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粉的流动度标准,企业公示暂行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矿粉的流动度标准?
大于等于95
矿粉的流动度比大于等于95方为合格,可以按照公式F=(L/Lm)*100。
1. 测定试验样品的流动度L。先用潮湿棉布擦拭跳桌台面,试模内壁、捣棒还有与胶砂接触的用具,将试模放在跳桌台面中央并用潮湿棉布覆盖。
2. 将拌制好的试验样品分两层快速装入流动试模,第一层装至截锥圆模高度约三分之二处,用小刀在相互垂直两个方向各划5次,用捣棒由边缘至中心均匀捣压15次,这之后,装第二层试验样品,装至高出截锥圆模约20mm,用小刀划10次再用捣棒由边缘至中心均匀捣压10次。捣压力量应恰好足以使胶砂充满截锥圆模。捣压深度,第一层捣至试验样品高度的二分之一,第二层捣实不能超出已捣实底层表面。装试验样品和捣压时,用手扶稳试模,不要使其移动。捣压结束,取下模套,用小刀由中间向边缘分两次将高出截锥圆模的试验样品刮去并抹平,擦去落在桌面上的试验样品。将截锥圆模垂直向上轻轻提起。马上开动跳桌,约每秒种一次,在30±1s内完成30次跳动。跳动结束,用卡尺测量试验样品底面大扩散直径与其垂直的直径,计算平均值,取整数,用mm为单位表示。即为该水量的试验样品流动度L。流动度试验,从试验样品拌和启动到测量扩散直径结束,可以在5min内完成。
3. 对比样品的流动度L0,同上法测得。
4. 流动度比按下式计算:F=L/L0×100。5. 矿粉的流动度比大于等于95方为合格。
企业公示暂行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是为保证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管束,维护交易安全,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 8月7日公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开展时间 10月1日所属国家中国
8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自 10月1日起施行。该条列经 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8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第654号国务院令签署。这说明了中国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规则和程序规范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开展日期
10月1日起
审议通过
7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草案)》,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草案)》,建立了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即时发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用信息,相关部门要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设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不及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用信用管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部门间互联共享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等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广而告之”,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为诚实守信的企业树“金字招牌”,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持续性增多壮大。
条列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管束,维护交易安全,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途中形成的信息,还有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途中出现的可以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需要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需要报请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整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递次推动、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本规定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本规定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途中出现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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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五)其他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需要自出现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公示其在履行职责途中出现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需要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整体要求,达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需要于每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年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报告内容涵盖:
(一)企业通信地点位置、邮政编码、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网络电子邮件的信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官方网站还有从事互联网经营的网店的名称、官网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员数量、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全部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需要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不是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需要自下方罗列出来的信息形成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获取、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需要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需要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需要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需要在每一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需要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自接到举报材料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规定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根据公平规范的要求,按照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互联网监测等方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按照举报进行核查,企业需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认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对不能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非法更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可以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导致他人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公示年报告或者没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相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规定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可以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那天起满5年未再出现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信用管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原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更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本规定规定公示信息,免不了除其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10月1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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