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有哪些,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都有哪些?

证券从业人员的大多数情况下不允许行为有什么?
不允许性行为:
1、不可以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标,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可以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相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但凡是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不出意外的情况大概导致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可以与发行公司或有关人员当中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样的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样的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可以劝诱客户参加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无法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产生的各自不同的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担负法律责任。是不是参加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加证券交易但又不可以代他担负对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其实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致使没有必要要的纠纷。
5、不可以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加客户投资,不单单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可以从事证券买卖的相关规定。
6、不可以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无法确定性,任何人都很难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种类型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致使实质上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明显,向客户作出这种类型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可以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一定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担负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都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面说的规定。
8、不可以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标,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样的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全部客户一视作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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