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6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知识点】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6
(二)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1.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主体 | 期货交易所会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
2.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的要求 | 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
3.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且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 |
4.客户下单的方式 |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
5.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 (1)期货公司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2)期货公司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3)期货公司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4)期货公司未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混码交易 (5)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未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混合操作 (6)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未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挪用 |
6.保证金制度 | 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
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1)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2)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 |
7.收费管理 |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
8.结算制度 |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
9.交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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