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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1985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标志着

时间:2022-10-17 13:1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中级会计课件 注册领资料
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会计法开展细则全文?

会计法开展细则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升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一定要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一定要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仔细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本法制定并发布。

  国务院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开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详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查核验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开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详细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个相关机构一定要按照实质上出现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可以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出现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一条

  会计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这当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一定要满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一定要满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可以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涵盖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一定要填制或者获取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一定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核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能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可以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需要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需要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需要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可以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需要按照经过审查核验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一定要以经过审查核验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计帐簿涵盖总帐、明细帐、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需要根据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出现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式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需要满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出现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可以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相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目金额符合、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相关内容符合、会计帐簿当中相对应的记录符合、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相关内容符合。

  第十八条

  各个相关机构采取的会计处理方式,前后各期需要完全一样,不可以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按照经过审查核验的会计帐簿记录和相关资料编制,并满足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的相关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一样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需要完全一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需要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需要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需要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需要建立档案,好好保存。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非常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需要遵循本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要遵循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一定要按照实质上出现的经济业务事项,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式,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延期或者早一点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式,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1985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

1.我们国内《会计法》是1985年通过,1993年首次修订并实行。《会计法》颁布与修订历史: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

2.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更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按照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会计法。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自 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开展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规则和程序,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需要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依据相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详细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多项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持续性提升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按照会计业务的需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独自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需要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需要满足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需要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需要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很多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并熟悉本行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

(四)有很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可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需要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规定》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请任职)、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规定》和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按照会计业务需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循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按照会计业务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按照需设置对应工作岗位,也可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可以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标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需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循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与会计业务的培训。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一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与培训。

第十五条 各个相关机构领导人需要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需要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需要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可以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可以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需要遵循职业道德,培养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需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需要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需要根据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需要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并熟悉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式,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升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需要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可以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请任职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查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改变或者因故离职,一定要将自己所经管的会计工作都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可以改变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需要仔细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一定要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暂时还没有填制会计凭证的,需要填制结束。

(二)暂时还没有登记的帐目,需要登记结束,并在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需要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需要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相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定要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按照会计帐簿相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一定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完全一样。不完全一样时,移交人员一定要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一定要完整无缺。如有短缺,一定要查清因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完全一样,需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符合,各自不同的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相关帐户余额核对符合;必要时,要抽查很小一部分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符合,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了解。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一定要交接了解;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相关电子数据在实质上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一定要将都财务会计工作、重要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具体讲解。对需移交的遗留问题,需要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需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可以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还有需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需要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可以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可以工作且需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一定要指定相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可以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需要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因素不可以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需要担负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一定要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相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可以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面说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担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大多数情况下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个相关机构出现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需要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出现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个相关机构的会计核算需要以实质上出现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完全一样、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式的前后各期相完全一样。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需要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相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需要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个相关机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影响不了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标设置和使用,需要满足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一定要满足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可以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可以设置帐外帐,不可以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需要满足财政部有关会计电算化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个相关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需要建立档案,好好保存。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处理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相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需要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需要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个相关机构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一定要获取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主要内容一定要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获取的原始凭证,一定要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获取的原始凭证,一定要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一定要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一定要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一定要符合。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一定要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一定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需要注明各联的用途,只可以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一定要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需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可以撕毁。

(五)出现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一定要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一定要获取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可以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一定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收回借款时,需要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可以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需要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假设批准文件需独自归档的,需要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可以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需要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需要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按照审查核验正确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主要内容一定要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需要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一定要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需要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取成绩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按照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按照若干张同一类型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按照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可以将不一样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一定要附有原始凭证。假设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哪些单位共同负担的,需要故将他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定要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假设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出现错误,需要重新填制。

已经登纪录写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在内容框中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在内容框中填写一张与原内容一样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一天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一天某号凭证”字样。假设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当中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之前年记帐凭证有错误的,需要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需要自金额栏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一定要清晰、工整,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需要一个一个地写,不可以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需要表达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当中不可以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可以再写货币单位。

