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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向选调生的条件,甘肃有普通选调生吗?

时间:2022-10-02来源:华宇网校作者:公务员考试资料 公务员网课
 甘肃省定向选调生的条件

甘肃定向选调生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一定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仔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贡献。

4.道德品行良好,考试成绩优异,作风朴实,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志愿到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5. 全日制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应届生,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毕业时间结束 7月31日)。

6.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取得校级以上奖励、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优先选调。

7.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9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本科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8.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满足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报考:

(1)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有违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学校念书或者工作这个时间段受过处分的;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的;

(4)在各级公务员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没有5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甘肃有普通选调生吗?

甘肃决定 继续选调一批全日制应届优秀大学生,总和是划选调1000人。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定向培养及互联网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院校的毕业生,已经签定省(区、市)选调生协议或已确定为各级党政机关拟录用人员的高校毕业生,不列入选调范围。

有,每一年整个省有一次选调生考试

甘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23〕122号 10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个主管部门,中央在甘各个相关机构:   《甘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改变事业单位各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个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真真切切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质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详细指导,稳步开展,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和事业单位自己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变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公告》(国办发〔2023〕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开展范围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署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一定要遵守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请任职、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加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开展的详细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开展人员聘用制度的平日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开展。 聘用单位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工作,需要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本办法适用于整个省各级各种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涵盖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根据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出现、任用。   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使用的务工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非在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及程序   (六)聘用单位需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有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可以突破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   (七)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查的办法进行。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八)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发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查,按照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用合同。   (九)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可以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十)订立聘用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使用统一制式文本。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十一)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那天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聘用合同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岗位纪律;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面说的内容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早一点公告时限等内容。   (十三)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长不可以超越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四)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假设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1、连续工龄满25年;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10年;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一定要明确终止条件。   (十五)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可以低于3年。   (十六)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十七)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当事人可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解答除聘用合同的早一点公告期作出约定的,早一点公告期不可以超越6个月。   (十八)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   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   (十九)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可以扣押各自不同的有效证件。   (二十)在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署合同的,单位给予其很多于3个月的找工作期间,找工作期间满后未调出的,需要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二十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署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十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2、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那天起就没有法律管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影响不了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还是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十三)聘用合同依法签署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也还是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聘用合同履行这个时间段,聘用单位需要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考查,必要时,可以增多聘期考查。考查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查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二十五)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对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需要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   (二十六)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具体内容的,需要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公告另一方,另一方需要在20日内答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答复的,默认为同意变更。   (二十七)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十八)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公告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本岗位要求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出国或者出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规则和程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可以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二十九)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需要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未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受聘人员的,解除行为无效,聘用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十)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做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一)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公告聘用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三十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需要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还是没有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需要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那天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默认为同意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者是担负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标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不适用第三十一条及本条上面说的规定。   (三十三)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产生的;   3、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三十四)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五)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2、3、4、5、6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消失: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做出结论的;   4、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六)聘用单位需要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公告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三十七)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需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那天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三十八)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根据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默认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三十九)需要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根据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根据促进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需要早一点30日公告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已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和刚才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四十)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考查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没有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可以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四十一)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一样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十二)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那天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   五、违约和纠纷处理   (四十三)因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导致损害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四十四)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需要担负对应的责任。给对方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需要各自担负对应的责任。   (四十五)聘用单位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和支付经济补偿,给受聘人员导致损失的,聘用单位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四十六)聘用单位聘用暂时还没有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原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对原用人单位需要担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受聘人员提供虚假证明导致的聘用不当,聘用单位可避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四十七)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可以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可以超越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质上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一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四十八)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四十九)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出现争议的,需要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当事人可以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出现那天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十)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六、附则   (五十一)本办法中受聘人员医疗期可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根据事业单位病假这个时间段工资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十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5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以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对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五十三)本办法开展前签署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的,可按本办法变更或重新签署聘用合同。   (五十四)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五十五)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甘肃2023定向选调生专业要求?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一定要有正确的政治⽴场和政治态度,仔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做到“两个维护”,⾃觉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于为国家和⼈民服务贡献。

  4.道德品⾏良好,考试成绩优异,作风朴实,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志愿到基层⼀线和艰苦边远地区⼯作,服从组织分配。

  5. 全⽇制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应届毕业⽣, 7⽉31⽇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6.中共党员、优秀学⽣⼲部、取得校级以上奖励、具有参军⼊伍经历的应届⼤学毕业⽣优先选调。

  7.应届毕业博⼠研究⽣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7⽉31⽇以后出⽣),硕⼠研究⽣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1年7⽉31⽇以后出⽣),本科⽣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6年7⽉31⽇以后出⽣)。

  8.具有正常履职的⾝体条件和⼼理素质,满足公务员录⽤体检标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的,不可以报考:

  (1)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有违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问题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学校念书或者⼯作这个时间段受过处分的;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的;

  (4)在各级公务员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纪律⾏为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作⼈员被辞退没有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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