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人事部17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际上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即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为一至七级共7个等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共3个等级;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共3个等级。开展意见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涵盖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涵盖五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规定执行,详细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外单独研究制定。
人事部17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开展意见明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一样等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当中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当中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当中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当中的比例为5:5。
工勤技能
工勤技能岗位涵盖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这当中技术工岗位一至五级共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开展意见还规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开展意见同时对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做出规定: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查;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查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达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详细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详细指导、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相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详细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详细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单位运转效能、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对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满足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升专业水平的需。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证、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升操作维护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质上需。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达到社会化服务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劳务工作,不可以再设置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发展和工作需,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按照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涵盖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涵盖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这当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实质上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按照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一样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涵盖高级、中级、初级当中的结构比例还有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当中的比例)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原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内容框中填写岗位设置审查核验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开展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备案。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产生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按照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质上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以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相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需要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确定对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对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小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满足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可以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详细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偏违规行为,保证岗位设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核验。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还有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不能确认岗位等级、不能兑现工资、不能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的详细指导意见,结合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开展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那天起施行。
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内容框中填写岗位设置审查核验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开展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开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达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详细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详细指导、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相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详细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详细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单位运转效能、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对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满足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升专业水平的需。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证、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升操作维护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质上需。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达到社会化服务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劳务工作,不可以再设置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发展和工作需,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按照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涵盖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涵盖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这当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实质上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按照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一样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涵盖高级、中级、初级当中的结构比例还有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当中的比例)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原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内容框中填写岗位设置审查核验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开展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备案。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产生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按照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质上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以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相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需要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确定对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对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小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满足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可以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详细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偏违规行为,保证岗位设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核验。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还有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不能确认岗位等级、不能兑现工资、不能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的详细指导意见,结合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开展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那天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开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仔细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详细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仔细做好组织开展工作。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人事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开展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详细开展意见。在开展中碰见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是什么意思?
是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按照《办法》,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大多数情况下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从哪年启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
从 启动,事业单位实行了岗位设置管理后,事业单位身份管理已经转为岗位管理,不可以再以身份管理了,三类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当中,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可以互转岗聘用,就是说不管身份了,工勤岗位人员可以转岗到管理岗位,管理岗位也可转岗到工勤岗位,假设转岗到专业技术岗位需具有还岗位的技术资格证书,当然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也可转岗到管理岗位或者工勤岗位。
,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实行岗位管理,可以设管理岗、专技岗和工勤技能岗。
事业单位岗位变动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请任职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工作需,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请任职,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加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请任职和择优聘请任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省人事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原因,制定整个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并按照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和不一样专业人才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详细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按照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变动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按照工作需,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形,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促进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促进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详细制订各种、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详细聘请任职条件,做到职岗符合,职级符合,职责符合。
第七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查认定获取的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
(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暂时还没有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请任职条件。
第八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单位发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请任职条件、用人部门要求等事项;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
(三)单位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
(四)单位采用公开竞争等方法进行遴选;
(五)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考查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并按照考查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六)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7天;
(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约,并发布聘请任职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聘请任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定要满足对应的任职条件,履行对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目金额。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规定程序聘请任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或聘请任职期满后需续聘,应按本暂行办法重新进行聘请任职。
第十一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人员一定要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请任职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新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涉及聘请任职事项时,遇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十二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制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聘约形式确立聘请任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署一定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
第十三条 聘约采用书面形式,聘约涵盖所聘职务、聘请任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请任职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等。试行全员聘用制事业单位,已签定聘用合同的,聘约可一定程度上从简。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期限应按照不一样专业的不一样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每一任期大多数情况下为1至3年,也可以与一个重要项目(一个课题)的周期一样,但不可以超越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聘约一经签署,这就是有法定管束力,签约双方一定要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聘约内容,双方应协商完全一样。双方没有达到成完全一样意见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原聘约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第十七条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的终止条件产生时,聘约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的;
(二)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6个月不可以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四)年考查或者任期考查不合格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教养还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约:
(一)聘期没有,又不满足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二)考入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前述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解答除聘约的,须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解除。但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早一点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很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产生时,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约。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担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查是对聘请任职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考查,考查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还有续聘、解聘、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任期考查的主要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和获取的工作实绩,还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详细考查办法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考查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质上制订。
第二十五条 任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任期考查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规范考查程序,坚持考查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约情况和德、能、勤、绩的详细表现,确定其聘期考查结果等次。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查由单位组织开展。基本程序是:被考查人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查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测评;单位考查组织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的情况对被考查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查等次意见;聘请任职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查结果的使用:
(一)合格以上的,具备申请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优秀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基本合格的,暂不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有明显改进的,可视作为合格,仍无改进的,默认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的,不可以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单位按照不一样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方面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和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人事政策、法规制订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工作需和聘请任职条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择优聘请任职,涵盖低聘、解聘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职务工资、津(补)贴、奖金分配可一定程度上向急需的重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一流人才倾斜;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负有详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作出处理:
(一)没有按本办法签署聘约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没有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聘请任职的,不能核定工资;
(三)没有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查而办理晋升、续聘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对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规定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请任职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聘请任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因聘请任职结果、履行聘约等出现争议,双方需要协商处理。经协商不可以处理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相关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30日后施行。
参公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单位运转效能、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对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满足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升专业水平的需。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证、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升操作维护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质上需。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达到社会化服务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劳务工作,不可以再设置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发展和工作需,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按照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涵盖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涵盖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这当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实质上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