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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成本监审办法,成本审核与成本监审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2-02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注册会计师在线课程
停车场成本监审办法

停车场成本监审办法?

该办法规定,纳入定价成本监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由政府定价管理范畴的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点停车设施的经营者,通过合法手续施划的停车设施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停放服务定价成本需要区别机动车车型、区域进行核定。

为防止因机动车停放服务规模过度建设而致使单位停放服务成本增多,机动车实质上停放时间低于经营停放时间百分之70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百分之70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实质上停放时间超越百分之70的,按实质上计入定价成本。

成本审查核验与成本监审的区别?

成本审查核验是财务审查核验,成本监审是监察审计审查核验

监审费是什么?

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时,定价成本需要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途中出现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方罗列出来的费用不可以列入定价成本:(一)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二)因捐赠、赞助和支付罚款、违约金而出现的费用;(三)与定价的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四)不满足有关商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公示成本监审结果需多少天?

公示成本监审结果需7-10天左右。

山东幼儿园保育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市、区)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开展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定的幼儿园向学前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核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有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有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要与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直接有关或者间接有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要反映幼儿园保育教育正常需,并根据合理方式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需要满足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需要以监审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核验的年财务报告还有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 根据定价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核定。

  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的可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七条 幼儿园需要建立、健全保育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核算保育教育成本和收入。

  幼儿园需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客观认真反映情况,并按照官方要求提供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

  第八条 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委托或请来第三方机构参加成本监审工作。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九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借款利息支出和长时间待摊费用等构成。

  第十条 工资福利支出涵盖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职工工资总额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工资支出等。

  第十一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涵盖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安保费、保洁费、绿化费、物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学生活动费还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十二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涵盖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费用、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第十三条 长时间待摊费用涵盖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费用不可以计入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

  (一)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有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幼儿园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无关的费用,还有虽与正常保育教育活动相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还有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种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还有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幼儿园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多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幼儿标准生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保育教育定价成本=保育教育定价总成本÷幼儿标准人员数量

  幼儿标准人员数量=(年初幼儿数×8+年末幼儿数×4)÷12

  幼儿班均人员数量不可以超越规定的班额,这当中小、中、大班班额标准分别是25人、30人、35人,超越限额的人员数量不可以计入幼儿标准人员数量。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人员数量。幼儿园教职工涵盖保教人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学辅导人员、工勤人员等。幼儿园保教人员涵盖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幼儿园需要根据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还有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

  (一)单位定编人员数量。在职教职工总数假设突破单位定编人员数量,则按超编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人均住房公积对应核减,未突破编制不核增。

  (二)生师比。幼儿标准人员数量与教职工人员数量的合理比例(生师比),全日制服务类幼儿园幼儿与全园教职工比为:5∶1-7∶1, 幼儿与全园保教人员比为:7∶1-9∶1;半日制服务类幼儿园幼儿与全园教职工比为:8∶1-10∶1,幼儿与全园保教人员比为:11∶1-13∶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人均公积金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教职工生师比=标准学生数÷全园教职工人员数量

  保教人员生师比=标准学生数÷全园保教人员数量

  (三)除保教人员外其他人员。涵盖:园长、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

  园长: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能超出2名,10个班或者以上的幼儿园可设3名。

  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幼儿园应按照餐点提供的实质上需和就餐幼儿人员数量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员数量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财会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四)为幼儿提供住宿、伙食、校车等服务的教职工及人员费用,不可以计入与保育教育对应的教职工核定人员数量及职工福利支出中;通过购买服务为公办幼儿园提供安保、卫生保健的工作人员,需要从可配备教职工总人员数量中剔除,其人员费用同时作对应调整。

  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总额根据职工平均工资与在岗职工人员数量核定。这当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可以超越辖区内在编保教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根据其工资管理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审查核验计算基数原则上根据幼儿园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可以超越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根据不能超出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需要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可以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九条 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需要予以核减:

  (一)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二)超越该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50且出现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 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超越该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50且出现修理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暂时还没有提足折旧的,增多固定资产原值,并一定程度上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这个时间段内平均摊销。

  第二十条 水、电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幼儿住宿区、食堂等出现的水、电费支出不可以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水、电费暂时还没有独自计量的,需要根据合理方式分摊。

  第二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根据不能超出当年单位预算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据实计入定价成本;没有预算会计资料的,根据审查核验后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扣除“业务招待费和维修(护)费”余额的2%核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不可以超越当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扣除业务招待费、维修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15%,未超越15%的据实核定。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幼儿园负担的部分,不涵盖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守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

  未投入实质上使用的、不可以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还有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可以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参照财政部《有关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相关规定计提。

  提供住宿服务的设备、用具,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交通工具,还有食堂专用的各自不同的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设备等资产的折旧,不可以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与保育教育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详细使用情况合理分摊折旧。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从启动使用那天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费用中。这当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没办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可以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根据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很多于10年分摊。

  第二十六条 长时间待摊费用根据受益这个时间段摊销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七条 借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利息支出差异很大的,根据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

  第二十八条 利用幼儿园办学资源在非保教时间提供住宿服务,还有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和校车接送服务所出现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需要独自核算,不可以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

  第二十九条 由财政性补助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形成的费用支出还有因超限额招生获取的收入,需要冲减当期保育教育总成本。

  第三十条 其他业务与幼儿园保教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需要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以按照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工资)比例、资产占耗费时长间(面积)比例或其他方式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根据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需要满足公允水平。

  第三十二条 对保育教育定价成本影响很大但不可以直接进行核算的事项,需要在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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