分析】该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考核形式为选择题,考核的采分点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证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取得权
施工单位需要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用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取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相关民事法律尚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二、施工作业人员需要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作业人员需要遵循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需要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需要及时予以处理。
4)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需要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考点分析】该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考核形式为选择题,考核的采分点为掌握并熟悉施工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5: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规定
一、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依法为职工参与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工伤保险是面向施工企业我们全体员工的强制性保险。
二、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本规定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都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需要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三、工伤认定:
(一) 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这个时间段,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出现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 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视作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取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 职工满足以上的相关规定,但是,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作工伤:
1)有意或恶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一个月。
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1年。
职工或者近亲属觉得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觉得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负举证责任。
四、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4)停止享受工伤待遇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五、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
1)建设单位需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独自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加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涵盖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2)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出现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担负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担负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担负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需要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3)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出现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分析】该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考核形式为选择题,考核的采分点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工伤的认定。
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6: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大多数情况下事故、很大事故、重要事故、特别重要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二、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涵盖了人身、经济和社会3个要素,可以独自适用。
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目金额(经济要素);
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
【考点分析】该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考核形式为选择题,考核的采分点为区分各自不同的事故等级的标准。
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7: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用对应措施的相关规定
一、施工中出现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采用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需要根据国家相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出现事故的,还需要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需要根据国家相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出现事故的,还需要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三、事故报告时间要求:
事故出现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需要马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需要于1小时内向事故出现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出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这里说的事故现场是指事故详细出现地址位置及事故可以影响和波及的区域,还有该区域内的物品、痕迹等所身处的状态。
这里说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出现单位在事故现场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是事故的负伤者,或者是在事故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
这里说的马上报告是指在事故出现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法进行报告。这里说的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出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是事故出现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
四、出现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确因情况特殊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还有疏通交通的需。
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同意。
3)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
4)尽可能使现场少受破坏。
【考点分析】该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考核形式为选择题,考核的采分点为事故报告的要求。
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8:建设单位有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资料:
建设单位需要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采用措施加以保护。
三、不可以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单位不可以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可以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等前提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早一点工期的技术措施费和早一点工期奖励等协商完全一样后是可以对合同工期进行一定程度上调整的。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需要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五、不可以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提供相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建设工程相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要自开工报告批准那天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相关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化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考点分析】该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考核形式为选择题,考核的采分点为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9: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有关的安全责任
一、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查验: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审核查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不是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工程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途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大多数情况下情况:需要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需要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需要及时向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三、担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查验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来得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没来得及时向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理的。
【考点分析】该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考核形式为选择题,考核的采分点为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10:机械设备等单位有关的安全责任
一、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需要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需要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署租赁协议时,需要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出租单位需要在签署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可以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允许使用的;
2)超越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需要予以报废。
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一定要具备对应的资质: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一定要由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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