(二)全部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形外,全部在内容框中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需要写“0”,不可以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全部用正楷或者行书体表达,不可以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可以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后面需要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需要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当中不可以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哪些“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哪些“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针对机制记帐凭证,要仔细审查核验,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正确。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查核验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需要科学、合理,详细办法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会计业务需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好好保存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需要及时传递,不可以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结束后,需要根据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可以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需要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根据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针对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独自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自不同的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还有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需要另编目录,独自登记保管,并在相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可以外借,其他单位如果是因为特殊因素需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需要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获取的原始凭证如有丢失,需要获取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可以代作原始凭证。假设确实没办法获取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具体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涵盖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一定要采取订本式帐簿。不可以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式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一定要连续编号,经审查核验正确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需要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需要附启用表,内容涵盖: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改变工作时,需要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需要从第一页到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可以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需要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质上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需要按照审查核验正确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需要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相关资料逐项纪录写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了解、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结束后,需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表达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一定程度上空格,不要写满格;大多数情况下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表达,不可以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表达。

(五)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根据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没有设立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自不同的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可以跳行、隔页。假设出现跳行、隔页,需要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需要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需要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一定要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结束结转下页时,需要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结计本月出现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需要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出现额合计数;对需结计本年累计出现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需要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用结计本月出现额也不用结计本年累计出现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帐簿记录出现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一定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方式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出现错误,需要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一定要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在内容框中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针对错误的数字,需要都划红线更正,不可以只更正这当中的错误数字。针对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因为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出现错误,需要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二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相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符合、帐帐符合、帐实符合。对帐工作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不是完全一样,记帐方向是不是符合。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一样会计帐簿当中的帐簿记录是不是符合,涵盖:总帐相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相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目金额是不是符合。涵盖: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质上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自不同的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目金额相核对;各自不同的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相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一定要将本期内所出现的各项经济业务都登纪录写入帐。

(二)结帐时,需要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结出当月出现额的,需要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结出本年累计出现额的,需要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出现额。全年累计出现额下面需要通栏划双红线。年终了结帐时,全部总帐帐户都需要结出全年出现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新建相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在内容框中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一定要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涵盖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涵盖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五条 各个相关机构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需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个相关机构自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会计报表需要按照登记完整、核对正确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了解。

任何人不可以恶意修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恶意修改会计报表的相关数字。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当中、会计报表各项目当中,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需要相互完全一样。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当中相关的数字需要相互衔接。假设不一样会计年会计报表中各项目标内容和核算方式有变更的,需要在年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仔细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十九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需要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需要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点位置,财务报告所属年、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需要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期限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十一条 假设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需要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公告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有点多的,需要重新编报。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二条 各个相关机构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详细开展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个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个相关机构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需要对原始凭证进行核验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能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能受理的同时,需要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因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有意或恶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需要制止和纠偏;制止和纠偏无效的,需要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需要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超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需要马上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因素,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恶意修改财务报告行为,需要制止和纠偏;制止和纠偏无效的,需要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需要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需要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需要制止和纠偏。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能办理。

(四)对觉得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需要制止和纠偏;制止和纠偏无效的,需要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需要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担负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能制止和纠偏,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需要担负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需要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需要制止和纠偏;制止和纠偏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需要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各个相关机构一定要依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认真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还有相关情况、不可以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二条 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认真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还有相关情况,不可以拒绝、隐匿、谎报,不可以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建立健全对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需要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需要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需要反映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需要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需要科学、合理,方便操作和执行。

(五)需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需要按照管理需和执行中的问题持续性完善。

第八十五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涵盖: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八十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涵盖: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详细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查办法。

第八十七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涵盖: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标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查核验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式;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八十八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涵盖: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十九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涵盖: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详细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查核验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式。

第九十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涵盖:原始记录的主要内容和填制方式;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查核验;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十一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涵盖: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式;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查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二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涵盖:计量检测手段和方式;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九十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涵盖: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式;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涵盖: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需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涵盖: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式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涵盖: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详细方式;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查核验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没有设立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的相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有关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相关规定,除非常指出外,大多数情况下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相关要求,需要满足财政部有关会计电算化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按照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详细情况,制定详细开展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十九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更改。

第一百条 本规范自发布那天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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